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会]粤华包B:201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时间:2012年01月13日 17:03:18 中财网




中国 深圳 深南大道航天大厦24层 邮政编码:518048

24/F., AEROSPACE MANSION, SHENNAN ROAD, SHENZHEN, P.R. CHINA

电话(Tel.):86-755-88265288 83243139 传真(Fax.):86-755-83243108

电子邮件(E-mail): info@shujin.cn

网址(Website):www.shujin.cn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佛山华新包装股份有限公司

201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佛山华新包装股份有限公司(下称“贵公司”)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下称“信达”)接受贵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参加了
贵公司201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下称“本次股东大会”),并进行了必要的
验证工作。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
东大会规则》(下称“《股东大会规则》”)以及贵公司《公司章程》的规定,对贵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及召集人的资格、表决程序
和表决结果等事项发表法律意见。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

贵公司董事会于2011年12月27日在《证券时报》、《大公报》和巨潮资讯
网上刊登了《佛山华新包装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的通知》。2012年1月13日上午9:30时,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依照前述公告,
在佛山市季华五路18号经华大厦18楼会议厅如期召开。


经信达审验,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
《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召集人的资格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的代理人共 5 名,代表
贵公司股份 332,141,520 股,占贵公司股份总数的 65.72 %。


经信达验证,上述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理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并
行使投票表决权的资格合法、有效。


2、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贵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信达
律师。


3、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

经信达验证,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贵公司董事会。


信达认为,上述人员有资格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
合法有效。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经信达验证,本次股东大会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为:《关于转让所持有利
乐华新(佛山)包装有限公司25%股权的议案》。本次股东大会以记名投票表决
方式对上述议案进行了投票表决,并按《公司章程》和《股东大会规则》规定的
程序进行计票监票,当场公布表决结果。上述议案获得本次股东大会有效通过。


信达认为,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信达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等规定,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的
资格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信达同意本法律意见书随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以下无正文)


(本页为《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佛山华新包装股份有限公司201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的签署页)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签字律师 黄劲业



负责人:麻云燕 __________



__________ 王翠萍



__________





二○一二年一月十三日


  中财网
各版头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