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孚医疗(301087):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草案)(H股发行并上市后适用)

时间:2025年08月08日 20:51:04 中财网
原标题:可孚医疗: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草案)(H股发行并上市后适用)

可孚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草案)
(H股发行并上市后适用)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可孚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以下合称“投资者”)之间的信息沟通,切实建立公司与投资者(特别是社会公众投资者)的良好沟通平台,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切实保护投资者(特别是社会公众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形成公司与投资者之间长期、稳定、和谐的良性互动关系,特制定本制度以供有关各方遵守。

第二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以下简称“《香港上市规则》”)以及《可孚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三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信息披露、互动交流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以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实现尊重投资者、回报投资者、保护投资者目的的相关活动。

第四条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体现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平等对待全体投资者,保障所有投资者享有知情权及其他合法权益。

第五条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注意尚未公开的信息和内部信息的保密,避免和防止由此引发的泄密及导致相关的内幕交易。除非得到明确授权并经过培训,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应避免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和原则
第六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是:
(一) 形成公司与投资者双向沟通渠道和有效机制,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良性关系,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进一步了解和熟悉,并获得认同与支持; (二) 建立稳定和优质的投资者基础,获得长期的市场支持;
(三) 形成服务投资者、尊重投资者的投资服务理念;
(四) 促进公司整体利益和股东利益最大化并有机统一的投资理念; (五) 通过充分的信息披露,增加公司信息披露透明度,不断完善公司治理。

第七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合规性原则。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基础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公司内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二)平等性原则。上市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平等对待所有投资者,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三)主动性原则。上市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取投资者意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四)诚实守信原则。上市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信、坚守底线、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对象与工作内容
第八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对象主要包括:
(一) 投资者(包括在册和潜在投资者);
(二) 证券分析师及行业分析师;
(三) 财经媒体及行业媒体等传播媒介;
(四) 投资者关系顾问;
(五) 证券监管机构等相关政府部门;
(六) 其他相关个人和机构。

第九条 在遵循公开信息披露原则的前提下,及时向投资者披露影响其决策的相关信息,投资者关系管理中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 公司的发展战略,包括公司的发展方向、发展规划、竞争战略、市场战略和经营方针等;
(二) 法定信息披露及其说明,包括定期报告、临时公告和年度报告说明会等;
(三) 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经营管理信息,包括生产经营状况、财务状况、新产品或新技术的研究开发、经营业绩、股利分配、管理模式及变化等; (四) 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重大事项,包括公司的重大投资及其变化、资产重组、收购兼并、对外合作、对外担保、重大合同、关联交易、重大诉讼或仲裁、管理层变动以及大股东变化等信息;
(五) 企业经营管理理念和企业文化建设;
(六) 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十条 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主要方式包括但不限于:
(一) 定期报告与临时公告;
(二) 年度报告说明会;
(三) 股东会;
(四) 公司网站;
(五) 一对一沟通;
(六) 邮寄资料;
(七) 电话咨询;
(八) 现场参观;
(九) 分析师会议;
(十) 路演;
(十一)其他符合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相关规定的方式。

公司应尽可能通过多种方式与投资者及时、深入和广泛地沟通,并应特别注意使用互联网络提高沟通的效率,降低沟通的成本。

第十一条 根据法律、法规、《上市规则》和《香港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公司应披露的信息必须第一时间在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报纸、指定信息披露的网站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zse.cn)上公布;同时根据《香港上市规则》的规定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港联交所”)披露易网站(http://www.hknews.hk)及公司网站刊发海外监管公告。

公司须按照《香港上市规则》不时修订的规定向H股股东发送或提供公司通讯(定义见《香港上市规则》)。在符合适用法律法规的情况下,除非《香港上市规则》另有规定,否则公司必须采用电子形式向其证券的有关持有人发送或以其他方式提供有关公司通讯,或在公司网站及香港联交所网站登载有关公司通讯(并于公司网站注明公司如何采用前述方式公布公司通讯)。有关向公司证券持有人发送或以其他方式提供公司通讯印刷本及可供采取行动的公司通讯(定义见《香港上市规则》)的详细要求参考《香港上市规则》并以相关条文为准。

公司在其他公共传媒披露的信息不得先于指定报纸和指定网站,不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其他形式代替公司公告。

公司应明确区分宣传广告与媒体的报道,不应以宣传广告材料以及有偿手段影响媒体的客观独立报道。

第十二条 公司应丰富和及时更新公司网站的内容,可将新闻发布、公司概况、经营产品或服务情况、法定信息披露资料、投资者关系联系方法、专题文章、行政人员演说、股票行情等投资者关心的相关信息放置于公司网站。

第十三条 公司应努力为中小股东参加股东会创造条件,充分考虑召开的时间和地点以便于股东参加。

第十四条 公司应尽可能通过多种方式与投资者及时、深入和广泛沟通。

第十五条 公司可以在年度报告披露后 10日内举行年度报告说明会,公司董事长、总裁、财务总监、独立董事(至少 1名)、董事会秘书、保荐代表人应出席说明会,会议包括以下内容:
(一) 公司所处行业的状况、发展前景、存在的风险;
(二) 公司发展战略、生产经营、募集资金使用、新产品和新技术开发; (三) 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及其变化趋势;
(四) 公司在业务、市场营销、技术、财务、募集资金投向及发展前景等方面存在的困难、障碍、或有损失;
(五) 投资者关心的其他问题。

公司举行年度报告说明会的,应至少提前两个交易日发布召开年度报告说明会的通知,公告内容包括日期及时间(不少于 2个小时)、召开方式(现场/网络)、召开地点或网址、公司出席人员名单等。

第十六条 董事会秘书为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的负责人。公司证券投资中心是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职能部门,由董事会秘书领导,在全面深入了解公司运作和管理、经营状况、发展战略等情况下,负责策划、安排和组织各类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和日常事务。

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员工须具备以下素质:
(一) 对公司有全面了解,包括产业、产品、技术、生产流程、管理、研发、市场营销、财务、人事等各个方面,并对公司的发展战略和发展前景有深刻的了解;
(二) 具有良好的知识结构和业务素质,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证券市场运作机制;
(三) 具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四) 具有良好的品行、诚实信用;
(五) 准确掌握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容及程序等。

经董事长授权,董事会秘书根据需要可以聘请专业的投资者关系工作机构协助公司实施投资者关系工作。

第十七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的职责主要包括:
(一) 信息沟通:根据法律、法规、《上市规则》《香港上市规则》的要求和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规定,及时、准确地进行信息披露;根据公司实际情况,通过举行分析师说明会及路演等活动,与投资者进行沟通;通过电话、电子邮件、传真、接待来访等方式回答投资者的咨询;
(二) 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季度报告的编制、印制和邮送工作;
(三) 筹备会议:筹备年度股东会、临时股东会、董事会会议,准备会议材料;
(四)分析研究。统计分析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的数量、构成及变动情况;持续关注投资者及媒体的意见、建议和报道等各类信息并及时反馈给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

(五)沟通与联络。整合投资者所需信息并予以发布;举办分析师说明会等会议及路演活动,接受分析师、投资者和媒体的咨询;接待投资者来访,与机构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保持经常联络,提高投资者对公司的参与度。

(六) 公共关系:建立和维护与监管部门、证券交易所、行业协会等相关部门良好的公共关系;
(七) 媒体合作:加强与财经媒体的合作关系,安排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重要人员的采访报道;
(八) 网络信息平台建设:在公司网站中设立投资者关系管理专栏,在网上披露公司信息,方便投资者查询;
(九) 危机处理:在诉讼、仲裁、重大重组、关键人员的变动、盈利大幅度波动、股票交易异动、自然灾害等危机发生后迅速提出有效的处理方案; (十) 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工作。

第十八条 公司设置专线投资者咨询电话、传真电话,确保与投资者之间的沟通畅通,并责成专人接听,回答投资者对公司经营情况的咨询。当公司投资者咨询电话变更时应及时公告变更后的咨询电话。

第十九条 对于上门来访的投资者,公司证券投资中心派专人负责接待。接待来访者前应请来访者配合做好投资者和来访者的档案记录,并请来访者签署相关承诺书,建立规范化的投资者来访档案。

第二十条 公司业务方面的媒体宣传与推介,公司相关业务部门提供样稿,并经董事会秘书审核后方能对外发布。

第二十一条 主动来到公司进行采访报道的媒体应提前将采访计划报董事会秘书审核确定后方可接受采访,拟报道的文字资料应送董事会秘书审核后方可公开对外宣传。

第二十二条 在公共关系维护方面,公司应与证券监管部门、深圳证券交易所、香港联交所等相关部门建立良好的沟通关系,及时解决证券监管部门、深圳证券交易所、香港联交所关注的问题,并将相关意见传达至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并争取与其他上市公司建立良好的交流合作平台。

第二十三条 在不影响生产经营和泄露商业机密的前提下,公司的其他职能部门、子公司及公司全体员工有义务协助董事会秘书及相关职能部门进行相关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二十四条 公司可采取适当方式对全体员工特别是高级管理人员和相关部门负责人进行投资者关系工作相关知识的培训。在开展重大的投资者关系促进活动时,还可做专题培训。

第二十五条 公司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应建立完备的档案制度,投资者关系活动档案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投资者关系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
(二)投资者关系活动的交流内容;
(三)未公开重大信息泄密的处理过程及责任承担(如有);
(四)其他内容。

公司应当在每次投资者关系活动结束后两个交易日内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上述文件。

第二十六条 在进行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如有)、路演前,公司应事先确定提问可回答范围。若回答的问题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或者回答的问题可以推理出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公司应拒绝回答,不得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二十七条 公司应当尽量避免在年报、半年报披露前三十日内接受投资者现场调研、媒体采访等。

第二十八条 公司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一旦以任何方式发布了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则规定应披露的重大信息,应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在下一个交易日开市前进行正式披露。

第二十九条 公司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香港联交所公开谴责的,应当在五个交易日内采取网络方式召开公开致歉会,向投资者说明违规情况、违规原因、对公司的影响及拟采取的整改措施。公司董事长、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受到处分的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保荐代表人(如有)应当参加公开致歉会。公司应当及时披露召开公开致歉会的提示公告。

第四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修订和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境外上市的 H股股票在香港联交所挂牌上市之日起生效并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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