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净源(301372):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2025年8月)
北京科净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强化北京科净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公司治理,提高公司的运行透明度,加强和规范公司与在册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以下统称“投资者”)之间的信息沟通,促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进一步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实现公司价值最大化和股东利益最大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北京科净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上市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信息披露、互动交流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上市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以提升上市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实现尊重投资者、回报投资者、保护投资者目的的相关活动。。 投资者关系工作是指公司通过信息披露与交流,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提升公司治理水平,以实现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重要工作。 第三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严格遵守《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业务规则的规定。 第四条 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客观、真实、准确、完整地介绍和反映公司的实际状况,避免过度宣传可能给投资者造成的误导。 第五条 除非得到明确授权并经过培训,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不能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 第六条 投资者关系工作的目的是: (一)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良性关系,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进一步了解和熟悉。 (二)建立稳定和优质的投资者基础,获得长期的市场支持。 (三)形成服务投资者、尊重投资者的企业文化。 (四)促进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股东财富增长并举的投资理念。 (五)增加公司信息披露透明度,改善公司治理。 第七条 投资者关系工作包括的主要职责是: (一)分析研究。统计分析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的数量、构成及变动情况;持续关注投资者及媒体的意见、建议和报道等各类信息并及时反馈给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 (二)沟通与联络。整合投资者所需信息并予以发布;投资者和媒体的咨询;接待投资者来访,与机构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保持经常联络,提高投资者对公司的参与度。 (三)公共关系。建立并维护与证券交易所、行业协会、媒体以及其他公司和相关机构之间良好的公共关系;在涉讼、重大重组、关键人员的变动、股票交易异动以及经营环境重大变动等重大事项发生后配合公司相关部门提出并实施有效处理方案,积极维护公司的公共形象。 (四)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工作。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对象及基本原则 第八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对象: (一)投资者; (二)财经媒体及行业媒体等传播媒介; (三)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监管机构; (四)证券分析师; (五)其他相关个人和机构。 第九条 投资者关系工作的基本原则: (一)合规性原则。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基础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二)平等性原则。上市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平等对待所有投资者,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三)主动性原则。上市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取投资者意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四)诚实守信原则。上市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信、坚守底线、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及职能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制度,审计委员会对投资者管理工作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董事会秘书负责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日常事务,负责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的组织、协调工作。董事会秘书负责制定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并负责具体的落实和实施。 第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就投资者关系管理进行全面和系统的培训。 第十三条 在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之前,董事会秘书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进行有针对性的培训和指导。 第十四条 董事会秘书持续关注新闻媒体及互联网上有关公司的各类信息并及时反馈给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 第四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内容 第十五条 投资者关系工作中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 (二)法定信息披露内容; (三)公司的经营管理信息; (四)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五)企业文化建设; (六)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七)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八)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九)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十六条 公司应当多渠道、多平台、多方式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通过公司官网、新媒体平台、电话、传真、电子邮箱、投资者教育基地等渠道,利用中国投资者网和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的网络基础设施平台,采取股东会、投资者说明会、路演、分析师会议、接待来访、座谈交流等方式,与投资者进行沟通交流。沟通交流的方式应当方便投资者参与,公司应当及时发现并清除影响沟通交流的障碍性条件。 公司在遵守信息披露规则的前提下,建立与投资者的重大事件沟通机制,在制定涉及股东权益的重大方案时,通过多种方式与投资者进行充分沟通和协商。 第十七条 公司设立投资者联系电话、传真和电子邮箱等,由熟悉情况的专人负责,保证在工作时间线路畅通,认真友好接听接收,通过有效形式向投资者反馈。号码、地址如有变更应及时公布。 公司应当通过深圳证交易所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以下简称互动易)等多种渠道与投资者交流,指派或者授权董事会秘书或者证券事务代表及时查看并处理互动易的相关信息。公司应当通过互动易就投资者对已披露信息的提问进行充分说明和答复。对于重要或者具普遍性的问题及答复,公司应当加以整理并在互动易以显著方式刊载。公司在互动易刊载信息或者答复投资者提问等行为不能替代应尽的信息披露义务,公司不得在互动易就涉及或者可能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的投资者提问进行回答。公司对于互动易的答复应当谨慎、客观、具有事实依据,不得利用互动易平台迎合市场热点、影响公司股价。 第五章 信息披露 第十八条 根据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应进行披露的信息必须于第一时间在公司信息披露指定网站公布。公司在公司网站及其他公共传媒披露的信息不得先于指定网站,不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其他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第十九条 公司通过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各种活动和方式,自愿地披露现行法律法规和规则规定应披露信息以外的信息。公司对自愿性披露的信息有疑问,在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咨询后决定披露与否。 第二十条 公司进行自愿性信息披露遵循公平原则,使所有股东及潜在投资者、机构、专业投资者都能在同等条件下进行投资活动,避免进行选择性信息披露。 第二十一条 公司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就公司经营状况、经营计划、经营环境、战略规划及发展前景等持续进行自愿性信息披露,帮助投资者作出理性的投资判断和决策。 第二十二条 公司在自愿披露具有一定预测性质的信息时,以明确的警示性文第二十三条 在自愿性信息披露过程中,当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导致已披露信息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或者已披露的预测难以实现时,公司对已披露的信息及时进行更新,对于已披露的尚未完结的事项,公司有持续和完整披露的义务,直至该事项最后结束。 第二十四条 公司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无论以任何方式发布了法规和规则规定应披露的重大信息,都将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在下一交易日开市前进行正式披露。 第二十五条 公司应当组织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相关人员进行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以及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相关知识的培训或学习。 第二十六条 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中,不得出现以下情形: (一)透露尚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 (二)做出可能误导投资者的过度宣传行为; (三)对公司股票价格公开做出预期或承诺; (四)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则或者涉嫌操纵股票价格的行为。 第六章 投资者关系活动 第一节 股东会 第二十七条 公司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认真做好股东会的安排组织工作。 第二十八条 公司应当为中小股东参加股东会以及发言、提问提供便利,为投资者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交流提供必要的时间。 第二十九条 在股东会过程中,如对到会的股东进行自愿性信息披露,公司应尽快在公司网站或以其他方式公布。 第二节 网站 第三十条 公司在公司的网站上开设股东公告栏,在股东公告栏开展投资者关系活动,用于收集和答复投资者的问题和建议,及时发布和更新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相关信息。 第三十一条 公司应严格按照中国证监会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依法应当披露的信息,公司应当第一时间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指定信息披露平台上披露。 第三十二条 公司对公司网站信息进行及时更新,并将历史信息与当前信息以显著标识加以区分,对错误信息及时更正,避免对投资者产生误导。 第三十三条 公司设立公开电子信箱与投资者进行交流。投资者可以通过信箱向公司提出问题和了解情况,公司根据情况将通过信箱回复或解答有关问题。 第三十四条 对于电子信箱中涉及的比较重要的或带普遍性的问题及答复,公司加以整理后在公司网站上将以显著方式刊载。 第三节 现场参观 第三十五条 如有需要,公司将安排投资者、分析师及基金经理等到公司或募集资金项目所在地进行现场参观。 第三十六条 公司应当为中小股东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提供便利,合理、妥善地安排参观、座谈活动。 第三十七条 公司合理、妥善地安排参观过程,使参观人员了解公司业务和经营情况,同时应注意避免在参观过程中使参观者有机会得到未公开的重要信息。 公司应派两人以上陪同参观,并由专人对参观人员的提问进行回答。 第三十八条 公司有必要在事前对相关的接待人员给予有关投资者关系及信息披露方面必要的培训和指导。 第四节 电话咨询 第三十九条 公司设立专门的投资者咨询电话,投资者可利用咨询电话向公司询问、了解其关心的问题。 第四十条 咨询电话配有专人负责,并保证在工作时间电话有专人接听和线路畅通。如遇重大事件或其他必要时候,公司可开通多部电话回答投资者咨询。 第四十一条 公司在定期报告中对外公布咨询电话号码。如有变更将立即在公司网站公布,并及时在正式公告中进行披露。 第五节 投资者关系档案 第四十二条 公司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应建立完备的档案制度,投资者关系活动档案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投资者关系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 (二)投资者关系活动中谈论的内容; (三)未公开重大信息泄密的处理过程及责任承担(如有); (四)其他内容。 第六节 特殊情形 第四十三条 公司相关重大事项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质疑的,除应当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外,还应当通过现场、网络或其他方式召开说明会,介绍情况、解释原因,并回答相关问题。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或其他责任人应当参加说明会。 第四十四条 公司若出现年度净利润较上一年度大幅下降或者具有分红能力但现金分红水平较低等情形,且上述情形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质疑的,可以举行网上、网下或其他形式的路演。 第六章 相关机构与个人 第一节 投资者关系顾问 第四十五条 公司在认为必要和有条件的情况下,将聘请专业的投资者关系顾问咨询、策划和处理投资者关系,包括媒体关系、投资者关系管理培训、危机处理、分析师会议安排等事务。 第四十六条 公司聘用投资者关系顾问应注意其是否同时为同本公司存在竞争关系的其他公司服务。若公司聘用的投资者关系顾问同时为存在竞争关系的其他公司提供服务,公司应避免投资者关系顾问利用本公司的内幕信息为其他公司服务而损害本公司的利益。 第四十七条 公司不由投资者关系顾问代表公司就公司经营及未来发展等事项作出发言。 第二节 证券分析师和基金经理 第四十八条 公司不向分析师或基金经理提供尚未正式披露的公司重大信息。 第四十九条 公司向分析师或基金经理所提供的相关资料和信息,如其他投资者也提出相同的要求时,公司平等予以提供。 第五十条 公司不出资委托证券分析师发表独立的分析报告。如果由公司出资委托分析师或其他独立机构发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应在刊登时在显著位置注明“本报告受公司委托完成”的字样。 第五十一条 公司不向投资者引用或分发分析师的分析报告。 第五十二条 公司可以为分析师和基金经理的考察和调研提供接待等便利,但不为其工作提供资助。分析人员和基金经理考察公司原则上应自理有关费用,公司不得向分析师赠送高额礼品。 第三节 新闻媒体 第五十三条 公司根据需要,在适当的时候选择适当的新闻媒体发布信息。 第五十四条 对于重大的尚未公开信息在未进行正式披露之前,公司不接受媒体采访,并不向任何新闻媒体提供相关信息或细节。 第五十五条 公司对公司宣传或广告性质的资料与媒体对公司正式和客观独立的报道予以明确区分。如属于公司本身提供的(包括公司本身或委托他人完成)并付出费用的宣传资料和文字,在刊登时予以明确说明和标识。 第七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从业人员任职要求 第五十六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人员是公司面对投资者的窗口,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员工应具备以下素质和技能: (一)对公司有全面的了解,包括产业、产品、技术、生产流程、管理、研发、市场营销、财务、人事等各个方面,能积极主动与相关职能部门沟通; (二)具有良好的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网络、证券等方面的业务知识; (三)熟悉证券市场及资本运营,了解各种金融产品和证券市场的运营机制; (四)具有良好的沟通技巧; (五)具有良好的品行,诚实信用,有较强的协调能力和应变能力; (六)有较为严谨的逻辑思维能力和较强的写作能力,能规范撰写年度报告、半年度报、临时报告及信息披露的相关公告文件。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及其细则的规定执行。 第五十八条 本制度的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 第五十九条 本制度经董事会批准后生效,修改时亦同。 北京科净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 8月 8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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