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会]明星电力:2011年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logo 四川英捷律师事务所 关于四川明星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2011年年度股东大会 法律意见书 (2012)英捷法律意字第131号 四川省成都市西安北路2号芙蓉花园F座5502 邮政编码:610072 电话号码:(028)87747485 传真号码:(028)87741838 电子邮箱:scyjs@vip.sina.com 致:四川明星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四川英捷律师事务所(下称“本所”)与四川明星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下 称“明星电力”或“公司”)签订的《聘请法律顾问合同》,本所指派杨波、罗煜 律师出席了明星股份2011年年度股东大会(下称“本次股东大会”)。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 东大会规则》(下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四川明星 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 的道德规范、业务标准和勤勉尽责精神,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 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重要事项的合法性发表法律意见如 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2012年4月25日,公司董事会分别在《中 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公告了《四川 明星电力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关于召开公司2011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下称 “〈会议通知〉”)。《会议通知》中列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审议 事项、出席对象、出席会议登记办法等事项。 2012年5月16日上午9:00,在公司董事长尹友中的主持下,本次股东大 会在明星康年大酒店27楼会议室如期召开。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董事会作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主体资格合法,本 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主体资格 根据《会议通知》,有权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为截止2012年5月10日下 午交易结算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 或其合法委托代理人。经审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其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 授权委托书,并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提供的股东名单核 对,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其委托代理人共计11名,共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 份10199165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1.46%。同时,公司董事、监事 及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经本所律师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提出临时提案的情形 本次股东大会无修改原有会议议程及提出临时提案的情形。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就《会议通知》中列明的审议事项以记名投票方式进行了逐项 的表决,表决后,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进行了监票、计票,并当众公布表决 结果。表决《公司2012年度日常性关联交易的议案》时,关联股东四川省电力 公司予以了回避表决。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1、公司董事会2011年度工作报告; 2、公司监事会2011年度工作报告; 3、公司2011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4、公司2011年度利润分配和公积金转增股本的预案; 5、公司2012年度日常性关联交易的议案; 6、公司聘请中瑞岳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人)为公司2012年年度 报告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的议案; 7、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的议案; 8、公司关于向金融机构申请贷款授信额度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 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 人员的资格、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及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均符合《公司法》、 《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形成的决议 合法、有效。 四川英捷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杨 天 均 经办律师:杨 波 罗 煜 二○一二年五月十六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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