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南文化(002445):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2025年8月)
中南红文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提高中南红文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的规范运作水平,增强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 完整性和及时性,提高年报信息披露的质量和透明度,根据有 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 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指责任追究制度是指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 有关人员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义务或其他个人原因, 对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造成不良社会影响时的追究与处理 制度。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各子公司 负责人、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以及与年报信息披露工作有关 的其他人员。 第四条实行责任追究制度,应遵循以下原则:实事求是、 客观公正、有错必究;过错与责任相适应;责任与权利对等原 则。 第五条公司证券管理中心在董事会秘书领导下负责收集、 汇总与追究责任有关的资料,按制度规定提出相关处理方案, 上报公司董事会批准。 第二章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责任追究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1、违反《公司法》、《证券法》、《企业会计准则》和《企业 会计制度》等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 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2、违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上市规则》以及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的有关 年报信息披露指引、准则、通知等,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 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3、违反《公司章程》、《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以及公司其他 内部控制制度,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 的; 4、未按照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的规程办事且造成年报信息 披露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5、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不及时沟通、汇报造成重大失误或 造成不良影响的; 6、其他个人原因造成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 响的; 7、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或加重处理: 1、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影响较大且事故原因确系个人主 观因素所致的; 2、打击、报复、陷害调查人或干扰、阻挠责任追究调查的; 3、不执行董事会依法作出的处理决定的; 4、董事会认为其它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的情形的。 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减轻或免于处理: 1、有效阻止不良后果发生的; 2、主动纠正和挽回全部或者大部分损失的; 3、确因意外和不可抗力等非主观因素造成的; 4、董事会认为其他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于处理的情形的。 第九条在对责任人作出处理前,应当听取责任人的意见, 保障其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第三章追究责任的形式及种类 第十条追究责任的形式: 1、责令改正并作检讨; 2、通报批评; 3、调离岗位、降薪、停职、降职、撤职; 4、赔偿损失; 5、解除劳动合同。 第十一条公司在进行上述处罚的同时可附带经济处罚,处 罚金额由董事会视事件情节进行具体确定。 第四章附则 第十二条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公司 章程》等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相悖时,以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十三条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十四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中南红文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 8月 20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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