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瓷材料(300285):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2025年8月)

时间:2025年08月19日 10:35:52 中财网
原标题:国瓷材料: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2025年8月)

山东国瓷功能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2025年8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提高山东国瓷功能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规范运作水平,增强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加大对年报信息披露责任人的问责力度,提高年报信息披露的质量和透明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是指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有关人员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义务或其他个人原因导致年报信息发生重大差错、给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不良影响时的追究与处理制度。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下列人员: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公司各部门的负责人及与年报信息披露有关的其他人员。

第四条公司董事会秘书办公室在董事会秘书领导下负责收集、汇总与追究责任有关的资料,按本制度的规定提出相关处理方案并上报公司董事会批准,督促处理方案的执行。

第二章 责任的认定与追究
第五条财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的认定标准:
重大会计差错是指足以影响财务报表使用者对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做出正确判断的会计差错。重要性取决于在相关环境下对遗漏或错误表述的规模和性质的判断。差错所影响的财务报表项目的金额和性质是判断该会计差错是否具有重要性的决定性因素。其具体认定标准如下:
(一)涉及资产、负债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资产总额5%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二)涉及净资产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资产总额5%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三)涉及收入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收入总额5%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四)涉及利润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五)会计差错金额直接影响盈亏性质;
(六)经注册会计师审计,对以前年度财务报告进行了更正;
(七)监管部门责令公司对以前年度财务报告存在的差错进行改正。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六条其他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认定标准如下:
(一)会计报表附注中财务信息的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的认定标准:1、未披露重大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会计差错调整事项;
2、符合第五条(一)至(四)项所列标准的重大差错事项;
3、未披露涉及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以上的担保或对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关联人提供的任何担保,或涉及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以上的其他或有事项;
4、其他足以影响年报使用者做出正确判断的重大事项。

(二)其他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的认定标准:
1、涉及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以上的重大诉讼、仲裁,或者可能影响公司正常运营的无形资产诉讼;
2、涉及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以上的担保或对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关联人提供的任何担保;
3、涉及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营业收入10%以上的重大合同,或占公司总资产10%以上的对外投资、收购及出售资产等交易;
4、其他足以影响年报使用者做出正确判断的重大事项。

第七条业绩预告存在重大差异的认定标准如下:
预计实际业绩或财务状况与已披露的数据相比存在下列情形时,应当及时披露业绩预告修正公告:
1.业绩预告涉及净利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指标的,最新预计的盈亏性质(包括净利润与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净利润)与已披露的业绩预告不一致,或者最新预计的净利润较原预计金额差异幅度较大;
2.业绩预告涉及扣除后营业收入指标的,最新预计的指标性质发生变化(原预计扣除后营业收入低于1亿元,但最新预计不低于1亿元,或原预计扣除后营业收入高于1亿元,但最新预计不高于1亿元);
3.业绩预告涉及期末净资产指标的,最新预计的净资产方向与已披露的业绩预告不一致;
4.公司因《创业板上市规则》规定的情形其股票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后的首个会计年度,公司最新预计的全年营业收入、扣除与主营业务无关的业务收入和不具备商业实质的收入后的营业收入、利润总额、净利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和期末净资产与原预计方向或性质不一致,或者较原预计金额差异幅度较大;
5.其他重大差异情况。

上述差异幅度较大是指最新预计数据高于原预告区间金额上限的20%或者低于原预告区间金额下限的20%。

第八条业绩快报存在重大差异的认定标准如下:
预计实际数据与业绩快报披露的数据之间的差异幅度达到20%以上的,或最近预计的报告期盈亏性质(包括净利润与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发生变化、期末净资产发生方向性变化的。

第九条责任的追究程序:
(一)公司董事会秘书办公室是公司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的执行部门,负责举报的受理及审核、资料的搜集及汇总、处理方案的提出、上报及监督执行等;
(二)任何组织或个人发现公司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存在本制度前述情形时,均可向公司董事会秘书办公室举报。董事会秘书办公室受理举报后,应当对其真实性进行审核;
(三)董事会秘书办公室经过对举报的审核,认为该举报所涉属实的,应组织搜集并汇总相关资料、提出处理方案并将该处理方案报至董事会秘书处,由董事会秘书报公司董事会,由董事会最终裁决;
(四)董事会在作出最终裁决前,应当听取责任人的意见,保障其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五)公司各部门均应严格执行董事会作出的裁决,由董事会秘书办公室负责监督及督促裁决的执行。

第十条责任的承担形式:
(一)责令检讨并改正;
(二)通报批评;
(三)调离岗位、停职、降职、撤职;
(四)赔偿损失;
(五)解除劳动合同;
(六)董事会确定的其他形式。

上述各项措施可单独适用,也可并用。

第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严处理:
(一)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影响较大且事故原因系个人主观因素所致的;(二)打击、报复、陷害调查人或通过其他方式干扰、阻挠责任追究调查的;(三)不执行董事会依本制度作出的处理决定的;
(四)董事会认为其它应当从严处理的情形。

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处理:
(一)有效阻止后果发生的;
(二)主动纠正和挽回全部或者大部分损失的;
(三)确因意外和不可抗力等非主观因素造成的;
(四)董事会认为其他应当从轻处理的情形。

第三章 附则
第十三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相悖的,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处理。

第十四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五条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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