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天雁(600698):湖南天雁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2025年8月修订)
湖南天雁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提高公司的规范运作水平,增强信息披露 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提高年报信息披露的 质量和透明度,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 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责任追究制度是指年报信息披露 工作中有关人员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义务或其他个 人原因,对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造成不良社会影响时的 追究与处理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各子 公司负责人、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以及与年报信息披露工 作有关的其他人员。 第四条 实行责任追究制度,应遵循以下原则:实事求 是、客观公正、有错必究;过错与责任相适应;责任与权利 对等原则。 第五条 公司证券部门在董事会秘书领导下负责收集、 汇总与追究责任有关的资料,按制度规定提出相关处理方 案,逐级上报公司董事会批准。 第二章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责任追究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1.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企业会计准则》和《企业会计制度》等国家法律法 规的规定,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 的; 2.违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 所股票上市规则》以及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 有关年报信息披露指引、准则、通知等,使年报信息披露发 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3.违反《湖南天雁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湖南天雁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事务 管理制度》以及公司其他内部控制制度,使年报信息披露发 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4.未按照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的规程办事且造成年报 信息披露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5.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不及时沟通、汇报造成重大失误 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6.其他个人原因造成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或造成不 良影响的。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 1.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影响较大且事故原因确系个人 主观因素所致的; 2.打击、报复、陷害调查人或干扰、阻挠责任追究调查 的; 3.不执行董事会依法作出的处理决定的; 4.董事会认为其它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的情形的。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减轻或免于处 理。 1.有效阻止不良后果发生的; 2.主动纠正和挽回全部或者大部分损失的; 3.确因意外和不可抗力等非主观因素造成的; 4.董事会认为其他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于处理的情形 的。 第九条 在对责任人作出处理前,应当听取责任人的意 见,保障其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第三章追究责任的形式及种类 第十条 追究责任的形式: 1、责令改正并作检讨; 2、通报批评; 3、调离岗位、停职、降职、撤职; 4、赔偿损失; 5、解除劳动合同。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各子公司负责人 出现责任追究的范围事件时,公司在进行上述处罚的同时可 附带经济处罚,处罚金额由董事会视事件情节进行具体确 定。 第四章附则 第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与国家颁布的 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不一致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 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修订和解释,自公 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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