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银星能源:关于为宁夏宁电硅材料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公告

时间:2012年05月15日 20:37:14 中财网


证券代码:000862 证券简称:银星能源 公告编号:2012-025

宁夏银星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为

宁夏宁电硅材料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
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担保情况概述

(一)鉴于公司控股股东宁夏发电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
“宁夏发电集团”)董事会同意为公司20,000万元人民币贷款提供连带
责任保证(该事项已于2011年8月13日、9月30日在《证券时报》、《证
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上披露),公司董事会同意为宁夏发电集团的
全资子公司宁夏宁电硅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宁电硅材料公司”)
在石嘴山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川分行办理流动资金贷款3,000万元
人民币、银行承兑汇票敞口2,000万元人民币提供连带责任担保,担
保期限为1年。宁电硅材料公司同意以厂房、设备作为抵押物向公司
提供反担保。


(二)宁夏发电集团是本公司的控股股东,持有本公司6,610万
股股份,占本公司总股本的28.02%,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
市规则》10.1.3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形,为公司的关联法人;宁
电硅材料公司是宁夏发电集团的全资子公司,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上市规则》10.1.3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为公司的关联法


人。公司为宁电硅材料公司提供担保事项构成了关联交易。


(三)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拟为控
股股东宁夏发电集团的全资子公司宁电硅材料公司流动资金贷款
3,000万元、银行承兑汇票敞口2,000万元提供担保的议案。关联董
事(属于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10.2.1条规定的关联董
事的第(二)种情形)何怀兴先生、杨锐军先生、吴解萍女士、温卫
东先生、马桂玲女士回避表决后,与会非关联董事以4票同意、0票
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该项议案。本次董事会决议公告刊登在
2012年5月16日的《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


(四)该议案尚须获得股东大会的批准,与该事项有利害关系的
关联人宁夏发电集团将放弃在股东大会上对该议案的投票权。本次关
联交易没有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
重组,不需要经过有关部门批准。


二、关联方基本情况

(一)宁夏发电集团基本情况

宁夏发电集团成立于2003年6月,法定代表人为刘应宽先生,
注册资本357,314万元,经营范围:从事火电、风电、太阳能发电及
其相关产业的建设与运营管理,从事煤炭、铁路、机械制造及其相关
产业的投资等,注册地址和办公地址:宁夏银川市黄河东路663号。


宁夏发电集团股权结构:宁夏国有投资运营有限公司持股
25.26%,华电国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持股23.66%,中银集团投资有
限公司(香港)持股23.42%,中投信托有限责任公司持股11.88%,


北京能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持股7.96%,宁夏电力投资集团有限
公司持股7.82%。


经审计,截至2011年末,宁夏发电集团总资产2,491,645.14万
元,股东权益511,501.43万元,实现的营业收入543,224.74万元,
净利润28,615.40万元。


(二)宁电硅材料公司基本情况

宁电硅材料公司是宁夏发电集团的全资子公司。宁电硅材料公司
成立于2008年5月,法定代表人为蒲晓东先生,注册资本26,800万
元,经营范围:硅材料及副产品的研发、生产和销售;硅石露天开采
和销售,注册地址和办公地址:银川市经济开发区开元西路68号。


经审计,截至2011末,宁电硅材料公司总资产73,342.00万元,
股东权益26,687.00万元,实现的营业收入39.60万元,净利润-113
万元。


三、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日前,公司(乙方)与宁电硅材料公司(甲方)签署了《贷款担
保合同》。主要内容如下:

(一)甲方在石嘴山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川分行办理流动资金
贷款3,000万元人民币、银行承兑汇票敞口2,000万元人民币,乙方
同意为其提供担保,担保期限为一年(实际担保日期以银行放贷凭证
为准)。


(二)乙方的权利、义务

1、有权检查、监督甲方所贷款项的使用情况和生产经营情况;


2、有权要求甲方提供反担保(反担保合同另行签订);甲方如不
能按期偿还贷款、乙方代为偿还后,乙方有权以处置抵押物的所得优
先受偿。


(三)甲方的权利、义务

1、甲方向乙方提供抵押物作为乙方提供贷款保证的反担保;

2、甲方须按申请借款事由使用贷款,接受乙方的检查和监督;

3、甲方按借款合同的约定期限向贷款人归还贷款本息。


(四)甲方违反本合同的约定,应向乙方支付担保金额的每日
0.5‰的违约金。


(五)甲乙双方在执行本合同过程中产生争议,如协商不成由乙
方所在地人民法院依诉讼程序解决。


(六)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成立,经双方有权机构审
批通过且反担保手续办理完毕后生效。


四、董事会意见

宁电硅材料公司经营正常,担保风险可控,公司对其提供担保不
会损害公司及股东的利益。


五、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赵华威先生、袁晓玲女士、王幽深先生对公司拟为
控股股东宁夏发电集团的全资子公司宁电硅材料公司流动资金贷款
3,000万元、银行承兑汇票敞口2,000万元提供担保事项发表独立意
见如下:

(一)公司事前就该事项通知了我们,提供了相关资料,进行了


必要的沟通。我们认真审阅了上述资料后,认可该事项,同意将上述
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


基于独立判断,我们认为:公司为宁夏宁电硅材料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宁电硅材料公司”)在石嘴山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川分行
办理流动资金贷款3,000万元人民币、银行承兑汇票敞口2,000万元
人民币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宁电硅材料公司同意以厂房、设备作为抵
押物向公司提供反担保,本议案的担保行为是公平对等的。宁电硅材
料公司经营正常,担保风险可控,公司对其提供担保不会损害公司及
股东的利益。


(二)本次审议该项关联交易的董事会表决程序合法,没有损害
非关联股东的权益。


六、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至2011年12月末,公司担保总额为22,366.94万元,占公司
2011年末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权益的68.88%,系为中冶美利
纸业股份有限公司提供的互保以及为全资子公司宁夏银星能源风电
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和控股子公司宁夏银星能源光伏发电设备制造有
限公司、石桥增速机(银川)有限公司提供的担保。公司无逾期担保。


七、备查文件

(一)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次临时会议决议;

(二)公司独立董事意见;

(三)公司与宁电硅材料公司签署的《贷款担保合同》。


特此公告。



宁夏银星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0一二年五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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