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会]ST国创:2012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时间:2012年02月03日 21:31:11 中财网


国创能源 2012 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贵州驰宇律师事务1 所
关于贵州国创能源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2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贵州国创能源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贵州驰宇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贵州国创能源控
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
师彭文宗、王冬峰先生列席了2012 年2 月3 日上午10 点在贵州省贵
阳市南明区护国路凯宾斯基大厦 26 楼公司会议室召开的公司201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依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
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称“《股东大会规则》”)
等现行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法律、法规”)及
《贵州国创能源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
章程”)的规定,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
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宜(以下简称“程
序事宜”)出具本法律意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有关本次股东
大会的文件,包括但不限于第五届董事会第五、六、七次会议决议以
及根据上述决议内容刊登的公告、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议案、表决
票和决议等,同时听取了公司就有关事实的陈述和说明,列席了本次
股东大会。公司承诺其所提供的文件和所作的陈述和说明是完整、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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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和有效的,无任何隐瞒、疏漏之处。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或以前发生的
事实及本所律师对该事实的了解,仅就本次股东大会的程序事宜所涉
及的相关法律问题发表法律意见。本所同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
本次股东大会必需文件公告,并依法对所出具之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未经本所书面同意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或用途。

基于上述,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
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所谨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通过了召开本次
股东大会的决议,并于2011年12月13日分别在《上海证券报》、上海
证劵交易所网站刊登了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于2012年1月18日
在上海证劵交易所网站登载了《关于增加201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提案的公告》。该等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召
集人、召开方式、出席对象和审议事项,为股东委托他人出席提供了
授权委托书,以及明确了有权出席会议股东或其代理人的资格、登记
方法、联系事项;经验证,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于公告载明的地
点和日期如期召开,其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
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
(一)出席会议的股东代表(包括股东或股东代理人,以下同)
根据公司出席会议股东代表的签名和授权委托书统计,出席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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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股东代表5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68,603,300股,占公司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18.16%。经验证,本所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代
表的资格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的人员
经验证,除股东代表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外,出席会议的人员还包
括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列席会议的人员包括公司经理班子、
各部门负责人以及公司聘任之本所律师。

三、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
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本所认为,本次股
东大会召集人资格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关于新提案的提出
2012年1月17日,公司股东深圳市益峰源实业有限公司(下称“深
圳益峰源“)向公司董事会提出增加《关于转让重庆精美龙头有限公
司股权的议案》的临时提案,公司董事会在收到提案后按期发出股东
大会补充通知,将该提案提交本次股东大会审议,并公告了该提案的
内容。

经验证,提案人深圳益峰源持有公司3.44%股份,具备在股东大
会提出临时提案的资格,本次股东大会增加临时提案的程序符合《股
东大会规则》的规定。

五、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事项采取现场记名投票表决方式表
决,律师、会议推举的两名股东代表和出席会议的监事代表共同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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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票和监票工作。会议主持人在现场宣布了议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

(二)本次股东大会共审议四项议案,议案均为普通议案。关联
股东江苏帝奥投资有限公司回避了《关于与控股股东江苏帝奥投资有
限公司签订<合作协议书>的议案》的表决。

(三)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以下议案和提案:
1、《关于全资子公司贵州阳洋矿业投资有限公司收购仁怀市茅台
镇桂花煤矿资产的议案》;
2、《关于与控股股东江苏帝奥投资有限公司签订<合作协议书>
的议案》;
3、《关于聘请2011 年度财务审计机构的议案》;
4、《关于转让重庆四维精美龙头有限公司股权的议案》
经验证,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
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经本所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合
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必备文件之
一,供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使用,未经本所同意不得用于其他目的或用
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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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为关于贵州国创能源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2 年度
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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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人:王冬峰 见证律师:彭文宗 王冬峰
二0一二年二月三日
(此页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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