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安股份(000839):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2025年8月)
中信国安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2025年8月21日经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信国安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公司或本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工作,保证公司内部重大 信息的快速传递、收集和有效管理,及时、准确、全面、完整 地披露信息,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 办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 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是指当出现、发生或 即将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 响的情形或事件时,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报告义务的公司和有 关人员,应及时将相关信息向公司董事长(或其指定董事)、 总经理和董事会秘书报告的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信息报告义务人”包括但不限 于: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负责人; (二)公司各子(分)公司的负责人; (三)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四)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其他股东; (五)公司控股子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六)公司派驻参股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七)公司各部门、子公司其他对公司重大事件可能知情 的人员。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各 部门、公司控股子公司,控股子公司指公司通过股权或其他权 益性投资形成关联关系的下属企业,主要包括公司独资设立的 全资子公司和公司在该企业的权益性资本占总资本的50%以上 或拥有相对控制该企业多数表决权的股权比例的控股子公司。 第二章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的基本原则 第五条 重大信息报告义务人应当履行以下基本义务,并 提交相关书面文件资料: (一)及时报告所有对公司股票价格能产生重大影响的信 息; (二)确保报告信息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六条 相关内幕人员不得泄露内幕消息,不得进行内幕 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在信息公开披露前应当将 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 第七条 如存在或正在筹划第四章所述的重大事件,应当 遵循分阶段上报的原则,及时上报有关信息,以便本公司按照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及 信息披露义务: (一)在事件筹划阶段,相关负责人应当及时向本公司上 报有关情况; (二)就上述重大事件一旦签署意向书或协议,无论意向 书或协议是否有附加条件或附加期限,应当立即上报本公司。 上述协议发生重大变更、中止或者解除、终止,应及时上 报,说明协议变更、中止或者解除、终止的情况和原因。 (三)上述重大事件获得有关部门批准的,或者已披露的 重大事件被有关部门否决的,应当及时上报本公司。 第三章重大信息的范围 第八条 重大信息是指公司已发生或者拟发生的可能对公 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项,包括但不限 于即将发生或已经发生的重大会议、重大交易、关联交易、重 大诉讼及仲裁、重大变更、重大风险等重大事项以及前述事项 的后续进展情况。 第九条 本制度所指“重大会议”,包括: (一)拟提交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审议的事项; (二)各控股子公司召开董事会、股东会并作出决议的事 项; (三)公司及下属控股子公司召开的关于本制度所述重大 事项的专项会议。 第十条 本制度所指“重大交易”,包括: (一)交易事项 1、购买或出售资产; 2、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3、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等); 4、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等); 5、租入或租出资产; 6、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7、赠与或受赠资产; 8、债权或债务重组; 9、转让或者受让研发项目; 10、签订许可协议; 11、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12、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与公司关联人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事项,包括: 第1至10条规定的交易事项;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销售 产品、商品;提供或接受劳务;委托或受托销售;与关联人共 同投资;其他通过约定可能造成资源或义务转移的事项。 (二)发生的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报告: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 以较高者为准; 2、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该交易涉 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 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绝 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4、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 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 额超过100万元; 5、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6、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公司提供担保及提供财务资助,无论金额大小,均需履行 报告义务。公司进行同一类别且标的相关的交易时,应当按照 连续十二个月累计计算的原则(以下简称“累计计算”),适用本 条前述标准的规定,并及时报告。已按照本条前述标准履行披 露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公司控股子公司发 生本章所规定事项的参照本条标准执行。上述购买、出售的资 产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 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的,仍包含在内。 (三)关联交易 发生的关联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报告: 1、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万元以上的关联 交易; 2、公司与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05%以上的 关联交易; 3、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和财务资助的,不论数额大小。 公司或其控股子公司在连续十二个月内发生的以下关联交 易,应当按照累计计算原则适用本条前述标准的规定,并应当 及时报告: 1、与同一关联人进行的交易; 2、与不同关联人进行的与同一交易标的相关的交易。 上述同一关联人包括与该关联人受同一主体控制或者相互 存在股权控制关系的其他关联人。已按照本条前述标准履行披 露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第十一条 重大诉讼和仲裁事项 发生的诉讼和仲裁事项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报 告: (一)发生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涉及金额占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10%以上,且涉案金额超过1000万元 的,应当及时报告。 (二)涉及上市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申请撤销或者 宣告无效的诉讼; (三)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 (四)未达到前款标准或者没有具体涉案金额的诉讼、仲 裁事项,但公司董事会基于案件特殊性认为可能对公司证券交 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有必要的,也 应当及时报告。 公司发生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应当采取连续十二个月累 计计算的原则,经累计计算达到本条前述标准的,应当及时报 告。公司已经按照本条前述标准履行披露义务的,不再纳入累 计计算范围。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责任人应当及时报告重大诉讼、仲裁事 项的重大进展情况及其对公司的影响,包括但不限于诉讼案件 的一审和二审判决结果、仲裁裁决结果以及判决、裁决执行情 况等。 第十二条 重大风险事项 (一)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遭受重大损失; (二)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三)可能依法承担的重大违约责任或者大额赔偿责任; (四)公司决定解散或者被有权机关依法责令关闭; (五)重大债权到期未获清偿,或者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 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 (六)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抵押、 质押或者报废超过总资产的30%; (七)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八)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 施; (九)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受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 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 处罚; (十)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 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一)公司董事长或者总经理无法履行职责,除董事长、 总经理外的其他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作安排等 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 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二)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认定的其他重大风险情 况。 第十三条 重大变更事项 (一)变更公司章程、公司名称、股票简称、注册资本、 注册地址、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公司章程发生变更的,还 应当将新的公司章程在符合条件媒体披露; (二)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发生重大变化; (三)依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行业分类的有关规定,上市公 司行业分类发生变更; (四)董事会审议通过发行新股、可转换公司债券、优先 股、公司债券等境内外融资方案; (五)公司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境内外发行融资申请、重大 资产重组事项收到相应的审核意见; (六)生产经营情况、外部条件或者生产环境发生重大变 化(包括行业政策、产品价格、原材料采购、销售方式等发生 重大变化); (七)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 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八)公司实际控制人或者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持 股情况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或者拟发生较大变化; (九)法院裁决禁止公司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公司股份; (十)公司的董事、总经理或者财务负责人发生变动; (十一)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 法标记、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限制表决权等,或者 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十二)获得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 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十三)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 其衍生品种前,应当将其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 在增持、减持公司股票时,应在股份变动当日收盘后报告董事 会秘书。 第十五条 公司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在发生以下事件时,应 当及时、主动、以书面形式告知公司董事长(或其指定董事) 和董事会秘书: (一)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其持有 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或拟发生较大变化; (二)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 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 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三)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业务重组; (四)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其 他情形; (五)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上述情形出现重大变化或进展的,应当持续履行及时告知 义务。 第十六条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在增持、减持公司 股票时,应在股票变动当日收盘后告知公司。 第十七条 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时,其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和发行对象应当及时向上市公司提供相关信息。 第十八条 公共传媒上出现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有关 的、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报 道或传闻,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将有关报 道或传闻所涉及事项以书面形式告知公司,并积极配合公司的 调查和相关信息披露工作。 第十九条 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信息告知及披露管理的 未尽事宜参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 息披露管理办法》等信息披露管理有关的规定。 第四章重大信息内部上报程序 第二十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职权范围内获悉本制度 第三章所列重大信息,应在第一时间报告公司董事长(或其指 定董事)、总经理并同时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长(或其指定 董事)应立即向董事会报告并督促董事会秘书做好相关的信息 披露工作;公司各部门和下属公司负责人及其他报告义务人在 职权范围内获悉本制度第三章所列重大信息,应当在第一时间 向董事会秘书咨询并报告。 公司签署涉及重大信息的合同、意向书、备忘录等文件前 应当知会董事会秘书,并经董事会秘书确认;因特殊情况不能 确认的,应在文件签署后立即报送董事会秘书。 第二十一条 重大信息报告义务人应在重大信息最先触及 下列任一时点的当日,向公司董事长(或其指定董事)、总经 理、董事会秘书预报本部门负责范围内或本下属公司可能发生 的重大信息: (一)部门或控股子公司拟将该重大信息提交公司董事会 审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信息拟进行协商或谈判时; (三)部门负责人、控股子公司负责人或者其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知道或应当知道该重大信息时。 第二十二条 信息报告义务人应按照下述规定向公司董事 长(或其指定董事)、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报告本部门负责范 围内或本公司重大信息事项的进展情况: (一)董事会或股东会就重大信息事项作出决议的,应当 及时报告决议情况; (二)就已披露的重大事件与有关当事人签署意向书或协 议的,应当及时报告意向书或协议的主要内容;上述意向书或 协议的内容或履行情况发生重大变更或者被解除、终止的,应 当及时报告变更或者被解除、终止的情况和原因; (三)重大信息事项获得有关部门批准或被否决的,应当 及时报告批准或否决情况; (四)重大信息事项及主要标的逾期未完成的,应当及时 报告进展情况; (五)重大信息事项出现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 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其他进展或变化的,应当及时报告事项 的进展或变化情况。 第二十三条 信息报告义务人应以书面形式提供重大信息, 包括但不限于: (一)重大信息内部报告文件,对发生重要事项的原因, 各方基本情况,重要事项内容,对公司经营的影响等进行概述; (二)所涉及的协议书、意向书、协议、合同、可行性研 究报告、营业执照复印件、成交确认书等; (三)所涉及的政府批文、法律、法规、法院判决及情况 介绍等; (四)证券服务机构关于重要事项所出具的意见书; (五)公司内部对重大事项审批的意见。 第二十四条 董事会秘书在收到重大信息报告后,应及时 向董事长(或其指定董事)汇报。 第五章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的管理部门和执行部门 第二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内部重大信息 报告工作,并有权对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提出指导意见。 第二十六条 本公司证券部门协助董事会秘书处理内部重 大信息的具体事宜,并根据董事会秘书指示,按照规定的信息 披露操作程序具体办理日常的信息披露事宜。 第二十七条 公司各部门及下属公司应指派专人或专门部 门具体负责。 第二十八条 发生本制度所述重大信息应上报而未及时上 报或报告失实的,追究第一责任人、联络人及其他负有报告义 务人员的责任;如因此导致信息披露违规或造成其他不良影响 的,由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承担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 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相抵触时,以有关法 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三十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改。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公司 原《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同时废止。 中信国安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8月21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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