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会]哈高科:201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时间:2012年02月03日 21:31:16 中财网


哈尔滨高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致:哈尔滨高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黑龙江鸿旭律师事务所受哈尔滨高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
委托,指派张博律师(以下称“本所经办律师”)出席了贵公司201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
员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贵公司《公司章程》、《股东
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
勤勉尽责精神,本所经办律师对贵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大会相关的文
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就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如下事
项发表法律意见: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是贵公司董事会根据2012 年1 月16 日第六届董事
会第八次会议决议召集的,贵公司于2012 年1 月17 日在《上海证券
报》上刊登了《哈尔滨高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贵公司于2012 年1 月19 日召开了第六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决
定在201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上增加一项临时议案——《关于为
哈高科大豆食品有限责任公司担保的议案》,并将2012 年第一次临
时股东大会延期至 2012 年 2 月 3 日上午9 时30 分召开。贵公司

于2012 年1 月20 日在《上海证券报》上刊登了《关于2012 年第一
次临时股东大会增加议案及延期召开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
将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议案内容及登记事项等重新通知
了全体股东。与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日间隔14 天。

根据《公告》,本次股东大会于2012 年2 月3 日在哈尔滨开发区
迎宾路集中区天平路2 号,贵公司5 楼会议室如期召开。会议由董事
长杨登瑞先生主持。贵公司独立董事王玉伟、董事会秘书马昆、监事
王锦岐出席了本次会议。本所经办律师出席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经
依法验证,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及内容与《公告》
中披露的本次会议有关事项一致,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
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代表股份63507589 股,
占贵公司总股本的17.58%,经查验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的
身份资料及股东登记的相关资料,本所经办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
会的人员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与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
理人对列入本次股东大会通知中的两项议题进行了表决,监票人对投
票与计票过程进行了监督。

表决情况:
序号 表决结果

赞成股数 反1 《关于为哈高科白天对股数 弃权股数 赞成比例 是否通过
鹅药业集团有限公司
担保的议案》
63,507,589 0 0 100% 是
表决结果
赞成股数 反对股数 弃权股数 赞成比例 是否通过
2 《关于为哈高科大豆
食品有限责任公司担
保的议案》 63,507,589 0 0 100% 是
本所经办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是根据有关
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进行的。会议表决程序与表决
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经办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
开程序、出席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及召集人资格、股东大会的表决程
序等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公司章程》、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并同意随贵公司
的本次股东大会其他披露材料一并公告。

黑龙江鸿旭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张博
2012 年2 月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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