统联精密(688210):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一致行动人减持股份计划公告

时间:2025年08月08日 19:15:32 中财网
原标题:统联精密: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一致行动人减持股份计划公告

证券代码:688210 证券简称:统联精密 公告编号:2025-052
深圳市泛海统联精密制造股份有限公司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一致行动人减持股份计划
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全体董事及相关股东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 责任。重要内容提示:
?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的基本情况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深圳市泛海统联精密制造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杨虎先生直接持有公司无限售流通股份34,909,595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1.79%,所持股份为其在公司IPO之前取得的股份(含上市以来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取得的股份)、集中竞价交易增持取得的股份以及股权激励取得的股份;深圳市泛海统联科技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泛海统联(合伙)”)持有公司无限售流通股份8,557,711股,占公司总股本的5.34%,所持股份为其在公司IPO之前取得的股份(含上市以来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取得的股份)。上述股东在公司IPO之前取得的股份(含上市以来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取得的股份)已于2025年6月27日起解除限售并上市流通。

? 减持计划的主要内容
杨虎先生拟减持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不超过3,805,730股,拟减持股份数量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合计不超过2.3750%,其中拟通过大宗交易减持不超过3,204,826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不超过2.0000%,拟通过集中竞价(全部盘后交易,下同)交易减持不超过600,904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不超过0.3750%;泛海统联(合伙)拟通过集中竞价(全部盘后交易,下同)交易减持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不超过1,001,508股,拟减持股份数量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合计不超过0.6250%。

上述股东的减持方式为大宗交易方式和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的期间为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5个交易日后的3个月内,其中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在任意连续90日内,杨虎先生和泛海统联(合伙)合计减持股份总数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1.00%,以大宗交易方式在任意连续90日内,合计减持股份总数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2.00%。股份减持价格按减持实施时的市场价格确定。若在减持计划实施期间公司发生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股份变更事项的,将根据相关规定对拟减持数量进行相应调整。

一、减持主体的基本情况

股东名称杨虎
股东身份控股股东、实控人及一致行动人 √是□否 直接持股5%以上股东 √是□否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是□否 其他:
  
持股数量34,909,595股
持股比例21.79%
当前持股股份来源IPO前取得:33,753,832股 集中竞价交易取得:224,371股 股权激励取得:931,392股

股东名称深圳市泛海统联科技企业(有限合伙)
股东身份控股股东、实控人及一致行动人 √是□否 直接持股5%以上股东 √是□否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是√否 其他:
  
持股数量8,557,711股
持股比例5.34%
当前持股股份来源IPO前取得:8,557,711股
上述减持主体存在一致行动人:

 股东名称持有数量(股)持有比例一致行动关系形成原因
第一组杨虎34,909,59521.79%杨虎先生为公司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深圳浦 特科技企业(有限合伙)、 泛海统联(合伙)的普通 合伙人深圳致亦企业管理 咨询有限公司为杨虎先生 100%持股企业。
 深圳浦特科技企业 (有限合伙)10,543,4486.58% 
 深圳市泛海统联科技 企业(有限合伙)8,557,7115.34% 
 合计54,010,75433.71%
注:上述持股比例计算时四舍五入,故可能存在尾数差异。

上述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上市以来未减持股份。

二、减持计划的主要内容

股东名称杨虎
计划减持数量不超过:3,805,730股
计划减持比例不超过:2.3750%
减持方式及对应减持数量大宗交易减持,不超过:3,204,826股 集中竞价减持,不超过:600,904股
减持期间2025年9月1日~2025年11月30日
拟减持股份来源公司IPO之前已取得的股份(含上市以来资本公积 转增股本取得的股份)
拟减持原因个人资金需要

股东名称深圳市泛海统联科技企业(有限合伙)
计划减持数量不超过:1,001,508股
计划减持比例不超过:0.6250%
减持方式及对应减持数量集中竞价减持,不超过:1,001,508股
减持期间2025年9月1日~2025年11月30日
拟减持股份来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取得的股份(含上市以来资 本公积转增股本取得的股份)
拟减持原因有限合伙人资金需要
注:
1、预披露期间,若公司股票发生停牌情形的,实际开始减持的时间根据停牌时间相应顺延。

2、上述计划减持比例计算时四舍五入,故可能存在尾数差异。

(一)相关股东是否有其他安排 □是√否
(二)大股东及董监高此前对持股比例、持股数量、持股期限、减持方式、减持数量、减持价格等是否作出承诺 √是□否
1、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长、总经理、核心技术人员杨虎先生关于持股意向及减持计划的承诺如下:
(1)本人力主通过长期持有发行人股份,进而持续地分享发行人的经营成果。因此,本人具有长期持有发行人股份的意向。

(2)对于本次发行上市前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本人将严格遵守已作出的关于所持股份锁定的承诺,在锁定期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上市前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3)在本人所持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届满后,出于自身需要,本人存在适当减持发行人股份的可能。于此情形下,本人将认真遵守届时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或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东减持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稳定股价、生产经营和资本运作的需要,审慎制定减持计划,在锁定期满后逐步减持。

(4)如本人计划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将在首次卖出的15个交易日前预先披露减持计划;如本人通过其他方式减持发行人股份的,将提前3个交易日通知公司,并按照证券监管机构、上海证券交易所届时适用的规则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5)本人持有发行人股份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若在本人减持前述股票前,发行人已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本人的减持价格应不低于经相应调整后的股票价格。

(6)如发行人上市后存在重大违法行为,触及退市标准的,自相关行政处罚决定或者司法裁判作出之日起至公司股票终止上市前,本人不得减持所持发行人股份。

(7)如本人违反上述承诺进行减持的,本人自愿将减持所得收益上交发行人并同意归发行人所有。如本人未将前述违规减持所得收益上交发行人,发行人有权扣留应付本人现金分红中与本人应上交发行人的违规减持所得金额相等部分。

(8)本人保证不会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承诺。

2、公司股东泛海统联(合伙)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具有一致行动关系,关于持股意向及减持计划的承诺如下:
(1)本企业力主通过长期持有发行人股份,进而持续地分享发行人的经营成果。因此,本企业具有长期持有发行人股份的意向。

(2)对于本次发行上市前持有的泛海股份,本企业将严格遵守已作出的关于所持股份锁定的承诺,在锁定期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上市前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3)在本企业所持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届满后,出于自身需要,本企业存在适当减持发行人股份的可能。于此情形下,本企业将认真遵守届时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或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东减持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稳定股价、生产经营和资本运作的需要,审慎制定减持计划,在锁定期满后逐步减持。

(4)如本企业计划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将在首次卖出的15个交易日前预先披露减持计划;如本企业通过其他方式减持发行人股份的,将提前3个交易日通知公司,并按照证券监管机构、上海证券交易所届时适用的规则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5)本企业持有发行人股份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若在本企业减持前述股票前,发行人已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本企业的减持价格应不低于经相应调整后的股票价格。

(6)如发行人上市后存在重大违法行为,触及退市标准的,自相关行政处罚决定或者司法裁判作出之日起至公司股票终止上市前,本企业不得减持所持发行人股份。

(7)如本企业违反上述承诺进行减持的,本企业自愿将减持所得收益上交发行人并同意归发行人所有。如本企业未将前述违规减持所得收益上交发行人,发行人有权扣留应付本企业现金分红中与本企业应上交发行人的违规减持所得金额相等部分。

本次拟减持事项与此前已披露的承诺是否一致 √是□否
(三)是否属于上市时未盈利的公司,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拟减持首发前股份的情况 □是√否
(四)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事项
本次减持股东不存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5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第五条至第九条规定不得减持股份的情形无。

三、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减持首发前股份
是否是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拟减持首发前股份的情况 √是□否
本次减持股东杨虎先生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泛海统联(合伙)为杨虎先生一致行动人。本次减持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不会对公司持续稳定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四、减持计划相关风险提示
(一)减持计划实施的不确定性风险,如计划实施的前提条件、限制性条件以及相关条件成就或消除的具体情形等
本次减持计划系公司股东根据自身需要进行的减持,不会对公司治理结构及持续经营情况产生重大影响。减持期间内,股东将根据市场情况、公司股价等因素选择是否实施及如何实施减持计划,减持的数量和价格存在不确定性,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二)减持计划实施是否可能导致上市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的风险
□是√否
(三)其他风险提示
本次减持计划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5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不得减持股份的情形。

公司股东将严格遵守上述法规要求,及时履行信息告知义务,减持计划实施后,将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深圳市泛海统联精密制造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8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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