京基智农(000048):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2025年8月)

时间:2025年08月23日 19:25:25 中财网
原标题:京基智农: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2025年8月)

深圳市京基智农时代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深圳市京基智农时代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工作,规范公司重大信息的内部报告、流转程序,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的公平性,及时、准确、完整地披露信息,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深圳市京基智农时代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是指当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或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或者可能影响社会公众投资者投资取向的情形或事件时,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报告义务的单位、部门、人员,应当在第一时间将相关信息向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进行报告的制度。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各部门、公司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参股公司(以下合称“下属公司”)。

第四条本制度所称“重大信息报告义务人”(以下简称“报告义务人”)包括: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负责人;
(二)公司下属公司负责人;
(三)公司派驻参股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四)公司的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五)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其他股东;
(六)公司各部门、各下属公司其他对公司重大事件可能知情的人士。

第五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董事会秘书及因工作关系了解到公司应披露信息的人员,在该等信息尚未公开披露之前,负有保密义务。

第六条公司董事会是公司重大信息的管理机构。公司证券事务部门是董事会的常设综合办事机构,负责人为董事会秘书。经董事会授权,证券事务部门负责公司重大信息的管理及对外信息披露工作。

第七条公司董事会秘书应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定期对报告义务人进行有关公司治理及信息披露等方面的沟通和培训,以保证公司内部重大信息报告的及时和准确。

第二章重大信息的范围
第八条公司的重大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及下属公司发生或即将发生的重要会议、重大交易事项、关联交易事项、重大诉讼和仲裁事项、重大风险事项及其他重大事项等内容及前述事项的持续变更进程。

(一)本制度所述“重要会议”包括:
1
、公司拟召开董事会、股东会审议相关事项;
2、公司下属公司召开董事会、监事会、股东会审议相关事项;
3、公司及下属公司召开的关于公司重大信息的专项会议。

(二)本制度所称“重大交易事项”包括:
1、购买资产;
2、出售资产;
3、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4、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等);
5、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等);
6、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7、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8、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9、债权或者债务重组;
10、转让或者受让研发项目;
11、签订许可协议;
12、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13、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认定的其他重大交易事项。

对于上述第3、4项交易,无论金额大小,报告义务人均需履行报告义务;其余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报告义务人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部门报告: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2、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该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4、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5、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6、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三)本制度所称“关联交易事项”包括:
1、本条第(二)款规定的交易事项;
2、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3、销售产品、商品;
4、提供或者接受劳务;
5、委托或者受托销售;
6、存贷款业务;
7
、与关联人共同投资;
8、其他通过约定可能造成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

上述交易达到以下标准之一的,报告义务人应在第一时间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部门报告:
1、公司及下属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或拟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关联交易;
2 300
、公司及下属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或拟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万元人民币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的关联交易。

与同一关联人进行的各项交易,或与不同关联人进行的与同一交易标的相关的交易,应按照连续12个月内累计计算原则,分别适用本款规定。

(四)本制度所称“重大诉讼和仲裁事项”包括:
1、涉及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2、涉及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申请撤销或者宣告无效的诉讼事项;3、可能对公司生产经营、控制权稳定、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或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诉讼、仲裁事项;
连续12个月内发生的诉讼和仲裁事项涉案金额累计达到前款所述标准的,适用本款规定。

(五)本制度所称“重大风险事项”包括:
1、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遭受重大损失;
2、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3、可能依法承担的重大违约责任或者大额赔偿责任;
4、公司决定解散或者被有权机关依法责令关闭;
5、重大债权到期未获清偿,或者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
6、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抵押、质押或者报废超过总资产的30%;
7、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8、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9
、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10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11、公司董事长或者总经理无法履行职责,除董事长、总经理外的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12、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认定的其他重大风险情况。

(六)本制度所称“其他重大事件”包括:
1、变更公司章程、公司名称、股票简称、注册资本、注册地址、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公司章程发生变更的,还应当将新的公司章程在符合条件媒体披露;
2、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发生重大变化;
3、董事会审议通过发行新股、可转换公司债券、优先股、公司债券等境内外融资方案;
4、公司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境内外发行融资申请、重大资产重组事项收到相应的审核意见;
5、生产经营情况、外部条件或者生产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包括行业政策、产品价格、原材料采购、销售方式等发生重大变化);
6、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7、公司实际控制人或者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持股情况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或者拟发生较大变化;
8、法院裁决禁止公司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公司股份;
9、公司的董事、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或者财务负责人辞任、被公司解聘;10、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标记、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11、获得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12、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认定的其他重大事件。

第九条本制度第七条虽未具体规定或者虽未达到第七条规定的报告标准,但报告义务人判定可能会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或事件,均属于本制度所称“重大信息”,报告义务人应及时履行报告程序及义务。

第十条公司控股股东在其拟转让持有公司股份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发生变化的,应在其就股份转让与受让方达成意向后及时报告公司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并持续地向公司报告股份转让的进程。如法院裁定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持有的公司股份情况时,公司控股股东应在收到法院裁定后及时将该信息报告公司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

第十一条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和部门应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部门提供重大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与该信息相关的协议或合同、政府批文、法律、法规、法院判定及情况介绍等),并按证券事务部门的要求提供相关材料。

第三章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程序
第十二条报告义务人应在知悉重大信息的第一时间以面谈、电话方式或邮件24
形式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报告,并在 小时内将与重大信息有关的资料提交公司证券事务部门。

第十三条董事会秘书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对上报的重大信息进行分析判断,如需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时,董事会秘书应立即向公司董事会进行汇报,提请公司董事会履行相应程序,并按照相关规定予以公开披露。

第十四条报告义务人报送重大信息的相关材料包括但不限于:
(一)发生重要事项的原因、各方基本情况、重要事项内容、对公司经营的影响等;
(二)所涉及的协议、意向书、合同等;
(三)所涉及的政府批文、法律、法规、法院判决及情况介绍等;
(四)中介机构关于重要事项所出具的意见书;
(五)公司内部对重大事项审批的意见。

第十五条公司各部门和下属公司负责人为该部门和该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报告的第一责任人。各部门和下属公司应指定专人作为履行重大信息内部报告义务的联络人,负责该部门或该下属公司重大信息的收集、整理及与公司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部门的联络工作。

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部门向各部门和下属公司收集相关信息时,各部门和下属公司应当积极予以配合。

第十六条公司证券事务部门负责回答社会公众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及新闻媒体咨询(质询)等事宜,对公司日常信息进行收集、整理以及信息披露的管理和监督,履行向董事会报告的职责,对相关信息进行合规性审核以及对外披露。

第十七条公司披露的信息应当以董事会公告的形式发布。除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及本制度另有规定外,任何人未经董事会授权,不得以公司名义对外披露信息。

第四章保密和违规责任
第十八条董事会秘书、报告义务人及其他因工作关系接触到应报告信息的工作人员在相关信息未公开披露前,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以任何形式对外披露公司有关信息。

第十九条公司的内部宣传资料、网站等信息平台拟发布有关信息时,应在发布信息前,核查拟发布的信息是否属于重大信息,如属于重大信息,应与证券事务部门沟通是否已经知悉该等信息、该等信息是否需要进行信息披露及是否已经进行信息披露,防止通过非正式渠道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

对于需要披露的重大信息,公司在指定的媒体进行信息披露前,不得通过公司内部宣传板、网站等信息平台发布该等重大信息。

第二十条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督促其分管部门或下属公司对于应披露信息的收集、整理工作。

报告义务人未按本制度的规定履行信息报告义务,发生瞒报、漏报、误报导致重大事项未及时上报或报告失实的,公司董事会将追究各级相关责任人及联络人的责任;对于违反本制度、擅自公开重大信息的相关人员,公司董事会将视情节轻重以及给公司造成的损失和影响,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罚,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追究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执行。本制度的相关规定如与日后颁布或修改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依法定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则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董事会应及时对本制度进行修订。

第二十二条本制度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三条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原《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2013年版)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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