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8月18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现就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公司2020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和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股票期权自主行权,自2024年3月31日至目前,激励对象共累计行权且完成登记483,050份股票期权,公司股份总数增加483,050股,工商登记的注册资本将由人民币524,433,991元增加至524,917,041元。
鉴于上述股票期权自主行权,拟变更公司注册资本;以及根据最新修订的《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5年修订)》《关于新<公司法>配套制度规则实施相关过渡期安排》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拟对《公司章程》相关条款进行修订。《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如下:
修订前 | 修订后 |
第一条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
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
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 第一条为维护公司、股东、职工和债权人的合
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和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
第六条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524,433,991
元。 | 第六条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524,917,041
元。 |
第八条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 第八条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长或者
总裁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具体人选由公司董
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担任法定
代表人的董事长或者总裁辞任的,视为同时辞
去法定代表人,公司应当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
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
| 第九条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活
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限制,
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
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后,依
照法律或者本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
定代表人追偿。 |
第九条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
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
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 第十条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
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
任。 |
第十条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
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
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
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
有法律约束力。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
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总裁和其
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
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
理人员。 | 第十一条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
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
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
公司、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
束力。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
可以起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
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和高级管
理人员。 |
第十一条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
公司的副总裁、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 | 第十二条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
的总裁、副总裁、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 |
第十二条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公司设
立共产党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
动提供必要条件。 | 第十三条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
立共产党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公司为党组织
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
第十六条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
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
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
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 | 第十七条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
公正的原则,同类别的每一股份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类别股份,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
格相同;认购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支付相同
价额。 |
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 |
第十七条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
值。 | 第十八条公司发行的面额股,以人民币标明面
值。 |
第十九条公司发起人股东及其于公司设立时
的认缴股份、持股比例、出资方式和出资时间
如下:
...... | 第二十条 公司设立时发行的股份总数为
【200,000,000】股、每股金额为【1】元。发
起人股东及其于公司设立时的认缴股份数、持
股比例、出资方式和出资时间如下:
...... |
第二十条公司股份总数为524,433,991股,公
司的股本结构为:普通股524,433,991股。 | 第二十一条 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数为
524,917,041股,公司的股本结构为:普通股
524,917,041股。 |
第二十一条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
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贷款
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
任何资助。 | 第二十二条公司或者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
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借款等形
式,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
供财务资助,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除外。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会按照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作出决议,公司可以
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
务资助,但财务资助的累计总额不得超过已发
行股本总额的10%。董事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全
体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
第二十二条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
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出决议,
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
的其他方式。 | 第二十三条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
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会作出决议,可以
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规定
的其他方式。 |
第二十四条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 第二十五条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
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
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
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
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
第二十五条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公
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规和中
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依照《证券法》
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因本章程第二
十四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
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
交易方式进行。 | 第二十六条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公
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规和中
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依照《证券法》
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因本章程第二
十五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
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
交易方式进行。 |
第二十六条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
项、第(二)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
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
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的原因收购本
公司股份的,应当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
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第二十四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
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10日
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
当在6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
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
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
的10%,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 第二十七条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
项、第(二)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
当经股东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
(三)项、第(五)项、第(六)项的原因收购本公
司股份的,应当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
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第二十五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
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10日
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
当在6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
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
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数
的10%,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
第二十七条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 第二十八条公司的股份应当依法转让。 |
第二十八条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
押权的标的。 | 第二十九条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份作为质
权的标的。 |
第二十九条发起人持有的公司股份,自公司成
立之日起1年以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
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
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
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
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
司同一种类股份总数的25%;所持本公司股份
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
本公司股份。 | 第三十条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
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
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
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就任时确
定的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
有本公司同一类别股份总数的25%;所持本公司
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
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
有的本公司股份。 |
第三十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
有本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
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
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
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
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购入包销
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5%以上股份的,以及有中
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
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
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
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
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执行的,股
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30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
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
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
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 第三十一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
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
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6个
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
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
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购入包销售
后剩余股票而持有5%以上股份的,以及有中国
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前款所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
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
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
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执行的,股
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30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
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
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
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
第四章股东和股东大会
第一节股东 | 第四章股东和股东会
第一节股东的一般规定 |
第三十一条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供的凭
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
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种
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
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 第三十二条公司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
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
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
的类别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类别股
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
第三十二条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分配股利、清
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东身份的行为时,由
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召集人确定股权登记日,股
权登记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股东为享有相关权
益的股东。 | 第三十三条公司召开股东会、分配股利、清算
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东身份的行为时,由董
事会或者股东会召集人确定股权登记日,股权
登记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股东为享有相关权益
的股东。 |
第三十三条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
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
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并行使相应的表
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行为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
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转
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五)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
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
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
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七)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
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
的其他权利。 | 第三十四条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
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开、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
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会,并行使相应的
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
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转让、
赠与或者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五)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名册、股东会
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
告,符合《公司法》规定的股东可以查阅
公司的会计账簿、会计凭证;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
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七)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
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者本章程规
定的其他权利。 |
第三十四条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信息
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司提供证明其持有
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
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
供。 | 第三十五条股东要求查阅、复制公司有关材料
的,应当遵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行
政法规的规定,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查
阅、复制有关资料的目的、具体内容及时间,
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类别、持股数量的
书面文件,并签署保密协议明确说明查阅、复
制有关资料与股东合法权益的直接关联性,不
得包含任何不正当竞争、损害公司利益或其他
非正当目的,承诺对相关材料保密并承担相应
责任,公司核实后依法予以提供。
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
股份的股东可以依照《公司法》的规定,要求 |
| 查阅公司会计账簿、会计凭证。
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复制有关材料
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
以拒绝提供查阅,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
15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
供查阅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第三十五条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内容违
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人民法院
认定无效。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或者决议内
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
60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 第三十六条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内容违反
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认
定无效。
股东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
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或者决议内容
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
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但是,股东会、董
事会会议的召集程序或者表决方式仅有轻微瑕
疵,对决议未产生实质影响的除外。
董事会、股东等相关方对股东会决议的效力存
在争议的,应当及时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
人民法院作出撤销决议等判决或者裁定前,相
关方应当执行股东会决议。公司、董事和高级
管理人员应当切实履行职责,确保公司正常运
作。
人民法院对相关事项作出判决或者裁定的,公
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
券交易所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充分说明
影响,并在判决或者裁定生效后积极配合执行。
涉及更正前期事项的,将及时处理并履行相应
信息披露义务。 |
| 第三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股东会、
董事会的决议不成立:
(一)未召开股东会、董事会会议作出决议;
(二)股东会、董事会会议未对决议事项进行
表决;
(三)出席会议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未达
到本章程规定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
(四)同意决议事项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
未达到本章程规定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 |
第三十六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
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
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合计 | 第三十八条审计委员会成员以外的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
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 |
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监事
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执行公司职务
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
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
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30日
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
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
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
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
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审计委员会向人民法院提
起诉讼;审计委员会成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
成损失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
民法院提起诉讼。
审计委员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
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
30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
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
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
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全资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执行职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
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或者他人侵犯公司全
资子公司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连续180日以
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
可以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前三款规
定书面请求全资子公司的监事会、董事会向人
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
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全资子公司不设监事会或监事、设审计委
员会的,按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执行。 |
第三十八条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金;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退股;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
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
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
其他义务。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
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 | 第四十条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款;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抽回其
股本;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
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
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
其他义务。 |
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
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 |
| 第四十一条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
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
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
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
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
第三十九条持有公司5%以上有表决权股份
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进行质押的,应当自
该事实发生当日,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 | 删除 |
第四十条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利
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规定的,给
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公司社会
公众股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股股东应严格依
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不得利用利润
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资金占用、借款
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合法
权益,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公司和社会公
众股股东的利益。 | 删除 |
| 第二节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第四十二条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依
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
的规定行使权利、履行义务,维护公司利益。
第四十三条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遵
守下列规定:
(一)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滥用控制权或者利
用关联关系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合法
权益;
(二)严格履行所作出的公开声明和各项承诺,
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豁免;
(三)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积
极主动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及时
告知公司已发生或者拟发生的重大事件;
(四)不得以任何方式占用公司资金; |
| (五)不得强令、指使或者要求公司及相关人员
违法违规提供担保;
(六)不得利用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谋取利益,
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与公司有关的未公开
重大信息,不得从事内幕交易、短线交易、
操纵市场等违法违规行为;
(七)不得通过非公允的关联交易、利润分配、
资产重组、对外投资等任何方式损害公司
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八)保证公司资产完整、人员独立、财务独立、
机构独立和业务独立,不得以任何方式影
响公司的独立性;
(九)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
交易所业务规则和本章程的其他规定。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担任公司
董事但实际执行公司事务的,适用本章程关于
董事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的规定。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指示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从事损害公司或者股东利益的行
为的,与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十四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质押其所持
有或者实际支配的公司股票的,应当维持公司
控制权和生产经营稳定。
第四十五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转让其所持
有的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
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规定中关于股份转
让的限制性规定及其就限制股份转让作出的承
诺。 |
第二节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 第三节股东会的一般规定 |
第四十一条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
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
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 | 第四十六条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
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
项;
(二)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
损方案;
(四)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
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
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
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本章程及本章程附件《股东大会议事
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监事会议事
规则》;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
议;
(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二条规定的应由股东
大会审议的担保事项;
(十三)审议公司在1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
或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
资产30%的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
程等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
项。 | (五)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六)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
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七)修改本章程;
(八)对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
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九)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七条规定的担保
事项;
(十)审议公司在1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
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
项;
(十一)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二)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十三)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者本
章程等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决定的其他事
项。
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
议。 |
第四十二条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
大会审议通过。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
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
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
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
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被担保对象最近一期财务报表数据显示
资产负债率超过70%;
(四)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资产10%的担保;
(五)最近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累计计算超过 | 第四十七条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
会审议通过: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
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
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
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以
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被担保对象最近一期财务报表数据显示资
产负债率超过70%;
(四)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10%的担保;
(五)公司在一年内向他人提供担保的金额超过 |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
保;
(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等规
定的其他应由股东大会审议的担保事项。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其他相关人员未按
照规定程序进行审批,或者擅自越权签署对外
担保合同,或者怠于行使职责,给公司造成损
失的,公司应当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担保;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
保;
(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等规
定的其他应由股东大会审议的担保事项。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其他相关人员未按
照规定程序进行审批,或者擅自越权签署对外
担保合同,或者怠于行使职责,给公司造成损
失的,公司应当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
第四十三条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
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开1次,并
应于上一个会计年度完结之后的6个月之内举
行。 | 第四十八条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
东会。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1次,并应于上一
个会计年度完结之后的6个月之内举行。 |
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
生之日起2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的人数或者
本章程所定人数的2/3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的1/3
时;
(三)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
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
的其他情形。 | 第四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
生之日起2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会:
(一)董事人数本章程所定人数的2/3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股本总额的1/3时;
(三)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
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者本章程规
定的其他情形。 |
第四十五条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公
司住所地或股东大会通知中确定的其他地点。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
公司还将提供网络投票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
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
的,视为出席。
股东通过网络投票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股东
身份确认的方式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的规定办理。 | 第五十条本公司召开股东会的地点为:公司住
所地或股东会通知中确定的其他地点。
股东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或现场会议加
电子通信方式召开。公司还将提供网络投票方
式为股东提供便利。 |
第四十六条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时将聘请律
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 | 第五十一条本公司召开股东会时将聘请律师
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 |
政法规、本章程;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
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
效;
(四)应本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
律意见。 | 政法规、本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
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本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
意见。 |
第三节股东大会的召集 | 第四节股东会的召集 |
第四十七条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
临时股东大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
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
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提出同
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
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
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
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说
明理由并公告。 | 第五十二条董事会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按时
召集股东会。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独
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对
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提议,董事会
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
收到提议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者不同意召开临
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将在作出董事
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董
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将说明理由并
公告。 |
第四十八条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
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
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
定,在收到提案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
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
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
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监事会的
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
提案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
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监事
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 第五十三条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
时股东会,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
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
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者不同意召开
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将在作出董事
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
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审计委员会的同
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提
议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
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审计委员
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
第四十九条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
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大
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
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
收到请求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
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 | 第五十四条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
份的股东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会,应当
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
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
10日内提出同意或者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
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董 |
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
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
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
请求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
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
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
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请
求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
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
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连续90日
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
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 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
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
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请
求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
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向审计委员会提议召
开临时股东会,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审计委员会
提出请求。
审计委员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在收到
请求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
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审计委员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会通知
的,视为审计委员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会,连
续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
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
第五十条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
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证券交易所
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
得低于10%。
监事会或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
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
明材料。 | 第五十五条审计委员会或者股东决定自行召
集股东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证券
交易所备案。
审计委员会或者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会通知
及股东会决议公告时,向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
证明材料。
在股东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
低于10%。 |
第五十一条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
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将予配合。董事
会将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 | 第五十六条对于审计委员会或者股东自行召
集的股东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将予配合。
董事会将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 |
第五十二条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
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本公司承担。 | 第五十七条审计委员会或者股东自行召集的
股东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本公司承担。 |
第四节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 第五节股东会的提案与通知 |
第五十三条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
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并且符
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 第五十八条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会职权
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并且符合
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
第五十四条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
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
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
以在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
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日 | 第五十九条公司召开股东会,董事会、审计委
员会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
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
以在股东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
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发 |
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
容。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
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知中已列明
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第五十
三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
出决议。 | 出股东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并
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会审议。但临时提案违
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
不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的除外。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会通
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
案或者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会通知中未列明或者不符合本章程规定的
提案,股东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
第五十五条召集人将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20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大会将
于会议召开15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 第六十条召集人将在年度股东会召开20日前
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会将于会议
召开15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
第五十六条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普通股股东均有
权出席股东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
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
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六)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 | 第六十一条股东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普通股股东均有
权出席股东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
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
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六)网络或者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
序。 |
第五十七条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
项的,股东大会通知中将充分披露董事、监事
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与本公司或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
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披露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
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位董
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 第六十二条股东会拟讨论董事选举事项的,股
东会通知中将充分披露董事候选人的详细资
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与公司或者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持有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
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外,每位董事候选
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
第五十八条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
由,股东大会不应延期或取消,股东大会通知
中列明的提案不应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
的情形,召集人应当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2个
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 第六十三条发出股东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
股东会不应延期或者取消,股东会通知中列明
的提案不应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者取消的情
形,召集人应当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2个工作
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
第五节 股东大会的召开 | 第六节股东会的召开 |
第五十九条本公司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将采
取必要措施,保证股东大会的正常秩序。对于
干扰股东大会、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法权益
的行为,将采取措施加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
部门查处。 | 第六十四条本公司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将采
取必要措施,保证股东会的正常秩序。对于干
扰股东会、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行
为,将采取措施加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
查处。 |
第六十条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或
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依照有关
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行使表决权。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也可以委托代理
人代为出席和表决。 | 第六十五条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普通
股股东或者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会,并
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行使表决权。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会,也可以委托代理人
代为出席和表决。 |
第六十一条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
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
或证明、股票账户卡;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
代理人还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
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
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
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
资格的有效证明;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
理人还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
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 第六十六条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
本人身份证或者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
件或者证明;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
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
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
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
资格的有效证明;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
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
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
第六十二条股东出具的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
大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代理人的姓名;
(二)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
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指示;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东
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 第六十七条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会
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委托人姓名或者名称、持有公司股份的类
别和数量;
(二)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三)股东的具体指示,包括对列入股东会议程
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者弃权票
的指示等;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 |
| 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
第六十三条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具
体指示,股东代理人是否可以按自己的意思表
决。 | 删除 |
第六十四条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授
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
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
他授权文件,和投票代理委托书均需备置于公
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
方。
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会、
其他决策机构决议授权的人作为代表出席公司
的股东大会。 | 第六十八条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授
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
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
他授权文件,和投票代理委托书均需备置于公
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
方。 |
第六十五条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由公
司负责制作。会议登记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
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
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被代理人姓
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 第六十九条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由公
司负责制作。会议登记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
名(或者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持有或者代
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者
单位名称)等事项。 |
第六十六条召集人和公司聘请的律师将依据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股东名册共同对股东
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股东姓名(或
名称)及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在会议主
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
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之前,会议登记应当
终止。 | 第七十条召集人和公司聘请的律师将依据证
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股东名册共同对股东资
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股东姓名(或者
名称)及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在会议主
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
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之前,会议登记应当
终止。 |
第六十七条股东大会召开时,本公司全体董
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会议,总裁和
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 | 第七十一条股东会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列
席会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并接
受股东的质询。 |
第六十八条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
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副董事长主持
(公司有两位副董事长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
同推举的副董事长履行职务),副董事长不能履
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
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主席主
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
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
主持。 | 第七十二条股东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
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副董事长主持,
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
过半数的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审计委员会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审计委员会
召集人主持。审计委员会召集人不能履行职务
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过半数的审计委员会成
员共同推举的一名审计委员会成员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召集人或者其推举
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法律法规、本 |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法律法规、
本章程或议事规则使股东大会无法继续进行
的,经现场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
东同意,股东大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
继续开会。 | 章程或议事规则使股东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
现场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
股东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
第六十九条公司制定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详细
规定股东大会的召开和表决程序,包括通知、
登记、提案的审议、投票、计票、表决结果的
宣布、会议决议的形成、会议记录及其签署、
公告等内容,以及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原
则,授权内容应明确具体。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应作为章程的附件,由董事会拟定,股东大会
批准。 | 第七十三条公司制定股东会议事规则,详细规
定股东会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包括通知、
登记、提案的审议、投票、计票、表决结果的
宣布、会议决议的形成、会议记录及其签署、
公告等内容,以及股东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原则,
授权内容应明确具体。股东会议事规则应作为
章程的附件,由董事会拟定,股东会批准。 |
第七十条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事会、监事会
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大会作出报
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 | 第七十四条在年度股东会上,董事会应当就其
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会作出报告。每名独立
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 |
第七十一条除涉及本公司商业秘密不能在股
东大会上公开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在股东大会上就股东的质询和建议作出解释和
说明。 | 第七十五条除涉及本公司商业秘密不能在股
东会上公开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会
上就股东的质询和建议作出解释和说明。 |
第七十三条股东大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事会
秘书负责。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
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
监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
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
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
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
或说明;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本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
容。 | 第七十七条股东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
书负责。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者
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列席会议的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
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
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
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者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
或者说明;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本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
容。 |
第七十四条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
实、准确和完整。出席会议的董事、监事、董 | 第七十八条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
实、准确和完整。出席或者列席会议的董事、 |
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
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
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或其
他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
限不少于10年。 | 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者其代表、会议主持人
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
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
及其他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
存期限不少于10年。 |
第七十五条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大会连续举
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
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的,应采
取必要措施尽快恢复召开股东大会或直接终止
本次股东大会,并及时公告。同时,召集人应
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及证券交易
所报告。 | 第七十九条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会连续举行,
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
致股东会中止或者不能作出决议的,应采取必
要措施尽快恢复召开股东会或者直接终止本次
股东会,并及时公告。同时,召集人应向公司
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及证券交易所报
告。 |
第六节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 第七节股东会的表决和决议 |
第七十六条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
别决议。
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超过出席股东
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1/2通过。
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
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2/3以
上通过。 | 第八十条股东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
议。
股东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会的股
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股东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
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
第七十七条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
通过: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
方案;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
支付方法;
(四)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发行公司债券;
(六)公司年度报告;
(七)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八)除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等规定应当以
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项。 | 第八十一条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普通决议通
过:
(一)董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
案;
(三)董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四)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章程规定应
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项。 |
第七十八条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
通过: | 第八十二条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特别决议通
过: |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变更公司形式
和清算;
(三)分拆所属子公司上市;
(四)本章程及其附件(包括股东大会议事规
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及监事会议事规则)
的修改;
(五)公司在1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
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
(六)发行股票、可转换公司债券、优先股以及
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证券品种;
(七)以减少注册资本为目的回购股份;
(八)重大资产重组;
(九)股权激励计划;
(十)公司股东大会决议主动撤回其股票在深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并决定不再在交
易所交易或者转而申请在其他交易场所
交易或转让;
(十一) 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
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
其他事项;
(十二) 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
定、公司章程或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规定的
其他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事项。
前款第(三)项、第(十)所述提案,除应当
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
以上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会议的除公司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所持
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分拆、合并、解散和清算;
(三)本章程及其附件(包括股东会议事规则、
董事会议事规则)的修改;
(四)公司在1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向
他人提供担保的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总资产30%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规定的,以及
股东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
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
第七十九条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
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
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
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
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 第八十三条股东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
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
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
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 |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
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
数。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证券法》
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该超过规
定比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后的三十六个月内不
得行使表决权,且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
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百分之一以上有
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
者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
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
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
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
权。除法定条件外,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
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 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证券法》
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该超过规
定比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后的三十六个月内不
得行使表决权,且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
的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1%以上有表决权
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
证监会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
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
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
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除法
定条件外,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
股比例限制。 |
第八十条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
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表决,其所代表的有
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股东大
会决议的公告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
情况。
关联股东的回避和表决程序如下:
(一)关联股东应当主动向股东大会说明其与
该交易的关联关系,并自行申请回避,明
确不参与投票表决;
(二)关联股东没有主动说明关联关系的,其他
股东可以要求其说明并回避表决;
(三)股东大会对关联交易进行表决时,会议主
持人应当宣布关联股东回避表决。该项关
联交易由非关联股东进行表决。 | 第八十四条股东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
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表决,其所代表的有
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股东会
决议的公告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
况。
关联股东的回避和表决程序如下:
(一)关联股东应当主动向股东会说明其与该交
易的关联关系,并自行申请回避,明确不
参与投票表决;
(二)关联股东没有主动说明关联关系的,其他
股东可以要求其说明并回避表决;
(三)股东会对关联交易进行表决时,会议主持
人应当宣布关联股东回避表决。该项关联
交易由非关联股东进行表决。 |
第八十一条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外,非
经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批准,公司不得与董事、
总裁和其它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
全部或者重要业务的管理交予该人负责的合
同。 | 第八十五条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外,非
经股东会以特别决议批准,公司不得与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或者重
要业务的管理交予该人负责的合同。 |
第八十二条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
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一)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
有公司已发行股份3%以上的股东,有权提出董 | 第八十六条董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
请股东会表决。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
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一)公司董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已 |
事候选人;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
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的股东,有权提
出独立董事候选人;公司监事会、单独或者合
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3%以上的股东,有权提
出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监事会中的职工代
表监事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
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二)董事会对被提名担任董事的人员进行审
查,对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被提名人作为董
事候选人,提交股东大会选聘;董事候选人应
在股东大会召开之前作出书面承诺,同意接受
提名,承诺公开披露的董事候选人的资料真实、
完整,并保证当选后切实履行董事职责。
(三)监事的提名人在提名前应当征得被提名
人的同意,并对其担任监事的资格发表意见;
监事会对被提名担任非职工代表监事的人员进
行审查,对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被提名人作
为监事候选人,通过监事会提交股东大会选聘。
股东大会就选举两名以上(含两名)董事或者
监事时,应当实行累积投票制。
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
和基本情况。
累积投票制的具体操作细则如下:
(一)与会每个股东在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可
以行使的有效投票权总数,等于其所持有
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数乘以待选董事或者
监事的人数;
(二)每个股东可以将所持股份的全部投票权
集中投给一位候选董事或者监事,也可分
散投给任意的数位候选董事或者监事;
(三)每个股东对单个候选董事、监事所投的票
数可以高于或低于其持有的有表决权的
股份数,并且不必是该股份数的整倍数,
但其对所有候选董事或者监事所投的票
数累计不得超过其持有的有效投票权总
数;
(四)投票结束后,根据全部候选人各自得票的
数量并以拟选举的董事或者监事人数为
限,在获得选票的候选人中从高到低依次
产生当选的董事或者监事,但当选董事或
监事所得的票数必须超过出席该次股东 | 发行股份1%以上的股东,有权提出独立董事候
选人。
(二)董事会对被提名担任董事的人员进行审
查,对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被提名人作为董
事候选人,提交股东会选聘;董事候选人应在
股东会召开之前作出书面承诺,同意接受提名,
承诺公开披露的董事候选人的资料真实、完整,
并保证当选后切实履行董事职责。
第八十七条股东会就选举两名以上董事时,应
当实行累积投票制。
累积投票制的具体操作细则如下:
(一)与会每个股东在选举董事时可以行使的有
效投票权总数,等于其所持有的有效表决
权股份数乘以待选董事的人数;
(二)每个股东可以将所持股份的全部投票权集
中投给一位候选董事,也可分散投给任意
的数位候选董事;
(三)每个股东对单个候选董事所投的票数可以
高于或低于其持有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并且不必是该股份数的整倍数,但其对所
有候选董事所投的票数累计不得超过其持
有的有效投票权总数;
(四)投票结束后,根据全部候选人各自得票的
数量并以拟选举的董事人数为限,在获得
选票的候选人中从高到低依次产生当选的
董事,但当选董事所得的票数必须超过出
席该次股东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
的二分之一。
如两名或两名以上董事候选人得票总数相等,
且得票总数在董事候选人中为最少,如其全部
当选将导致董事人数超过该次股东会应选出董
事人数的,则应就该等得票相同的董事候选人
在下次股东会进行选举;若当选的董事不足应
选人数的,则应就所缺名额在下次股东会另行
选举。 |
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二分
之一。
如两名或两名以上董事、监事候选人得票总数
相等,且得票总数在董事、监事候选人中为最
少,如其全部当选将导致董事、监事人数超过
该次股东大会应选出董事、监事人数的,则应
就该等得票相同的董事、监事候选人在下次股
东大会进行选举;若当选的董事、监事不足应
选人数的,则应就所缺名额在下次股东大会另
行选举。 | |
第八十三条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大会将对所
有提案进行逐项表决,对同一事项有不同提案
的,将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除因
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
作出决议外,股东大会将不会对提案进行搁置
或不予表决。 | 第八十八条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会将对所有
提案进行逐项表决,对同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
将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除因不可
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会中止或者不能作出
决议外,股东会将不会对提案进行搁置或者不
予表决。 |
第八十四条股东大会审议提案时,不得对提案
进行修改,否则,有关变更应当被视为一个新
的提案,不能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进行表决。 | 第八十九条股东会审议提案时,不得对提案进
行修改,若变更,则应当被视为一个新的提案,
不能在本次股东会上进行表决。 |
第八十五条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网络或
其他表决方式中的一种。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
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 第九十条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网络或者
其他表决方式中的一种。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
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
第八十六条股东大会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 | 第九十一条股东会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 |
第八十七条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
推举2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审议事项
与股东有关联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
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
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并当
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
录。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公司股东或其代理
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查验自己的投票
结果。 | 第九十二条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
举2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审议事项与
股东有关联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
加计票、监票。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
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
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通过网络或者其他方式投票的公司股东或者其
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查验自己的
投票结果。 |
第八十八条股东大会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
网络或其他方式,会议主持人应当宣布每一提
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
案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大会现场、网络 | 第九十三条股东会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
络或者其他方式,会议主持人应当宣布每一提
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
案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会现场、网络及 |
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公司、计票人、监
票人、主要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
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 | 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公司、计票人、监票
人、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
均负有保密义务。 |
第八十九条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
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赞成、反对或
弃权。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作为内地与香港股票
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股票的名义持有人,按
照实际持有人意思表示进行申报的除外。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未投的
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其所持股
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 第九十四条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
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赞成、反对或者
弃权。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作为内地与香港股票
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股票的名义持有人,按
照实际持有人意思表示进行申报的除外。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未投的
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其所持股
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
第九十一条股东大会决议应当及时公告,公告
中应列明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
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比例、表决方式、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和
通过的各项决议的详细内容。 | 第九十六条股东会决议应当及时公告,公告中
应列明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
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比例、表决方式、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和通
过的各项决议的详细内容。 |
第九十二条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大会
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应当在股东大会决
议公告中作特别提示。 | 第九十七条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会变
更前次股东会决议的,应当在股东会决议公告
中作特别提示。 |
第九十三条股东大会通过有关董事、监事选举
提案的,新任董事、监事就任时间在公司股东
大会上确定。 | 第九十八条股东会通过有关董事选举提案的,
新任董事就任时间在公司股东会上确定。 |
第九十四条股东大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或资
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的,公司将在股东大会结
束后2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 | 第九十九条股东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或者资
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的,公司将在股东会结束
后2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 |
第五章董事会
第一节 董事 | 第五章董事和董事会
第一节董事的一般规定 |
第九十五条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
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
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或者因犯罪被剥
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
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
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 | 第一百条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
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
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
逾5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
之日起未逾2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
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
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 |
之日起未逾3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
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
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
日起未逾3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
限未满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
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委
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
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 | 之日起未逾3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
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
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
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3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
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
限未满的;
(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期限未满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者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
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董事的,该选举无效。董事
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将解除其职
务,停止其履职。 |
第九十六条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并可
在任期届满前由股东大会解除其职务。董事任
期为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
期届满时为止。因原董事提前终止职务而补选
的新任董事的任期为原董事任期的剩余年限。
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
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
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可受聘兼任总裁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但兼任总裁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
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1/2。
公司董事会不设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 | 第一百〇一条董事由股东会选举或更换,并可
在任期届满前由股东会解除其职务。董事任期
为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
期届满时为止。因原董事提前终止职务而补选
的新任董事的任期为原董事任期的剩余年限。
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
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
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可以由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高级管
理人员职务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
数的1/2。
公司董事会不设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 |
第九十七条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
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一)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
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二)不得挪用公司资金;
(三)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其个人名义
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四)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大会或 | 第一百〇二条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
本章程的规定,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应当采
取措施避免自身利益与公司利益冲突,不得利
用职权牟取不正当利益。
董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一)不得侵占公司财产、挪用公司资金;
(二)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
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
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
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五)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或未经股东大会
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六)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不得利用职务便利,
为自己或他人谋取本应属于公司的商业
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
的业务;
(七)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
的其他忠实义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
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三)不得利用职权贿赂或者收受其他非法收
入;
(四)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按照本章
程的规定经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议通过,
不得直接或者间接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
进行交易;
(五)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
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但向董事会或者股
东会报告并经股东会决议通过,或者公司
根据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
不能利用该商业机会的除外;
(六)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经股东会
决议通过,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
公司同类的业务;
(七)不得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
有;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
的其他忠实义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
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近亲属,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或者其近亲属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
业,以及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其他关联关
系的关联人,与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适用本条第二款第(四)项规定。 |
第九十八条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
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赋予的权
利,以保证公司的商业行为符合国家法
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要
求,商业活动不超过营业执照规定的业务
范围;
(二)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三)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
(四)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 第一百〇三条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
本章程的规定,对公司负有勤勉义务,执行职
务应当为公司的最大利益尽到管理者通常应有
的合理注意。
董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赋予的权
利,以保证公司的商业行为符合国家法律、
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要求,
商业活动不超过营业执照规定的业务范
围; |
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五)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
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监事行使职权;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
的其他勤勉义务。 | (二)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三)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
(四)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五)应当如实向审计委员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
料,不得妨碍审计委员会行使职权;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
的其他勤勉义务。 |
第九十九条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
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视为不能履行
职责,董事会应当建议股东大会予以撤换。 | 第一百〇四条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
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视为不能履
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建议股东会予以撤换。 |
第一百条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
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董事
会将在2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定最低
人数时,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
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
定,履行董事职务。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
董事会时生效。 | 第一百〇五条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辞任。
董事辞任应当向公司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公司
收到辞职报告之日辞任生效,公司将在2个交
易日内披露有关情况。如因董事的辞任导致公
司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在改选出的
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
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
第一百〇一条董事辞职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应
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其对公司和股东
承担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后并不当然解除,
在任期结束后十二个月内仍然有效。其对公司
商业秘密保密的义务在其任职结束后仍然有
效,直至该秘密成为公开信息。其他义务的持
续期间应当根据公平的原则决定,视事件发生
与离任之间时间的长短,以及与公司的关系在
何种情况和条件下结束而定。 | 第一百〇六条公司建立董事离职管理制度,明
确对未履行完毕的公开承诺以及其他未尽事宜
追责追偿的保障措施。董事辞任生效或者任期
届满,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其对公
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后并不
当然解除,在任期结束后十二个月内仍然有效。
其对公司商业秘密保密的义务在其任职结束后
仍然有效,直至该秘密成为公开信息。其他义
务的持续期间应当根据公平的原则决定,视事
件发生与离任之间时间的长短,以及与公司的
关系在何种情况和条件下结束而定。董事在任
职期间因执行职务而应承担的责任,不因离任
而免除或者终止。 |
| 第一百〇七条股东会可以决议解任董事,决议
作出之日解任生效。
无正当理由,在任期届满前解任董事的,董事
可以要求公司予以赔偿。 |
第一百〇三条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 | 第一百〇九条董事执行公司职务,给他人造成
损害的,公司将承担赔偿责任;董事存在故意 |
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任职尚未结
束的董事,对因其擅自离职使公司造成的损失,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或者重大过失的,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
门规章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第一百〇四条独立董事应按照法律、行政法
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 删除 |
第一百〇五条公司设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
责。
第一百〇六条董事会由9名董事组成,设董事
长1人,可设副董事长1至2人。董事会成员
中应当至少包括1/3独立董事,其中至少一名
会计专业人士。
第一百一十二条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董事会
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 第一百一十条公司设董事会,董事会由9名董
事组成,设董事长1人,可设副董事长1人。
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
数选举产生。 |
第一百〇七条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
案;
(五)制订股权激励计划;
(六)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
案;
(七)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
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八)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
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九)决定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三)项、
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
司股份;
(十)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
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
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
事项;
(十一)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 第一百一十一条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
案;
(五)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
券或者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六)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
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七)在股东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
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
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
事项;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裁、董事会秘书
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
和奖惩事项;根据总裁的提名,决定聘任
或者解聘公司副总裁、财务负责人等高级
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
(十二)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裁、董事会秘
书;根据总裁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
公司除董事会秘书以外的其他高级管理
人员,并决定前述人员报酬和奖惩事项;
(十三)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四)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五)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六)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
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七)听取公司总裁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裁
的工作;
(十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授
予的其他职权。 | (十一)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二)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三)向股东会提请聘请或者更换为公司审
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听取公司总裁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裁
的工作;
(十五)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本章程或
者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
第一百〇八条公司董事会应当就注册会计师
对公司财务报告出具的非标准审计意见向股东
大会作出说明。 | 第一百一十二条公司董事会应当就注册会计
师对公司财务报告出具的非标准审计意见向股
东会作出说明。 |
第一百〇九条董事会应当设立审计委员会,可
以按照股东大会的有关决议,设立战略、提名、
薪酬与考核等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对董事
会负责,依照本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
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
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
董事应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中至
少应有一名独立董事是会计专业人士。审计委
员会的召集人应当为会计专业人士。董事会负
责制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程,规范专门委员会
的运作。 | 内容下移至第四节 |
第一百一十条董事会制订董事会议事规则,以
确保董事会落实股东大会决议,提高工作效率,
保证科学决策。 | 第一百一十三条董事会制订董事会议事规则,
以确保董事会落实股东会决议,提高工作效率,
保证科学决策。 |
第一百一十一条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收
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
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权限,建立严格
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
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
准。
公司发生的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提交 | 第一百一十四条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收
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
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权限,建立严格
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
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会批准。
具体审查和决策程序由股东会议事规则、董事
会议事规则规定。 |
董事会审议: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但交易涉及的资
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的,还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该
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
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占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
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但交易标的(如
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
千万元的,还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该交
易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
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
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
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
额超过1,000万元;但交易标的(如股权)
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
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主营业务
收入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
元的,还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四)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
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
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
过100万元;但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
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
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的,还应提交股
东大会审议;
(五)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但交易的成
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
超过5,000万元的,还应提交股东大会审
议;
(六)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
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
超过100万元;但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 | |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
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的,还应提交
股东大会审议;
(七)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超过
30万元、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超过
300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绝对值超过0.5%的关联交易;但与关联
人发生的交易金额超过3,000万元人民币
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超过5%以上的关联交易,还应提交股东
大会审议;
(八)除本章程第四十二条规定的须提交股东
大会审议的担保事项以外的其他担保事
项。
董事会审议权限范围内的担保事项,除应当经
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
会会议的2/3以上董事同意并经全体独立董事
2/3以上同意。
上述(一)至(六)项所述交易是指,购买或
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
司投资等)、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等)、
提供担保、租入或租出资产、委托或受托管理
资产和业务、赠与或受赠资产、债权或债务重
组、转让或受让研发项目、签订许可协议、放
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
利等)及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上述指
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
算。
上述第(七)项所述交易,除上一款规定情形
外,还包括购买原材料、燃料及动力、销售产
品及商品、提供或接受劳务、委托或受托销售、
存贷款业务、与关联人共同投资、通过其他约
定可能造成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 | |
第一百一十二条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董事会
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 合并至一百一十条 |
第一百一十三条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签署公司股票、公司债券及其他有价证 | 第一百一十五条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签署公司股票、公司债券及其他有价证券; |
券;
(四)签署董事会重要文件和应由公司法定代
表人签署的其他文件;
(五)行使法定代表人的职权;
(六)在发生特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紧急
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符合法律规定和
公司利益的特别处置权,并在事后向公司
董事会和股东大会报告;
(七)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 (四)签署董事会重要文件;
(五)在发生特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紧急情
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符合法律规定和公
司利益的特别处置权,并在事后向公司董
事会和股东会报告;
(六)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
第一百一十四条公司副董事长协助董事长工
作,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
由副董事长履行职务(公司有两位副董事长的,
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副董事长履行职
务)或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
职务。 | 第一百一十六条公司副董事长协助董事长工
作,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
由副董事长履行职务;如未设立副董事长,或
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
过半数的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
第一百一十五条董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
临时会议。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由
董事长召集。
召开董事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除本章程另
有规定,董事会办公室应当分别于会议召开10
日和5日以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监事。 | 第一百一十七条董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
临时会议。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由
董事长召集。
召开董事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除本章程另
有规定,董事会办公室应当分别于会议召开10
日和5日以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 |
第一百一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长应
当自接到提议后10日内,召集和主持临时董事
会会议:
(一)1/3以上董事联名提议时;
(二)监事会提议时;
(三)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10%以上的
股东提议时;
(四)1/2以上独立董事提议时。 | 第一百一十八条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
股东、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或者审计委员会,可
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
到提议后10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
第一百一十七条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
的通知方式为:电话、邮寄、电子邮件或专人
送达。
遇特殊情况,需要尽快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
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
通知,其不受通知时限的限制,但召集人应当
在会议上做出说明。电话及口头会议通知至少
应包括会议时间、地点、期限和召开方式,以 | 第一百一十九条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
的通知方式为:电话、邮件、电子邮件或专人
送达。
遇特殊情况,需要尽快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
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
通知,其不受通知时限的限制,但召集人应当
在会议上做出说明。电话及口头会议通知至少
应包括会议时间、地点、期限和召开方式,以 |
及需要尽快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说明。 | 及需要尽快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说明。 |
第一百一十九条除本章程另有规定外,董事会
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
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 第一百二十一条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
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
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本章程另有规定除外。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
第一百二十条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
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不得对该项决议行
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
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
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
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董事
人数不足3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
议。 | 第一百二十二条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
所涉及的企业或者个人有关联关系的,该董事
应当及时向董事会书面报告,有关联关系的董
事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
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
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
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
董事会会议的无关联董事人数不足3人的,应
当将该事项提交股东会审议。 |
第一百二十一条董事会决议表决方式为:举手
表决或记名投票表决。
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知情权及充分
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传真、电话、电子
邮件、视频会议等方式进行并作出决议,并由
参会董事签字。 | 第一百二十三条董事会表决采用举手表决或
记名投票表决方式。
董事会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知情权及充分表达
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传真、电话、电子邮件、
音视频会议、书面传签等方式召开并作出决议,
并由参会董事签字。 |
第一百二十二条董事会会议应当由董事本人
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的,可以书面委托其
他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
名,代理事项、授权范围和有效期限,并由委
托人签名或盖章。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
授权范围内行使董事的权利。董事未出席董事
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
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 第一百二十四条董事会会议,应由董事本人出
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的,可以书面委托其他
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应载明代理人的姓名,
代理事项、授权范围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
签名或者盖章。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授
权范围内行使董事的权利。董事未出席董事会
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
会议上的投票权。 |
| 第三节独立董事
第一百二十八条独立董事应按照法律、行政法
规、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和本章程的规定,
认真履行职责,在董事会中发挥参与决策、监
督制衡、专业咨询作用,维护公司整体利益,
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第一百二十九条独立董事必须保持独立性。下
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一)在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
偶、父母、子女、主要社会关系;
(二)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 |
| 上或者是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
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三)在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5%
以上的股东或者在公司前五名股东任职的
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四)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
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五)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
各自的附属企业有重大业务往来的人员,
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及其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任职的人员;
(六)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
各自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保
荐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
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
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主要负责人;
(七)最近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第一项至第六项
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八)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
交易所业务规则和本章程规定的不具备独
立性的其他人员。
前款第四项至第六项中的公司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不包括与公司受同一国有
资产管理机构控制且按照相关规定未与公司构
成关联关系的企业。
独立董事应当每年对独立性情况进行自查,并
将自查情况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应当每年对在
任独立董事独立性情况进行评估并出具专项意
见,与年度报告同时披露。
第一百三十条担任公司独立董事应当符合下
列条件: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具
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
(二)符合本章程规定的独立性要求;
(三)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
法律法规和规则;
(四)具有五年以上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 |
| 法律、会计或者经济等工作经验;
(五)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不存在重大失信等
不良记录;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
交易所业务规则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条
件。
第一百三十一条独立董事作为董事会的成员,
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忠实义务、勤勉义务,
审慎履行下列职责:
(一)参与董事会决策并对所议事项发表明确意
见;
(二)对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之间的潜在重大利益冲突事
项进行监督,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三)对公司经营发展提供专业、客观的建议,
促进提升董事会决策水平;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本章
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一百三十二条独立董事行使下列特别职权:
(一)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进行
审计、咨询或者核查;
(二)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三)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四)依法公开向股东征集股东权利;
(五)对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事项
发表独立意见;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本章
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独立董事行使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所列职权
的,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
独立董事行使第一款所列职权的,公司将及时
披露。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使的,公司将披露
具体情况和理由。
第一百三十三条下列事项应当经公司全体独
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
|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二)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方案;
(三)被收购上市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出的
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本章
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一百三十四条公司建立全部由独立董事参
加的专门会议机制。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等事
项的,由独立董事专门会议事先认可。
公司定期或者不定期召开独立董事专门会议。
本章程第一百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
(三)项、第一百三十三条所列事项,应当经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可以根据需要研究讨论公司
其他事项。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由过半数独立董事共同推举
一名独立董事召集和主持;召集人不履职或者
不能履职时,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可以自行召
集并推举一名代表主持。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议记录,
独立董事的意见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载明。独立
董事应当对会议记录签字确认。
公司为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召开提供便利和支
持。 |
| 第四节董事会专门委员会
第一百三十五条公司董事会设置审计委员会,
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
第一百三十六条审计委员会成员为3名,为不
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其中独立董
事2名,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召集
人。
第一百三十七条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
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
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
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
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 |
| 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
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本章
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一百三十八条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开
一次会议。两名及以上成员提议,或者召集人
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审计委员
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方可举行。
审计委员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审计委员会成员
的过半数通过。
审计委员会决议的表决,应当一人一票。
审计委员会决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议记录,出
席会议的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
名。
审计委员会工作规程由董事会负责制定。
第一百三十九条公司董事会设置战略委员会、
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依照本章程
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专门委员会的提案应
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程
由董事会负责制定。
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
当过半数,并由独立董事担任召集人。
第一百四十条战略委员会负责对公司长期发
展战略、重大投资决策、可持续发展重大事项
等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第一百四十一条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
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本章
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 |
| 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名委员会
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一百四十二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
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决定机
制、决策流程、支付与止付追索安排等薪酬政
策与方案,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二)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
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的成就;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
安排持股计划;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本章
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
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薪酬
与考核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
进行披露。 |
第六章总裁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 第六章高级管理人员 |
第一百二十六条公司总裁由董事会聘任或解
聘。公司设副总裁若干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
聘。
公司总裁、副总裁、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
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 第一百四十三条公司设总裁一名,由董事会决
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设副总裁若干名,由董
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副总裁协助总裁工作。 |
第一百二十七条本章程第九十五条关于不得
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本章程第九十七条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第九
十八条(四)至(六)关于勤勉义务的规定,同时
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 第一百四十四条本章程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
情形,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本章程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离职
管理制度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
第一百三十二条总裁工作细则包括下列内容:
(一)总裁会议召开的条件、程序和参加的人
员;
(二)总裁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各自具体的职
责及其分工;
(三)公司资金、资产运用,签订重大合同的权
限,以及向董事会、监事会的报告制度; | 第一百四十九条总裁工作细则包括下列内容:
(一)总裁会议召开的条件、程序和参加的人员;
(二)总裁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各自具体的职责
及其分工;
(三)公司资金、资产运用,签订重大合同的权
限,以及向董事会的报告制度;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的其他事项。 |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的其他事项。 | |
第一百三十三条总裁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
出辞职。有关总裁辞职的具体程序和办法由总
裁与公司之间的劳务合同规定。 | 第一百五十条总裁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
辞职。有关总裁辞职的具体程序和办法由总裁
与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规定。 |
第一百三十四条公司设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
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文件保管、投
资者关系管理以及公司股东资料管理,办理信
息披露事务等事宜。董事会秘书应遵守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董事会秘书应当具有必备的专业知识和经验,
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
本章程第九十五条规定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
形适用于董事会秘书。 | 第一百五十一条公司设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
股东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文件保管、投资
者关系管理以及公司股东资料管理,办理信息
披露事务等事宜。董事会秘书应遵守法律、行
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
第一百三十五条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
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
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第一百五十二条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
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公司将承担赔偿责任;高
级管理人员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也应当
承担赔偿责任。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
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第一百三十六条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履
行职务,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最大利益。公
司高级管理人员因未能忠实履行职务或违背诚
信义务,给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造成
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第一百五十三条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
履行职务,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最大利益。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因未能忠实履行职务或者违
背诚信义务,给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
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第七章监事会
第一百三十七条至第一百五十条 | 删除 |
第一百五十二条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
日起4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报送
并披露年度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上半年结束
之日起2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
交易所报送并披露中期报告。
上述年度报告、中期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政
法规、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的规定进行编
制。 | 第一百五十五条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
日起4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
易所报送并披露年度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上
半年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
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中期报告。
上述年度报告、中期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政
法规、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的规定进行编
制。 |
第一百五十三条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簿外,不
另立会计账簿。公司的资产,不以任何个人名
义开立帐户存储。 | 第一百五十六条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簿外,不
另立会计账簿。公司的资金,不以任何个人名
义开立帐户存储。 |
第一百五十四条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 | 第一百五十七条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 |
当提取利润的10%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
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50%以上
的,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
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
大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
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
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本章程规定
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股东大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
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必
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 当提取利润的10%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
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50%以上的,
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
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
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
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本章程规定
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股东会违反《公司法》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
东应当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给公
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及负有责任的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
第一百五十五条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
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
资本。但是,资本公积金不得用于弥补公司的
亏损。
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
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25%。 | 第一百五十八条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
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
注册资本。
公积金弥补公司亏损,先使用任意公积金和法
定公积金;仍不能弥补的,可以按照规定使用
资本公积金。
法定公积金转为增加注册资本时,所留存的该
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25%。 |
第一百五十六条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
案作出决议后,或公司董事会根据年度股东大
会审议通过的下一年中期分红条件和上限制定
具体方案后,须在2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
的派发事项。 | 第一百五十九条公司股东会对利润分配方案
作出决议后,或者公司董事会根据年度股东会
审议通过的下一年中期分红条件和上限制定具
体方案后,须在2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者股份)
的派发事项。 |
第一百五十七条结合公司的盈利情况和业务
未来发展战略的实际需要,建立对投资者持续、
稳定的回报机制。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
大会对利润分配政策的决策和论证过程中应当
充分考虑独立董事、监事和公众投资者的意见。
公司利润分配政策为:
(一)公司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
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
(二)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现金与股票相 | 第一百六十条公司利润分配政策为:
(一)公司的利润分配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
资回报;公司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
润,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
(二)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现金与股票相
结合的方式或者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分
配利润,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方式;在具备现
金分红的条件下,公司应当采取现金分红的方
式进行利润分配;采用股票股利进行利润分配 |
结合的方式或者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分
配利润;在具备现金分红的条件下,公司应当
采取现金分红的方式进行利润分配;采用股票
股利进行利润分配的,应当具有公司成长性、
每股净资产的摊薄等真实合理因素;当年未进
行现金分红的,不得发放股票股利;
(三)公司拟实施现金分红的,应同时满足以下
条件:
1.审计机构对公司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
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2.公司该年度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在弥补亏
损、提取足额的法定公积金、盈余公积金后为
正值;
3.公司现金流能满足公司正常经营;
4.公司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
发生(募集资金项目除外)。重大投资计划或重
大现金支出是指:(1)公司未来十二(12)个
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
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百
分之五十(50%),且超过伍仟(5,000)万元;
(2)公司未来十二(12)个月内拟对外投资、
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百分之三十(30%)。
(四)在满足上述现金分红条件情况下,公司原
则上每年度进行一次现金分红,公司董事会可
以根据公司盈利及资金需求情况提议公司进行
中期现金分红。
(五)公司应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与稳
定性,在满足前述现金分红条件情况下,每年
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分
配利润的百分之二十(20%)。公司以现金为对
价,采用要约方式、集中竞价方式回购股份的,
当年已实施的回购股份金额视同现金分红金
额,纳入该年度现金分红的相关比例计算。
…… | 的,应当具有公司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
等真实合理因素;当年未进行现金分红的,不得
发放股票股利;
(三)公司拟实施现金分红的,应同时满足以下
条件:
1.审计机构对公司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
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2.公司现金流能满足公司正常经营;
3.公司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
发生(募集资金项目除外)。重大投资计划或重
大现金支出是指:(1)公司未来十二(12)个
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
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百
分之五十(50%),且超过伍仟(5,000)万元;
(2)公司未来十二(12)个月内拟对外投资、
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百分之三十(30%)。
(四)在满足上述现金分红条件情况下,公司原
则上每年度进行一次现金分红,视情况可以进
行中期利润分配。
(五)公司应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与稳定
性,在满足前述现金分红条件情况下,公司最
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
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百分之三十。公
司以现金为对价,采用要约方式、集中竞价方
式回购股份的,当年已实施的回购股份金额视
同现金分红金额,纳入该年度现金分红的相关
比例计算。
…… |
第一百五十八条公司进行利润分配应履行下
述决策程序为:
(一)公司每年利润分配预案由公司董事会结
合公司章程的规定、盈利情况、资金需求 | 第一百六十一条公司进行利润分配应履行下
述决策程序为:
(一)公司每年利润分配预案由公司董事会结合
公司章程的规定、盈利情况、资金需求提 |
提出和拟定,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请股
东大会审议。监事会对提请股东大会审议
的利润分配预案进行审核并出具书面意
见;
(二)董事会审议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应当认
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
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
求等事宜;独立董事认为现金分红具体方
案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有
权发表独立意见;
(三)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
时,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
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包括但不限于
提供网络投票表决、邀请中小股东参会
等),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
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四)在当年满足现金分红条件情况下,董事会
未提出以现金方式进行利润分配预案的,
还应说明原因并在年度报告中披露。同时
在召开股东大会时,公司应当提供网络投
票等方式以方便中小股东参与股东大会
表决;
(五)监事会应对董事会和管理层执行公司利
润分配政策和股东回报规划的情况及决
策程序进行监督,并应对年度内盈利但未
提出利润分配预案的,就相关政策、规划
执行情况发表专项说明和意见;
(六)股东大会应根据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规
定对董事会提出的利润分配预案进行表
决。
公司根据生产经营情况、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
等需要确需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后的利
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
的有关规定,有关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
需监事会同意,经公司董事会审议后提交公司
股东大会批准,并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
表决权的三分之二(2/3)以上通过。公司同时
应当提供网络投票方式以方便中小股东参与股
东大会表决。 | 出和拟定,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请股东
会审议。
(二)董事会审议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应当认
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
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
求等事宜;独立董事认为现金分红具体方
案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有
权发表独立意见;
(三)股东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时,
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
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包括但不限于提供
网络投票表决、邀请中小股东参会等),充
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
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四)在当年满足现金分红条件情况下,董事会
未提出以现金方式进行利润分配预案的,
还应说明原因并在年度报告中披露。同时
在召开股东会时,公司应当提供网络投票
等方式以方便中小股东参与股东会表决;
(五)股东会应根据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对
董事会提出的利润分配预案进行表决。
公司根据生产经营情况、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
等需要确需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后的利
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
的有关规定,有关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
经公司董事会审议后提交公司股东会批准,并
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
上通过。公司同时应当提供网络投票方式以方
便中小股东参与股东会表决。 |
第一百五十九条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配备
专职审计人员,对公司财务收支和经济活动进 | 第一百六十二条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明确
内部审计工作的领导体制、职责权限、人员配 |
行内部审计监督。
第一百六十条公司内部审计制度和审计人员
的职责,应当经董事会批准后实施。审计负责
人向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 备、经费保障、审计结果运用和责任追究等。
公司内部审计制度经董事会批准后实施,并对
外披露。 |
| 第一百六十三条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对公司业
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等事
项进行监督检查。 |
| 第一百六十四条内部审计机构向董事会负责。
内部审计机构在对公司业务活动、风险管理、
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监督检查过程中,应当接
受审计委员会的监督指导。内部审计机构发现
相关重大问题或者线索,应当立即向审计委员
会直接报告。 |
| 第一百六十五条公司内部控制评价的具体组
织实施工作由内部审计机构负责。公司根据内
部审计机构出具、审计委员会审议后的评价报
告及相关资料,出具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
| 第一百六十六条审计委员会与会计师事务所、
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进行沟通时,内
部审计机构应积极配合,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协
作。 |
| 第一百六十七条审计委员会参与对内部审计
负责人的考核。 |
第一百六十二条公司聘用会计师事务所由股
东大会决定,董事会不得在股东大会决定前聘
用会计师事务所。 | 第一百六十九条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
所,由股东会决定,董事会不得在股东会决定
前委任会计师事务所。 |
第一百六十四条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费用由
股东大会决定。 | 第一百七十一条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费用由
股东会决定。 |
第一百六十五条公司解聘或者续聘会计师事
务所时,提前15天事先通知会计师事务所,公
司股东大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
允许会计师事务所陈述意见。会计师事务所提
出辞聘的,应当向股东大会说明公司有无不当
情形。 | 第一百七十二条公司解聘或者不再续聘会计
师事务所时,提前15天事先通知会计师事务所,
公司股东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
允许会计师事务所陈述意见。会计师事务所提
出辞聘的,应当向股东会说明公司有无不当情
形。 |
第一百六十六条公司的通知以下列形式发出:
(一)以专人送出; | 第一百七十三条公司的通知以下列形式发出:
(一)以专人送出; |
(二)以邮件(包括电子邮件)方式送出;
(三)以公告方式进行;
(四)以传真方式送出并电话通知确认;
(五)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形式。 | (二)以邮件(包括电子邮件)方式送出;
(三)以公告方式进行;
(四)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形式。 |
第一百六十八条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会议通
知,以本章程规定的方式进行。 | 第一百七十五条公司召开股东会的会议通知,
以公告进行。 |
第一百六十九条公司召开董事会的会议通知,
以本章程规定的方式进行。 | 第一百七十六条公司召开董事会的会议通知,
以专人送达、邮件、电子邮件、电话方式进行。 |
第一百七十条公司召开监事会的会议通知,以
本章程规定的方式进行。 | 删除 |
第一百七十一条公司通知以专人送出的,由被
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签名(或盖章),被送达人
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邮件送出的,
自交付邮局之日起第3个工作日为送达日;公
司通知以公告方式送出的,第一次公告刊登日
为送达日期。 | 第一百七十七条公司通知以专人送出的,由被
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签名(或者盖章),被送达
人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邮件送出
的,自交付邮局之日起第3个工作日为送达日;
公司通知以电子邮件方式送出的,以电子邮件
发送的时间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公告方式
送出的,第一次公告刊登日为送达日期。 |
第一百七十二条因意外遗漏未向某有权得到
通知的人送出会议通知或者该等人没有收到会
议通知,会议及会议作出的决议并不因此无效。 | 第一百七十八条因意外遗漏未向某有权得到
通知的人送出会议通知或者该等人没有收到会
议通知,会议及会议作出的决议并不仅因此无
效。 |
第一百七十四条公司可以依法进行合并或者
分立。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和新设合并
两种形式。
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为吸收合并,被吸收的
公司解散。两个以上公司合并设立一个新的公
司为新设合并,合并各方解散。 | 第一百八十条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或
者新设合并。
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为吸收合并,被吸收的
公司解散。两个以上公司合并设立一个新的公
司为新设合并,合并各方解散。 |
| 第一百八十一条公司合并支付的价款不超过
本公司净资产10%的,可以不经股东会决议。
公司依照前款规定合并不经股东会决议的,应
当经董事会决议。 |
第一百七十五条公司合并或者分立,按照下列
程序办理:
(一)董事会拟订合并或者分立方案;
(二)股东大会依照章程的规定作出决议;
(三)各方当事人签订合并或者分立合同; | 删除 |
(四)依法办理有关审批手续;
(五)处理债权、债务等各项合并或者分立事
宜;
(六)办理解散登记或者变更登记。 | |
第一百七十六条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
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
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指定媒体上公告。债权
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
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
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 第一百八十二条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
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
人,并于30日内在指定媒体上或者国家企业信
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
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
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
担保。 |
第一百七十七条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
权、债务,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
司承继。 | 第一百八十三条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
权、债务,应当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
的公司承继。 |
第一百七十八条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
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
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 第一百八十四条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
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
人,并于30日内在指定媒体上或者国家企业信
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 |
第一百八十条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
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指定媒体上公
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
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有权要求公
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将不低于法定的最低限
额。 | 第一百八十六条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将编制资
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自股东会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指定媒体上或
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债权人自
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
公告之日起45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
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股东持有股份的
比例相应减少出资额或者股份,法律或者本章
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
| 第一百八十七条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一百五十
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弥补亏损后,仍有亏损的,
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弥补亏损。减少注册资本弥
补亏损的,公司不得向股东分配,也不得免除
股东缴纳出资或者股款的义务。
依照前款规定减少注册资本的,不适用本章程
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但应当自股东 |
| 会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30日内在指
定媒体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
告。
公司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减少注册资本后,在法
定公积金和任意公积金累计额达到公司注册资
本50%前,不得分配利润。 |
| 第一百八十八条违反《公司法》及其他相关规
定减少注册资本的,股东应当退还其收到的资
金,减免股东出资的应当恢复原状;给公司造
成损失的,股东及负有责任的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 第一百八十九条公司为增加注册资本发行新
股时,股东不享有优先认购权,股东会决议决
定股东享有优先认购权的除外。 |
第一百八十二条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本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本章程
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
销;
(五)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
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
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
10%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
公司。 | 第一百九十一条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本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本章程规
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
销;
(五)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
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
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10%以上表决权的
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公司出现前款规定的解散事由,应当在10日内
将解散事由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予
以公示。 |
第一百八十三条公司有本章程第一百八十二
条第(一)项情形的,可以通过修改本章程而存
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须经出席股东大会
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 第一百九十二条公司有本章程第一百九十一
条第(一)项、第(二)项情形,且尚未向股东
分配财产的,可以通过修改本章程或者经股东
会决议而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或者股东会作出决议
的,须经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
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
第一百八十四条公司因有本章程第一百八十
二条第(一)、(二)、(四)、(五)项情形而解散 | 第一百九十三条公司因有本章程第一百九十
一条第(一)、(二)、(四)、(五)项规定而解散 |
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
算组,开始清算。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
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
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
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 的,应当清算。董事为公司清算义务人,应当
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内组成清算组进行
清算。清算组由董事组成,但是股东会决议另
选他人的除外。清算义务人未及时履行清算义
务,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
赔偿责任。 |
第一百八十五条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
职权:
(一)通知、公告债权人;
(二)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
财产清单;
(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四)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
款;
(五)清理债权、债务;
(六)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 第一百九十四条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
职权:
(一)通知、公告债权人;
(二)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
财产清单;
(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四)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
款;
(五)清理债权、债务;
(六)分配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
第一百八十六条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指定媒体上公
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
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向清算
组申报其债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
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
偿。 | 第一百九十五条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指定媒体上或
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债权人应
当自接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的自
公告之日起45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
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
偿。 |
第一百八十七条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
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定清算方案,
并报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
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
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公司按照股东持
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能开展与清算无关
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未按前款规定清偿前, | 第一百九十六条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
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订清算方案,
并报股东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
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
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公司按照股东持
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
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未按前款规定清偿前, |
将不会分配给股东。 | 将不会分配给股东。 |
第一百八十八条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
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
清偿债务的,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清算组应当
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 | 第一百九十七条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
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
清偿债务的,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
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指定的破产管理人。 |
第一百八十九条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
清算报告,报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
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
公司终止。 | 第一百九十八条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
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 |
第一百九十条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
履行清算义务。
清算组成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
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
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
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第一百九十九条清算组成员履行清算职责,负
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清算组成员怠于履行清算职责,给公司造成损
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故意或者重大过
失给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第一百九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
修改章程:
(一)《公司法》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修改后,
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的法律、行政法
规的规定相抵触;
(二)公司的情况发生变化,与章程记载的事项
不一致;
(三)股东大会决定修改章程。 | 第二百〇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将修改
章程:
(一)《公司法》或者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修改
后,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的法律、行
政法规的规定相抵触的;
(二)公司的情况发生变化,与章程记载的事项
不一致的;
(三)股东会决定修改章程的。 |
第一百九十三条股东大会决议通过的章程修
改事项应经主管机关审批的,须报主管机关批
准;涉及公司登记事项的,依法办理变更登记。 | 第二百〇二条股东会决议通过的章程修改事
项应经主管机关审批的,须报主管机关批准;
涉及公司登记事项的,依法办理变更登记。 |
第一百九十四条董事会依照股东大会修改章
程的决议和有关主管机关的审批意见修改本章
程。 | 第二百〇三条董事会依照股东会修改章程的
决议和有关主管机关的审批意见修改本章程。 |
第一百九十六条释义:
(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公司股本
总额50%以上的股东;持有股份的比例虽
然不足50%,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
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
大影响的股东。 | 第二百〇五条释义:
(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公司股本
总额超过50%的股东;或者持有股份的比
例虽然未超过50%,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
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的决议产生
重大影响的股东。 |
(二)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
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
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三)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
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
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但是,
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因为同受国家
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 | (二)实际控制人,是指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
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自
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三)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
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
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但是,国家控
股的企业之间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
有关联关系。 |
第一百九十七条公司股票被终止上市后(主动
退市除外)股票进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
统进行转让。 | 删除 |
第一百九十八条董事会可依照章程的规定,制
订章程细则。章程细则不得与章程的规定相抵
触。 | 第二百〇六条董事会可依照章程的规定,制定
章程细则。章程细则不得与章程的规定相抵触。 |
第二百条本章程所称“以上”、“以内”、“以下”,
都含本数;“不满”、“以外”、“低于”、“多于”、
“超过”不含本数。 | 第二百〇八条本章程所称“以上”、“以内”都
含本数;“过”、“以外”、“低于”、“多于”不含
本数。 |
第二百〇二条公司依本章程制定的股东大会
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和监事会议事规则
为本章程附件。 | 第二百一十条本章程附件包括股东会议事规
则和董事会议事规则。 |
第二百〇三条本章程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
日起依法生效。 | 第二百一十一条本章程经股东会审议通过之
日起依法生效。 |
除上述条款外,《公司章程》其他条款保持不变。修订后的《公司章程》详见公司于同日刊登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的《公司章程》。(未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