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华技术: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追究制度
证券代码:920099 证券简称:瑞华技术 公告编号:2025-083 常州瑞华化工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追究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常州瑞华化工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年 8月21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制定及修订公司部分治理制度的议案》之子议案 3.07:《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追究制度》。 议案表决结果:同意 9票,反对 0票,弃权 0票。 本子议案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主要内容: 常州瑞华化工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追究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提高常州瑞华化工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规范运作水平,加大对年报信息披露责任人的问责力度,提高年报信息披露的质量和透明度,确保公司年报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会计法》和《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北京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北交所”)相关业务规则及《常州瑞华化工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制度规定,并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责任追究制度是指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有关人员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义务或其它个人原因,对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时的追究与处理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财务负责人以及与年报信息披露有关的其他工作人员。 第四条 公司有关人员应当严格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严格遵守公司与财务报告相关的各项内部控制制度,确保财务报告真实、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公司有关人员不得干扰、阻碍审计机构及相关注册会计师独立、客观地进行年报审计工作。 第五条 本制度所指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包括重大会计差错、其他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差错等情形。具体包括以下情形: (一)违反《公司法》、《证券法》和《企业会计准则》等国家法律法规、行政规章的规定,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 (二)违反中国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及北交所的相关规定,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 (三)违反《公司章程》、本制度以及公司其他内部控制制度,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 (四)未按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的规程办事且造成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或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 (五)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不及时沟通、汇报造成重大失误或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 (六)监管部门认定的其他年度报告信息披露存在重大差错情形以及其他个人原因造成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或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情形。 第六条 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的,公司应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实施责任追究时,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原则; (二)有责必问、有错必究原则; (三)权利与责任相对等、过错与责任相对应原则; (四)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原则。 第二章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认定 第七条 重大会计差错,是指企业发现的使公布的会计报表不再具有可靠性的会计差错。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构成重大会计差错: (一)涉及资产、负债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资产总额10%以上; (二)涉及净资产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资产总额10%以上; (三)涉及收入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收入总额 10%以上; (四)涉及利润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 10%以上; (五)会计差错金额直接影响企业盈亏性质; (六)企业滥用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及其变更,应当作为重大会计差错; (七)其它应认定为重大会计差错的情形。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八条 其他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包括重大错误及重大遗漏)的认定标准: (一)会计报表附注中财务信息的披露存在下列情形之一,即认定为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 l、公司主要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会计差错更正事项未按规定披露的; 2、主要税种及税率、税收优惠及其依据未按规定披露的; 3、涉及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以上或有事项未按规定披露的; 4、其它应认定为重大错误、重大遗漏的情形。 (二)其他年报信息披露存在下列情形之一,即认定为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 l、涉及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以上的重大合同或对外投资、收购及出售净资产等交易未按规定披露的; 2、涉及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以上的担保或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任何担保未按规定披露的; 3、涉及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l0%以上的重大诉讼、仲裁未按规定披露的; 4、其它应认定为重大错误、重大遗漏的情形。 第九条 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遗漏或与事实不符情况的,应及时进行补充和更正公告。 第三章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责任类别及处罚 第十条 年报信息披露出现重大差错的情况,公司应当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分为直接责任和领导责任。 第十一条 年报编制过程中,各部门工作人员应按其职责对其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承担直接责任,各部门负责人对分管范围内各部门提供的资料进行审核,并承担相应的领导责任。 第十二条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的主要形式包括: (一)责令改正并做检讨; (二)通报批评; (三)调离岗位、停职、降薪; (四)赔偿损失; (五)解除劳动合同。 对责任人追究责任,可视情节轻重采取上述一种或同时采取数种形式。 第四章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处理程序 第十三条 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的,由公司总经理或董事会指定部门收集、汇总相关资料,调查责任原因,形成书面材料详细说明重大差错的内容、性质并进行责任认定。根据责任认定结果,拟定处罚意见和整改措施,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十四条 对责任人作出责任追究处罚前,应当听取责任人的意见,保障其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第十五条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的结果纳入公司对相关部门和人员的年度绩效考核指标。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对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认定及处罚的决议以临时公告的形式对外披露。 第十七条 公司对以前年度已经公布的年度财务报告进行更正。需要聘请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事务所对更正后的年度财务报告进行审计。 第十八条 对前期已公开披露的年度财务报告进行更正的信息披露,应遵照北交所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季度报告、中期报告的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责任追究可参照本制度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北交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若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北交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有所不一致的,以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北交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为准。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修改时亦同。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解释。 常州瑞华化工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年 8月 22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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