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天沃科技(002564):重大诉讼、仲裁情况的进展公告

时间:2025年08月12日 00:40:59 中财网
原标题:天沃科技:重大诉讼、仲裁情况的进展公告

苏州天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诉讼、仲裁情况的进展公告

特别提示:
1.案件所处的诉讼、仲裁阶段:已调解结案
2.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申请人
3.涉案金额:2,332.68万元
4.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目前暂时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和期后利润的影响。


苏州天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下属子公司张化机(苏州)重装有限公司(下称“申请人”)就与内蒙古三维新材料有限公司(下称“内蒙三维”或“被申请人”)买卖合同纠纷,向西安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要求内蒙三维支付货款本息合计约 2,633.24万元。公司于 2025年 8月 8日收到西安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调解书》西仲调字(2025)第 1723号,现将案件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仲裁事项的基本情况
(一)仲裁当事人
1.申请人:张化机(苏州)重装有限公司
住所地:江苏省张家港市金港镇长山村临江路 1号
法定代表人:余忠海
2. 被申请人:内蒙古三维新材料有限公司
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海南区低碳产业园
法定代表人:陈晓宇
(二)本次仲裁的背景情况
2022年 4月-5月期间,被申请人作为业主、华陆工程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下称“华陆工程”)作为买方与申请人(作为卖方)分别签订了两份订货合同,约定由华陆工程向申请人采购相关设备,合同金额共计 7,750.00万元。申请人已按约交付设备,且设备质保金的支付节点已到,但被申请人及华陆工程仅支付申请人货款 5,267.32万元,仍余货款 2,482.68万元未支付。上述订货合同中均约定,若内蒙三维不能按时向华陆工程支付款项,导致华陆工程无法按照合同约定向申请人支付相应款项时,申请人有权直接向被申请人进行索赔或索要款项。

公司于 2025年 4月 30日收到西安仲裁委员会《仲裁受理通知书》,详情请参见公司于 2025年 5月 7日披露的《重大诉讼、仲裁情况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33)。

(三)仲裁请求
1.请求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剩余货款 2,482.68万元;
2.请求裁决被申请人支付逾期付款利息约 150.56万元;
3.请求裁决被申请人承担本案全部仲裁费用。

二、本次仲裁事项的进展情况
公司于 2025年 8月 8日收到西安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调解书》西仲调字(2025)第 1723号,根据《调解书》,双方经友好协商,达成如下调解: 1.双方确认截至 2025年 5月,就上述合同,被申请人欠付申请人货款本金(含质量保证金)人民币 23,326,8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被申请人承诺在 2025年 12月 30日前分期足额支付完毕上述货款本金,则申请人放弃对逾期付款利息的主张;
2.本案仲裁费 188,776元(申请人已预交)。双方达成调解按规定退回仲裁费 50%,本案实收仲裁费 94,388元,由被申请人承担;
3.如被申请人在履行上述第一条约定时出现任一期逾期、未足额支付,申请人有权立即就被申请人全部剩余未付款项(含仲裁费)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申请人支付本协议第一条约定的全部剩余未付款项,且还可向被申请人主张剩余未付本金部分的逾期付款利息(起算时间为 2025年 1月 1日,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 LPR标准的 1.5倍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

4.双方之间就本案再无其他纠纷。

三、其他诉讼、仲裁进展事项
涉案金额共计 1,384.19万元,均已一审判决或达成调解。此外,公司亦已收到部分中小股东律师函及其他形式的索赔,涉及中小股东 180人,涉及索赔金额共计4,327.32万元。就前述中小股东诉讼及其他索赔情况,公司已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7.4.2条相关要求,在分别于 2023年 11月 30日、2024年 4月 27日、2024年 6月 18日和 2025年 5月 7日披露的《累计诉讼、仲裁情况的公告》或《重大诉讼、仲裁情况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117、2024-039、2024-047、2025-033)中披露相关情况。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已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相关规定进行相应会计处理。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仲裁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对于本次公告所涉案件,公司将依据会计准则的要求和实际情况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尚不确定。公司将及时对涉及重大诉讼、仲裁事项的进展情况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1. 《调解书》西仲调字(2025)第 1723号

特此公告。


苏州天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 8月 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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