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启迪环境(000826):涉及诉讼(仲裁)案件进展
证券代码:000826 证券简称:启迪环境 公告编号:2025-037 启迪环境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涉及诉讼(仲裁)案件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 公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重要提示: 1、截止目前,启迪环境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启迪环境”)及控股子公司因行政诉讼、工程建设纠纷等经营事项提起诉讼累计未结、仲裁事项金额合计为6.18亿元;公司以及控股子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债权债务诉讼、涉及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等事项为被告累计未结诉讼、仲裁事项金额合计为37.99亿元。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累计诉讼、仲裁事项金额合计44.17亿元,占本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83.92%。 2、前期部分公司及相关子公司被列为被告的涉诉案件已取得判决结果或达成和解,截至目前,待履行金额合计约为62.08亿元。 公司目前总体涉诉及判决待履行金额较大,公司正积极推动强化应收账款催收及部分资产处置等措施解决涉诉风险及后续判决履行压力。公司将根据诉讼进展情况依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关注并提请注意投资风险。 一、 诉讼进展情况 (一)包头鹿城水务有限公司诉讼进展 1、(2024)内71民初10号 因包头市生态环境局认为包头鹿城水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包头鹿城水务”)在2020年1月1日-2023年9月30日期间存在排放的处理后出水COD和氨氮浓度不满足尾闾工程许可控制要求,总磷、总氮浓度不满足《关于包头南郊污水处理厂提标改造工程及二期扩建工程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查意见的批复》(包环管字[2012]212号)要求的情况,包头鹿城水务在该时间范围内,存在超许可和超标排放废水行为,污染物超许可和超标排入尾闾工程,最终进入黄河,造成环境污染,应当承担责任。 包头市生态环境局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1、判令包头鹿城水务赔偿2020年1月1日至2023年9月30日处理后出水超尾闾工程许可排放造成生态环境损害1,012.70万元;2、判令包头鹿城水务赔偿2018年1月3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雨季不接纳处理能力内雨污混合废水造成生态损害10,641.34万元;3、判令包头鹿城水务承担本案生态损害鉴定评估费52.8万元及案件诉讼费。该案件尚在审理过程中,公司将依据诉讼进展及时履行相应披露义务。 包头鹿城水务于近日收到呼和浩特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出具的《民事判决书》((2024)内71民初10号),判决:(1)包头鹿城水务赔偿生态环境损害修复费用1,012.7万元,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至原告包头市生态环境局指定账户,该款项由原告根据本区域生态环境损害情况统筹用于开展替代修复;(2)包头鹿城水务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包头市生态环境局支付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费52.8万元;(3)驳回包头市生态环境局的其他诉讼请求。 2、(2025)内71行终14号 2023年10月6日,包头市生态环境局九原区分局的行政执法人员对包头鹿城水务进行现场勘查,现场调取2023年9月23日总磷、2023年9月24日总磷、2023年10月5日总氮的日均值浓度数据,总磷的日均值累计超标2天,总氮的日均值超标1天,经计算总磷的日均值浓度累计超标量为0.219mg/L,总氮的日均值浓度超标量为0.542mg/L,总磷的日均值浓度累计超标倍数为0.438倍,总氮的日均值浓度超标倍数为0.036倍。 2023年11月8日,包头市生态环境局九原区分局召开行政处罚集体讨论会议,一致同意处罚意见:罚款人民币壹拾万肆仟元整(104,000.00元),同日,包头市生态环境局作出包环罚150207(2023)31号行政处罚决定,对包头鹿城水务罚款人民币壹拾万肆仟元整。 包头鹿城水务不服,提起本案行政诉讼,请求撤销31号处罚决定。 本案经呼和浩特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审理后于近日出具《行政判决书》((2025)内71行终14号),判决如下:维持原判暨驳回原告包头鹿城水务的诉讼请求。 3、(2025)内71行终15号 2023年8月10日,包头市生态环境局九原区分局的行政执法人员对包头鹿城水务进行现场勘查,现场调取2023年8月8日总磷的日均值浓度数据,该值为0.508mg/L,超标1天,2023年11月8日,包头市生态环境局九原区分局召开行政处罚集体讨论会议,一致同意处罚意见:罚款人民币壹拾万零壹佰元整(100,100元),同日,包头市生态环境局作出包环罚150207(2023)28号行政处罚决定(以下简称28号处罚决定),对包头鹿城水务罚款人民币壹拾万零壹佰元整。包头鹿城水务不服,提起本案行政诉讼,请求撤销28号处罚决定。 本案经呼和浩特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审理后于近日出具《行政判决书》((2025)内71行终15号),判决如下:维持原判暨驳回原告包头鹿城水务的诉讼请求。 4、(2025)内71行终16号 2023年10月14日,包头市生态环境局九原区分局的行政执法人员对包头鹿城水务进行现场勘查,现场调取2023年10月13日总氮日均值浓度数据,发现2023年10月13日总氮日均值浓度为15.301mg/L经计算总氮日均值浓度超标1天,超标量为0.301mg/L,超标倍数为0.02倍。 2023年11月8日,包头市生态环境局九原区分局召开行政处罚集体讨论会议,一致同意处罚意见:罚款人民币壹拾万零贰佰元整(100,200.00元),同日,包头市生态环境局作出包环罚150207(2023)32号行政处罚决定,对包头鹿城水务罚款人民币壹拾万零贰佰元整。包头鹿城水务不服,提起本案行政诉讼,请求撤销32号处罚决定。 本案经呼和浩特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审理后于近日出具《行政判决书》((2025)内71行终16号),判决如下:维持原判暨驳回原告包头鹿城水务的诉讼请求。 5、(2025)内71行终17号 2023年9月14日,包头市生态环境局九原区分局的行政执法人员对包头鹿城水务进行现场勘查,现场调取2023年9月13日总氮的日均值浓度数据,该值为15.189mg/L,超标1天,超标量为0.189mg/L,超标倍数为0.01倍。 2023年11月8日,包头市生态环境局九原区分局召开行政处罚集体讨论会议,一致同意处罚意见:罚款人民币壹拾万零壹佰元整(100,100元),同日,包头市生态环境局作出包环罚150207(2023)30号行政处罚决定,对包头鹿城水务罚款人民币壹拾万零壹佰元整。 包头鹿城水务不服,提起本案行政诉讼,请求撤销30号处罚决定。 本案经呼和浩特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审理后于近日出具《行政判决书》((2025)内71行终17号),判决如下:维持原判暨驳回原告包头鹿城水务的诉讼请求。 6、(2025)内71行终18号 现场勘查,现场调取2023年9月6日总氮的日均值浓度数据,该值为15.261mg/L,超标1天,超标量为0.261mg/L,超标倍数为0.01倍。 2023年11月8日,包头市生态环境局九原区分局召开行政处罚集体讨论会议,一致同意处罚意见:罚款人民币壹拾万零壹佰元整(100,100元),同日,包头市生态环境局作出包环罚150207(2023)29号行政处罚决定,对包头鹿城水务罚款人民币壹拾万零壹佰元整。 包头鹿城水务不服,提起本案行政诉讼,请求撤销29号处罚决定。 本案经呼和浩特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审理后于近日出具《行政判决书》((2025)内71行终18号),判决如下:维持原判暨驳回原告包头鹿城水务的诉讼请求。 7、(2025)内71行终16号 2023年10月16日,包头市生态环境局九原区分局行政执法人员对包头鹿城水务进行现场检查,现场调取2022年8月28日-2022年10月8日、2022年12月30日-2023年1月31日、2023年2月1日-2023年2月28日在线监测浓度数据,发现化学需氧量、总磷、氨氮、总氮的日均值浓度均有超标现象,其中化学需氧量的日均值累计超标21天、总磷的日均值累计超标49天氨氮的日均值累计超标1天,总氮的日均值累计超标34天,经计算化学需氧量的目均值浓度累计超标量为 307.504mg/L,总磷的日均值浓度累计超标量为34.039mg/L,氨氮的日均值浓度累计超标量为 0.602mg/L,总氮的日均值浓度超标量为37.61mg/L;化学需氧量的日均值浓度累计超标倍数为6.13倍,总磷的日均值浓度累计超标倍数为53.678倍,氨氮的日均值浓度累计超标倍数为0.1204倍,总氮的日均值浓度超标倍数为2.504倍。 2023年11月23日,包头市生态环境局九原区分局召开行政处罚集体讨论会议,一致同意处罚意见:罚款人民币柒拾贰万肆仟元整(724,000.00元),同日,包头市生态环境局作出包环罚150207(2023)33号行政处罚决定,对包头鹿城水务罚款人民币柒拾贰万肆仟元整。包头鹿城水务不服,提起本案行政诉讼,请求撤销33号处罚决定。 本案经呼和浩特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审理后于近日出具《行政判决书》((2025)内71行终19号),判决如下:维持原判暨驳回原告包头鹿城水务的诉讼请求。 (二)(2025)中国贸仲京字第068551号 2019年6月,农银金融资产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农银投资”)与公司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协议约定农银投资以现金方式购买公司持有启迪浦华水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启迪水务”)25.86%的股权,对价500,000,000.00元。同时,农银投资与启迪环境、启4.1约定:①自农银公司支付完毕股权转让款日后的 36个月内,若启迪环境未回购完毕农银通知所持有的启迪水务全部股权的,自农银投资支付股权转让款日起36个月届满后,农银投资有权要求启迪环境以现金方式回购农银通知持有的启迪水务的全部股权;②回购价格应使得农银投资按日(自股权转让款支付日至启迪环境支付全部回购款日)计算的单利年化收益率【包含股利、其他现金补偿及回购溢价(如有)】不低于8%;③若启迪环境未按上述约定进行股权回购,则农银投资有权要求启迪控股在启迪环境回购期限届满后以现金方式回购完毕农银投资持有的启迪水务的全部股权,回购价格约定同上。 公司于近日收到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发出的文件,农银投资提起仲裁申请,要求:1、启迪环境、启迪控股、浦华水务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浦华水务集团”)向农银投资支付股权回购款592,000,000.04元(股权回购款=回购本金余额+回购溢价款一申请人已经收到的投资收益,其中回购本金余额为50,000万元,回购溢价款=回购本金余额*8%*自2019年6月28日(含)至回购价款全部支付完毕之日(不含)的实际天数/365。以上暂计至 2025年 12月 31日);2、四被申请人向农银投资支付迟延行义务的违约金48,125,000.00元(暂以50,000万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二点五的利率自2024年12月11日(含)起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不含)止。以上暂计至2025年12月31日);3、四被申请人支付因本案支出的财产保全费律师费、仲裁费用;4、确认农银投资对浦华水务集团质押的 25.14%启迪水务股权拍卖、变卖或折价后的价款在上述仲裁请求一至三确认的债权的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三)(2025)京0102民初17801号 因公司及控股子公司衡阳桑德凯天再生资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衡阳桑德”)未能依约履行相关租金支付义务,华夏金融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夏金租”)向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及衡阳桑德于近日收到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发出的《民事调解书》,各方已就应付未付租金余额3,777,410.15元及留购价款1元达成后续支付计划,华夏金租在调解协议确定的被衡阳桑德、启迪环境的全部债务范围内有权对启迪环境所持有的65%衡阳桑德股权行使质权,就该股权进行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华夏金租在调解协议确定的全部债务范围内有权对《设备抵押合同》项下全部抵押物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在全部债务未全部受偿之前,合同编号为HXZL-HZ-2020116《融资租赁合同(有形动产回租)》项下租赁物的所有权归华夏金租。 天府清源控股有限公司(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以下简称“天府清源”)就其已向中原信托有限公司履行的担保责任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公司向其支付代偿款项及资金占用利息(详见公司于2025年5月18日披露的《关于涉及诉讼(仲裁)案件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08)。 公司于近日收到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发出的《民事判决书》,判令:1、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公司需向天府清源支付代偿款425,415,817.93元;2、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公司需向天府清源支付资金占用利息(计算方式为:以125,415,817.93元为基数,自2025年1月15日起至实际偿还之日止;以100,000,000元为基数,自2025年2月24日起至实际偿还之日止;以100,000,000元为基数,自2025年3月26日起至实际偿还之日止;以100,000,000元为基数,自2025年4月17日起至实际偿还之日止,均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五)(2023)黑0603民初1870号 因与公司存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黑龙江省龙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矿建设”)向黑龙江省大庆市龙凤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经法院审理出具《民事调解书》,双方约定由公司向龙矿建设支付工程款 1,157,870.4元,上述款项如未能按时支付,则从2024年1月1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需按照一年前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利息。 近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安达安华环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达安华”)收到黑龙江省大庆市龙凤区人民法院发出的《执行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2024)黑0603执827号),查封启迪环境持有的安达安华股份,查封期限两年,并要求安达安华配合确认股东出资及分红情况。 二、公司累计未结诉讼及仲裁情况 截止本公告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累计诉讼、仲裁事项金额合计44.17亿元,占本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83.92%,相关案件目前尚在审理或调解谈判过程中(本公司及控股公司主要诉讼、仲裁情况详见附表)。
79号、(2024)陕 01民初 229 号 湖南金沙路桥集团有限公 (2024)豫0192民 建设工 司、湖南园艺建筑集团有限 初6009号、(2024)程合同 144,604.21 公司、中国电建集团江西省 冀 0529民初 2189 纠纷 电力建设有限公司 号、(2025)皖1602 民初695号、(2025) 陕0481民初371号
限公司、天津滨海高新技术 初9164号、(2025)其他事 5,011.62 产业开发区城市管理和生 津0319民初12337 项纠纷 态环境局 号
前期部分公司及相关子公司被列为被告的涉诉案件已取得判决结果或达成和解,截至目前,判决待履行金额合计约为62.08亿元。 四、对公司的影响及重要风险提示 鉴于公司目前涉诉总体金额较大且部分案件相继审结进入履行阶段,公司整体面临诉讼风险及流动性压力,公司正在全力推动诉讼及执行风险化解工作,并将根据诉讼情况依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公司将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做好信息披露工作。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并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启迪环境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五年八月十二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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