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联交易]山西三维:关联交易决策制度(草案)(2012年2月)

时间:2012年02月03日 18:01:01 中财网






山西三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决策制度

(草案)































山西三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2年2月修订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3

第二章 关联交易与关联人………….…………….… …………… 3

第三章 关联交易的决策程序……………….…………….………. 5

第四章 关联交易的披露…………………….………….…………. 8

第五章 日常性关联交易的审议和披露………………….………. 11

第六章 附则……………………………………………………… 13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山西三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为保证
与各关联方之间发生的关联交易的公允性及合理性,促进公司业务依
法顺利开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
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
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山西三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
简称“《公司章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
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与关联人进行交易时,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平等、自愿、等价、有偿的原则;

(二)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三)关联人回避的原则;

(四)处理公司与关联人之间的关联交易,不得损害股东、特别
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必要时应聘请独立财务顾问或专业评估机构
发表意见和出具报告。




第二章 关联交易与关联人

第三条 公司的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或其控股子公司与公司关联
人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事项,包括:

(一)购买或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对子公司投资等);


(三)提供财务资助;

(四)提供担保;

(五)租入或租出资产;

(六)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七)赠与或受赠资产;

(八)债权或债务重组;

(九)转让或受让研究与开发项目;

(十)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十一)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十二)销售产品、商品;

(十三)提供或接受劳务;

(十四)委托或受托销售、管理资产和业务;

(十五)其他通过约定可能造成资产或义务转移的事项;

(十六)在关联人的财务公司存贷款;

(十七)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认
定的其他通过约定可能引致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包括向与关联
人共同投资的公司提供大于其股权比例或投资比例的财务资助、担保
以及放弃向与关联人共同投资的公司同比例增资或优先受让权等。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


第五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为公司的关联法人:

(一)直接或间接地控制公司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二)由前项所述法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除公司及公司的控股子


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由本制度第六条所列公司的关联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
的、或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公司及公司的控股子公司以外
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四)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及其一致行动人;

(五)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
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经造成公司对其利益
倾斜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包括持有对公司具有重要影响的控股子公司
10%以上股份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等。


公司与前条第(2)项所列主体受同一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控制的,
不因此而形成关联关系,但该主体的法定代表人、总经理或者半数以
上的董事兼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外。


第六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一)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二)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三)本制度第五条第(一)项所列法人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
理人员;

(四)本条第(一)、(二)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包括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年满18周岁的
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和子女配偶的父母;

(五)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
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自


然人,包括持有对公司具有重要影响的控股子公司10%以上股份的自
然人等。


第七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自然人,视同为公司的关联
人:

(一)因与公司或公司关联人签署协议或作出安排,在协议或安
排生效后,或在未来十二个月内,具有本制度第五条或第六条规定情
形之一的;

(二)过去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本制度第五条或第六条规定情
形之一的。


第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5%以上的股东
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将与其存在关联关系的关联人情
况及时告知公司。


公司应当及时将上述关联人情况报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




第三章 关联交易的决策程序

第九条 公司总经理办公会有权决定涉及金额达到下列情形之一
的关联交易(对外担保除外):

与公司关联自然人签订金额低于30万元、与公司关联法人签订
的一次性协议或与同一个关联法人在12个月内签署的不同协议,所
涉及的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下的关联
交易。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有权决定涉及金额达到下列情形之一的关联
交易(对外担保除外):


公司董事会有权决定与关联人签订关联交易总额占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下的关联交易,超过此项标准,应将该
交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十一条 与关联人之间发生的金额在3000万(不含3000万元)
以上(上市公司获赠现金资产和提供担保除外)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的关联交易由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第十二条 对于需经股东大会审议的关联交易,公司应当聘请具
有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中介机构,对交易标的进行评估或
审计,但对日常经营相关的关联交易所涉及的交易标的,可以不进行
审计或评估。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董事应当回避
表决,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表决
前提醒关联董事须回避表决。关联董事未主动声明并回避的,知悉情
况的董事应当要求关联董事予以回避。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非关
联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做决议须经非关联董事过半数通
过。出席董事会的非关联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公司应当将该交易提
交股东大会审议。


前款所称关联董事包括下列董事或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

(一)交易对方;

(二)在交易对方任职,或在能直接或间接控制该交易对方的法
人或其他组织、该交易对方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任职;

(三)拥有交易对方的直接或间接控制权的;


(四)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间接控制人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具体范围参见本制度第六条第(四)项的规定);

(五)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间接控制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
理人员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具体范围参见本制度第六条第(四)
项的规定);

(六)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认定的因其他原因使
其独立的商业判断可能受到影响的人士。


第十四条 股东大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会议主持人及见证律
师应当在股东投票前,提醒关联股东须回避表决。下列股东应当回避
表决:

(一)交易对方;

(二)拥有交易对方直接或间接控制权的;

(三)被交易对方直接或间接控制的;

(四)与交易对方受同一法人或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

(五)在交易对方任职,或在能直接或间接控制该交易对方的法
人单位或者该交易对方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法人单位任职的(适用于股
东为自然人的);

(六)因与交易对方或者其关联人存在尚未履行完毕的股权转让
协议或者其他协议而使其表决权受到限制或影响的;

(七)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可能造成公司对其利
益倾斜的法人或自然人。


第十五条 公司拟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万元以上


的关联交易,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的关联交易,应由独立董事认
可后提交董事会讨论。独立董事做出判断前,可以聘请中介机构出具
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作为其判断的依据。


第十六条 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不论数额大小,均应当在
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十七条 公司与关联人之间的关联交易应签订书面协议,明确
交易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包括但不限于签署合约各方的姓名
或名称、合同的签署日期,交易标的,交易价格,交易结算方式,关
联人在交易中所占权益的性质和比重,交易合同的生效条件和生效时
间、履行合同的期限、合同的有效期。如属于日常业务中持续或经常
进行的,还包括该项关联交易的全年最高总额。




第四章 关联交易的披露

第十八条 公司披露关联交易,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
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和《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执
行并提交相关文件。


第十九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视同本公司的行为,
其审批程序及披露标准应遵循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和本制度
的相关规定。


第二十条 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万元以上的
关联交易,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0万元以上且占上市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的关联交易,公司在签定协
议后两个工作日内按照本制度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进行公告,并在下次
定期报告中披露有关交易的详细资料。


第二十一条 公司拟与关联人达成的交易总额在3000万元以上,
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的关联交易,公司董
事会必须在做出决议后两个工作日内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并公告。公
告的内容应符合本制度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关联交易在获得公司股东
大会批准后实施。


对于此类关联交易,公司董事会对该交易是否对公司有利发表意
见,独立董事对该交易的表决程序及公平性发表意见,同时公司聘请
独立的财务顾问就该关联交易对全体股东是否公平、合理发表意见,
并说明理由、主要假设及考虑因素,公司在下次定期报告中披露有关
交易的详细资料。


第二十二条 公司披露的关联交易公告应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
容:

(一)交易概述及交易标的基本情况;

(二)独立董事的事前认可情况和发表的独立意见;

(三)董事会表决情况(如适用);

(四)交易各方的关联关系说明和关联人基本情况;

(五)交易的定价政策及定价依据,包括成交价格与交易标的帐
面值、评估值以及明确、公允的市场价格之间的关系,以及因交易标
的特殊而需要说明的与定价有关的其他特定事项。



若成交价格与账面值、评估值或市场价格差异较大的,应当说明
原因。如交易有失公允的,还应当披露本次关联交易所产生的利益转
移方向;

(六)交易协议的主要内容,包括交易价格、交易结算方式、关
联人在交易中所占权益的性质和比重,协议生效条件、生效时间、履
行期限等。对于日常经营中持续或经常进行的关联交易,还应当包括
该项关联交易的全年预计交易总金额;

(七)交易目的及对公司的影响,包括进行此次关联交易的必要
性和真实意图,对本期和未来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等;

(八)当年年初至披露日与该关联人累计已发生的各类关联交易
的总金额;

(九)《上市规则》第9.15条规定的其他内容;

(十)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有助于说明交易实质
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三条 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涉及“提供财务资助”、“提供
担保”和“委托理财”等事项时,应当以发生额作为计算标准,并按
交易事项的类型在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经累计计算达到本制度
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标准的,适用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的规定,
已按照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
累计计算范围。


第二十四条 公司在连续十二个月内发生交易标的相关的同类关
联交易,应当按照累计计算的原则适用本制度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


规定,已按照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
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第二十五条 公司与关联人达成以下关联交易时,可以免予按照
关联交易的方式表决和披露:

(一)一方以现金方式认购另一方公开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或
企业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衍生品种;

(二)一方作为承销团成员承销另一方公开发行的股票、公司债
券或企业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衍生品种;

(三)一方依据另一方股东大会决议领取股息、红利或报酬;

(四)因公开招标、公开拍卖等行为导致公司与关联人的关联交
易时,公司可以向本所申请豁免按照本章规定履行相关义务;

(五)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况。


第二十六条 公司必须在重大关联交易实施完毕之日起两个工作
日内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


第二十七条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关注公司
是否存在被关联人占用资金等侵占公司利益的问题。公司独立董事、
监事至少应当每季度查阅一次公司与关联人之间的资金往来情况,了
解公司是否存在被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及其关联人占用、转移公司资金、资产及其他资源的情况,如发现
异常情况,应当及时提请公司董事会采取相应措施。




第五章 日常性关联交易的审议和披露




第二十八条 公司与关联人进行第三条第(十一)项至第(十四)
项所列的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关联交易事项,按照下述规定进行披露并
履行相应审议程序:

(一)对于首次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公司应当与关联人订立书
面协议并及时披露,根据协议涉及的交易金额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大
会审议;协议没有具体交易金额的,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已经公司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且正在执行的日常
关联交易协议,如果执行过程中主要条款未发生重大变化的,公司应
当在定期报告中按要求披露相关协议的实际履行情况,并说明是否符
合协议的规定;如果协议在执行过程中主要条款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协
议期满需要续签的,公司应当将新修订或者续签的日常关联交易协
议,根据协议涉及的交易金额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审议;协议没
有具体交易金额的,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三)对于每年发生的数量众多的日常关联交易,因需要经常订
立新的日常关联交易协议而难以按照本条第(一)项规定将每份协议
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审议的,公司可以在披露上一年度报告之
前,对本公司当年度将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总金额进行合理预计,根
据预计结果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审议并披露;对于预计范围内的
日常关联交易,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予以披露。如果在
实际执行中日常关联交易金额超过预计总金额的,公司应当根据超出
金额重新提请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审议并披露。


第二十九条 日常关联交易协议至少应包括交易价格、定价原则


和依据、交易总量或其确定方案、付款方式等主要条款。


日常关联交易协议未确定具体交易价格而仅说明参考市场价格
的,公司在按照前条规定履行披露义务时,应当同时披露实际交易价
格、市场价格及其确定方法、两种价格存在差异的原因。


第三十条 公司与关联人签订的日常关联交易协议期限超过三年
的,应当每三年根据本章的规定重新履行相关审议程序及披露义务。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本制度未尽事
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上市规则》和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
有关规定、《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一致的,按照法律
法规、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第三十三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山西三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2年2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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