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首创股份(600008)对外信息报送和使用管理办法(2010年3月)
北京首创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信息报送和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公司的对外信息报送和使用管理,依据《公司法》、《证券法》、 《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信息是指所有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可能产生影响的信息,包 括但不限于定期报告、临时公告、财务数据、统计数据及需报批的重大 事项。第三条 证券部(董事会办公室)是公司对外信息报送和使用的统一管理部门。 公司下属各分子公司及相关人员应按照本办法规定履行外报程序。第四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相关涉密人员应当遵守信息披 露内部控制的要求,对公司定期报告及重大事项履行必要的传递、审核 和披露流程。第五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涉密人员在定期报告编 制、公司重大事项筹划期间,负有保密义务。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公布 前,不得以任何形式、任何途径向外界或特定人员泄漏定期报告、临时 报告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业绩座谈会、分析师会议、接受投资者调研 座谈等方式。第六条 对于无法律法规依据的外部单位年度统计报表等报送要求,公司应拒绝 报送。第七条 公司相关部门依据法律法规的要求对外报送信息前,应由经办人员填写 对外信息报送审批表,经部门负责人、主管领导审批后报送证券部(董 事会办公室),董事会秘书审核并报董事长批准后方可对外报送。第八条 公司依据法律法规的要求应当报送的,需要将接受报送的外部单位相关 人员作为内幕知情人登记在案备查。第九条 公司应将报送的相关信息作为内幕信息,并书面提醒接受报送的外部单 位相关人员履行保密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外部单位或个人不得泄漏依据法律法规报送的本公司未公开重大信 息,不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买卖本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 本公司证券。 2、如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买卖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公司 证券的,本公司将依法收回其所得的收益;如涉嫌犯罪的,应当将案 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3、外部单位或个人及其工作人员因保密不当致使前述重大信息被泄 露,应立即通知公司,公司应在第一时间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 告。 4、外部单位或个人在相关文件中不得使用公司报送的未公开重大信 息,除非与公司同时披露该信息。 5、外部单位或个人应该严守上述条款,如违反本办法及相关规定使用 本公司报送信息,致使公司遭受经济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要求其承 担赔偿责任。 第十条 本办法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第十一条 董事会有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公司实际情况,对本办法进 行修改。 北京首创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〇年三月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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