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会]哈高科:201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哈尔滨高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致:哈尔滨高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黑龙江鸿旭律师事务所受哈尔滨高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 委托,指派张博律师(以下称“本所经办律师”)出席了贵公司201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 员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贵公司《公司章程》、《股东 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 勤勉尽责精神,本所经办律师对贵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大会相关的文 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就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如下事 项发表法律意见: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是贵公司董事会根据2012 年1 月16 日第六届董事 会第八次会议决议召集的,贵公司于2012 年1 月17 日在《上海证券 报》上刊登了《哈尔滨高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贵公司于2012 年1 月19 日召开了第六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决 定在201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上增加一项临时议案——《关于为 哈高科大豆食品有限责任公司担保的议案》,并将2012 年第一次临 时股东大会延期至 2012 年 2 月 3 日上午9 时30 分召开。贵公司 于2012 年1 月20 日在《上海证券报》上刊登了《关于2012 年第一 次临时股东大会增加议案及延期召开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 将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议案内容及登记事项等重新通知 了全体股东。与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日间隔14 天。 根据《公告》,本次股东大会于2012 年2 月3 日在哈尔滨开发区 迎宾路集中区天平路2 号,贵公司5 楼会议室如期召开。会议由董事 长杨登瑞先生主持。贵公司独立董事王玉伟、董事会秘书马昆、监事 王锦岐出席了本次会议。本所经办律师出席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经 依法验证,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及内容与《公告》 中披露的本次会议有关事项一致,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 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代表股份63507589 股, 占贵公司总股本的17.58%,经查验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的 身份资料及股东登记的相关资料,本所经办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 会的人员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与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 理人对列入本次股东大会通知中的两项议题进行了表决,监票人对投 票与计票过程进行了监督。 表决情况: 序号 表决结果 赞成股数 反1 《关于为哈高科白天对股数 弃权股数 赞成比例 是否通过 鹅药业集团有限公司 担保的议案》 63,507,589 0 0 100% 是 表决结果 赞成股数 反对股数 弃权股数 赞成比例 是否通过 2 《关于为哈高科大豆 食品有限责任公司担 保的议案》 63,507,589 0 0 100% 是 本所经办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是根据有关 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进行的。会议表决程序与表决 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经办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 开程序、出席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及召集人资格、股东大会的表决程 序等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公司章程》、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并同意随贵公司 的本次股东大会其他披露材料一并公告。 黑龙江鸿旭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张博 2012 年2 月3 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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