隆利科技(300752):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时间:2025年08月22日 00:45:48 中财网
原标题:隆利科技: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深圳市隆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二〇二五年八月
深圳市隆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提高深圳市隆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规范运作水平,加大对年报信息披露责任人的问责力度,提高年报信息披露的质量和透明度,增强年报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以下简称“《会计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深圳市隆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深圳市隆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并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有关人员应当严格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严格遵守公司与财务报告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确保财务报告真实、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公司有关人员不得干扰、阻碍审计机构及相关注册会计师独立、客观地进行年报审计工作。

第三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以及与年报信息披露相关的其他人员在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规章制度,未勤勉尽责或者不履行职责,导致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应当按照本制度的规定追究其责任。

第四条本制度所指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包括年度财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其他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业绩预告或业绩快报存在重大差异等情形,或出现被证券监管部门认定为重大差错的其他情形。具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
(一)年度财务报告违反《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存在重大会计差错;
(二)会计报表附注中财务信息的披露违反了《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解释规定、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5号——财务报告的一般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的有关上市公司年报信息披露指引、细则、通知等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的相关要求,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
(三)其他年报信息披露的内容和格式不符合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信息披露指引等规章制度、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及其他内部控制制度的规定,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
(四)业绩预告与年报实际披露业绩存在重大差异且不能提供合理解释的;(五)业绩快报中的财务数据和指标与相关定期报告的实际数据和指标存在重大差异且不能提供合理解释的;
(六)监管部门认定的其他年度报告信息披露存在重大差错的情形。

第五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的,公司应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实施责任追究时,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原则;
(二)有责必问、有错必究原则;
(三)权力与责任相对等、过错与责任相对应原则;
(四)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原则。

第二章 财务报告重大会计差错的认定及处理程序
第六条公司对以前年度已经公布的年度财务报告进行更正,需要聘请具有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更正后的年度财务报告进行审计。

第七条对前期已公开披露的定期报告中财务信息存在差错进行更正的信息披露,应遵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当财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更正事项时,公司内部审计部应收集、汇总相关资料,调查责任原因,进行责任认定,并拟定处罚意见和整改措施。内部审计部应形成书面材料详细说明会计差错的内容、会计差错的性质及产生原因、会计差错更正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及更正后的财务指标、会计师事务所重新审计的情况、重大会计差错责任认定的初步意见。之后,内部审计部提交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议。审计委员会审议通过后,提请董事会审核,董事会对审计委员会的提议做出专门决议。

第三章 其他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认定标准及处理程序
第九条业绩预告存在重大差异的认定标准:
(一)业绩预告预计的业绩变动方向与年报实际披露业绩不一致且不能提供合理解释的,包括以下情形:原先预计亏损,实际盈利;原先预计扭亏为盈,实际继续亏损;
(二)业绩预告预计的业绩变动方向虽与年报实际披露业绩一致,但变动幅度或盈亏金额超出原先预计的范围达20%以上。

第十条业绩快报存在重大差异的认定标准:
业绩快报中的财务数据和指标与相关定期报告的实际数据和指标的差异幅度达到20%以上的且不能提供合理解释的,认定为业绩快报存在重大差异。

第十一条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遗漏或与事实不符情况的,应及时进行补充和更正,并公告。

第十二条对其他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由公司内部审计部负责收集、汇总相关资料,调查责任原因等,并形成书面材料,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第四章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责任追究
第十三条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的,公司应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除追究导致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的直接相关人员的责任外,董事长、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对公司年报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董事长、总经理、财务总监、会计机构负责人对公司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第十四条因出现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被监管部门采取公开谴责、批评等监管措施的,内部审计部应及时查实原因,采取相应的更正措施,并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

第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重或者加重惩处:
(一)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影响较大且事故原因系责任人个人主观故意所致的;
(二)干扰、阻挠事故原因的调查和事故处理,打击、报复、陷害调查人的;(三)明知错误,仍不纠正处理,致使危害结果扩大的;
(四)多次发生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
(五)董事会认为的其它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的情形。

第十六条对责任人作出责任追究处罚前,应当听取责任人的意见,保障其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第十七条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的主要形式包括:
(一)公司内部通报批评;
(二)警告,责令改正并作检讨;
(三)调离原工作岗位、停职、降职、撤职;
(四)经济处罚;
(五)解除劳动合同。

第十八条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的结果可以纳入公司对相关部门和人员的年度绩效考核指标。

第十九条公司董事会对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认定及处罚的决议以临时公告的形式对外披露。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条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二条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后,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核准上市之日起施行。

深圳市隆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二五年八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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