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旭生物(688075):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202508)
杭州安旭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2025年8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确保杭州安旭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的及时、真实、准确、完整,规范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工作,保证公司重大信息在公司内部及时传递、归集和有效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指“重大信息”是指所有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重大交易信息、关联交易信息、重大风险事项信息、重大经营管理信息及其他重大事项信息等。 本制度所称“内部报告”是指当公司及公司所属子公司发生或可能发生重大事项时,向公司董事长、董事会秘书、董事会办公室进行重大信息及相关资料的报告、备案等。 “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本制度所称内部信息报告义务人”包括: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公司各部门、控股子公司负责人; (三)公司派驻控股子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四)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五)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其他股东和公司的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 (六)其他可能接触重大信息的相关人员。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也应根据相关法规和本制度,在发生或即将发生与公司相关的重大事件时,及时告知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履行重大信息报告义务。信息报告义务人在信息尚未公开披露前,负有保密义务。 第二章 重大信息的范围 第四条公司重大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的重要会议、重大交易、重大关联交易、重大事件以及前述事项的持续进展情况。 (一)本制度所述“重要会议”,包括: 1.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拟提交董事会、股东会审议的事项; 2.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召开董事会、股东会(包括变更召开股东会日期的通知)并作出决议; 3.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召开的关于本制度所述重大事项的专项会议。 (二)本制度所述的“重大交易”,包括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购买低风险银行理财产品的除外);转让或受让研发项目;签订许可使用协议;提供担保;租入或者租出资产;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赠与或者受赠资产;债权、债务重组;提供财务资助;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上述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不包括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或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交易行为。 (三)公司发生的第(二)项所述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在发生1日内报告: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 2.交易的成交金额占公司市值的10%以上; 3.交易标的(如股权)的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资产净额占公司市值的10%以上; 4.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超过1000万元;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超过100万元; 6.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超过100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对相同交易类别下标的相关的各项交易,连续12个月累计计算。公司或其控股子公司发生本章规定事项的参照本条标准执行。 (四)公司或控股子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事项,包括: 1.前述第(二)款规定的交易事项; 2.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3.销售产品、商品; 4.提供或接受劳务; 5.委托或受托销售; 6.与关联方共同投资; 7.其他通过约定可能造成资源或义务转移的事项; 8.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五)以下关联交易,必须在发生之前报告: 1.向关联人提供财务资助,包括但不限于: (1)有偿或无偿地拆借公司的资金给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使用; (2)通过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向股东及其他关联方提供委托贷款;(3)为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承兑汇票; (4)代股东及其他关联方承担或偿还债务。 2.向关联人提供担保; 3.与关联人共同投资; 4.委托关联人进行投资活动。 (六)发生的关联交易(提供担保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报告:1.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关联交易;2.公司与关联法人达成的成交金额在300万元人民币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或市值0.1%以上的关联交易; 拟进行的关联交易,由各职能部门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提出书面报告;报告应就该关联交易的具体事项、必要性及合理性、定价依据、交易协议草案、对交易各方的影响做出详细说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5%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将其与公司存在的关联关系情况及时告知公司。 (七)诉讼和仲裁事项: 1.涉案金额超过1000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或者市值 1%以上; 2.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申请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3.董事会认为可能对公司控制权稳定、生产经营或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其他诉讼、仲裁。 4.连续12个月月内发生的诉讼和仲裁事项涉及金额累计达到前款所述标准的,适用该条规定。诉讼和仲裁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1)诉讼和仲裁事项的提请和受理; (2)诉讼案件的初审和终审判决结果、仲裁裁决结果; (3)判决、裁决的执行情况等。 (八)重大变更事项: 1.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其中公司章程发生变更的,还应当将新的公司章程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指定网站上披露; 2.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发生重大变化; 3.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4.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 5.董事会通过发行新股或其他再融资方案; 6.中国证监会(或证券交易所)发行审核委员会对公司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再融资申请提出相应的审核意见; 7.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持股情况或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或拟发生较大变化; 8.新产品的研制开发或获批生产; 9.变更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10.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董事(含独立董事)提出辞职或发生变动;11.生产经营情况、外部条件或生产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包括产品价格、原材料采购、销售方式、主要供货商或客户发生重大变化等); 12.新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政策可能对公司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13.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或者设定信托; 14.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额外收益,转回大额资产减值准备或发生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或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5.上海证券交易所或公司认定的其他情形。 (九)其他重大事项: 1.预计年度、半年度、前三季度业绩将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应及时报告:(1)净利润为负值; (2)净利润与上年同期相比上升或者下降50%以上; (3)与上年同期或者最近一期定期报告业绩相比,出现盈亏性质的变化;(4)期末净资产为负。 2.报告后发生差异较大情况的,也应及时报告; 3.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应及时报告方案的具体内容; 4.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收到参股子公司利润分配或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后,也应及时报告; 5.公司证券发行、回购、股权激励计划等有关事项; 6.公司及公司股东发生承诺事项; 7.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认定的其他情形。 (十)重大风险事项: 1.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遭受重大损失,单次损失在人民币100万元或以上;2.发生重大债务、未清偿到期重大债务或重大债权到期未获清偿,金额达人民币100万或以上; 3.可能依法承担的重大违约责任或重大赔偿责任,金额在人民币100万元或以上; 4.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5.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法院依法撤消; 6.发生重大安全环保事故对生产经营或环境保护产生严重后果,在社会上造成一定影响的事项; 7.公司决定解散或被依法强制解散; 8.公司预计出现资不抵债(一般指净资产为负值); 9.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10.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被抵押、质押; 11.主要或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12.公司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受到重大行政、刑事处罚;13.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采取强制措施而无法履行职责,或者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其他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3个月以上的; 14.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认定的其他重大风险事项。 (十一)拟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已经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项目和对外投资,以及变更后新项目涉及购买资产或者对外投资的,应及时报告以下内容:1.原项目基本情况及变更的具体原因; 2.新项目的基本情况、可行性分析、经济效益分析和风险提示; 3.新项目的投资计划; 4.新项目已经取得或尚待有关部门审批的说明(如适用)。 (十二)公司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和传闻事项: 1.公司股票交易发生异常波动或被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为异常波动的,董事会秘书必须在当日向董事会报告; 2.董事会秘书应在股票交易发生异常波动的当日核查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因;公司应于当日向控股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递送关于其是否发生或拟发生资产重组、股权转让或者其他重大事项的书面问询函,控股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应于当日给予回函; 3.广告传媒传递的消息(传闻)可能或者已经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向各方了解真实情况,必要时应当以书面方式问询搜集传播的证据;公司应向控股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递送关于其是否存在影响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的重大事项的书面问询函,控股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应于当日给予回函。 (十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当将其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在增持、减持公司股票时,应在股份变动当日收盘后报告董事会秘书。 第三章 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的重大信息 第五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对应当披露的重大信息,应当主动告知公司董事会,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六条公司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在发生以下事件时,应当及时、主动、以书面形式告知董事会秘书: (一)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或拟发生较大变化; (二)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三)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业务重组; (四)自身经营状况恶化的,进入破产、清算等状态; (五)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其他情形。 上述情形出现重大变化或进展的,应当持续履行及时告知义务。 第七条通过接受委托或者信托等方式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将委托人情况告知公司。 第八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在增持、减持公司股票时,应在股票变动当日收盘后告知公司。 第九条公司发行新股、可转换公司债券或其他再融资方案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发行对象应当及时向公司提供相关信息。 第十条公共媒体上出现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有关的、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报道或传闻;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将有关报道或传闻所涉及事项以书面形式告知公司,并积极配合公司的调查和相关信息披露工作。 第十一条以下主体的行为视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行为,适用本制度相关规定: (一)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法人、非法人组织;(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为自然人的,其配偶、未成年子女; (三)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人员。 第十二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信息告知及披露管理的未尽事宜参照有关信息披露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的规定执行。 第四章 重大信息报告程序 第十三条信息报告义务人应在知悉本制度所述的内部重大信息后及时通过书面或电话方式向董事会秘书报告有关情况。部门或控股子公司对外签署的涉及重大信息的合同、意向书、备忘录等文件,在签署前应知会董事会秘书,并经董事会秘书确认。因特殊情况不能事前确认的,应当在相关文件签署后,立即报送董事会秘书办公室。董事会秘书办公室为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的接受部门。报告人向董事会秘书办公室提供与所报告信息有关的文件资料,应办理签收手续。 第十四条信息报告义务人应在重大事件最先触及下列任一时点的当日,向董会秘书或董事会秘书办公室预报本部门负责范围内或本下属公司可能发生的重大信息: (一)部门或下属公司拟将该重大事项提交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议时;(二)部门、分公司负责人或控股子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知悉或应当知悉该重大事项时; (三)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项拟进行协商或者谈判时。 第十五条信息报告义务人应按照下述规定向董事会秘书或董事会秘书办公室报告本部门负责范围内或本公司重大信息事项的进展情况: (一)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或股东会就重大事件作出决议的,应当及时报告决议情况; (二)就已披露的重大事件与有关当事人签署意向书或协议的,应当及时报告意向书或协议的主要内容;上述意向书或协议的内容或履行情况发生重大变更或者被解除、终止的,应当及时报告变更或者被解除、终止的情况和原因;(三)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其他进展或变化的,应当及时报告事件的进展或变化情况。 第十六条信息报告义务人应以书面形式提供重大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一)发生重要事项的原因、各方基本情况、重要事项内容以及对公司经营的影响等; (二)所涉及的协议书、意向书、合同等; (三)所涉及的政府批文、法律、法规、法院判决及情况介绍等; (四)中介机构关于重要事项所出具的意见书; (五)公司内部对重大事项审批的意见。 第十七条在接到重大信息报告后当日内,董事会秘书应当按照《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对其进行评估、审核,判定处理方式。 在接到重大信息报告的当日,董事会秘书评估、审核相关材料后,认为确需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应立即组织董事会秘书办公室起草信息披露文件并同时向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进行汇报,提请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履行相应程序,并按照相关规定予以公开披露。 第十八条董事会秘书办公室应指定专人对上报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重大信息予以整理并妥善保管。 第八章 附则 第十九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或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冲突,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杭州安旭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8月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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