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会]重庆路桥:201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时间:2012年02月03日 21:31:26 中财网


凯文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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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凯文(重庆)律师事务所
关于重庆路桥股份有限公司
201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重庆路桥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凯文(重庆)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重庆路桥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熊力律师、陈肖平律师出席公司2012年第
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等相关问题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根据已发生或存在的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
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
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重庆路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出具。

本所律师根据现行、有效的中国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中国
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大
会相关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就本次股东大会出具法律意见如
下: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1、 本次股东大会由2012 年1 月16 日召开的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四十三次
会议做出决议召集。公司董事会已于2012 年1 月18 日在《中国证券报》上对召
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进行了公告。

2、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中列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时间、地点、提
交会议审议的议案、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公司联系电话及联系人等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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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1、本次股东大会于2012 年2 月3 日上午9:30 时在重庆市南坪经济技术开
发区丹龙路11 号公司五楼会议室召开,会议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内容、方
式与会议通知一致。

2、因公司董事长江津女士出差在外,公司半数以上董事推举董事兼公司总
经理王庆瑜先生主持本次股东大会。

综上,凯文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和方式符合《公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
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召集人的资格符合《公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1、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有:
(1) 截至2012年1月30日下午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
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部分股东及委托代理人;
(2) 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3) 本所见证律师。

2、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6人,代表公司股份
131,327,501股,占公司在股权登记日总股份的28.93%。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上述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的资格符合《公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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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的方式,对会议通知所载明的议案进行了表
决。

2、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由股东代表、监事代表及本所律师进行了计票、监
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议案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
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
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方式表决了会议通知中列明的
议案,并按《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的规定由股东代表、监事代表和本所律师
共同进行了监票和计票,表决结果如下:
本次股东大会以131,327,501股赞成,0股弃权,0股反对,占出席本次股东大
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100%赞成,审议通过了《关于聘请公
司2011年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的议案》该议案。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除采用现场表决方式外,无其它表决方式。本所律师
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重庆路桥股份有限公司201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
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
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
果均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三份。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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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凯文(重庆)律师事务所关于重庆路桥股份有限公司201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字盖章页]
北京凯文(重庆)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签字)
负责人:(签字) 熊 力:
熊 力: 陈肖平:
二O一二年二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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