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会]水井坊(600779)201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四川世正律师事务所 关于四川水井坊股份有限公司 201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法律意见书 致:四川水井坊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 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有关法律”)及《四川水井坊股份 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四川世正律师事务 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四川水井坊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的委托,指派阎民宪、谢萍律师出席公司2010 年第一次临时股 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对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合法性 进行见证,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和召开的程 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是否符合有关法律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以及本次股东大会对审议的议案表决的结果是否合法 有效发表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及议案所表述 的事实真实性、合法性发表意见。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 精神,对与出具法律意见书有关的资料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 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2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的程序 公司六届董事会于2010 年2 月28 日作出召开公司2010 年第一 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决议,并于2010 年3 月2 日在《中国证券报》、《上 海证券报》、《证券时报》上刊登了《四川水井坊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 开201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对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 间、地点、会议议案、出席会议人员等事项进行了充分披露。本次股 东大会于2010 年3 月17 日9:30 在成都市全兴路9 号公司多功能厅 召开。 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审议事项、股东 或其授权委托代理人参加会议的方式等均按照公告的内容进行;本次 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的程序符合有关法律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根据有关法律、公司章程及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出席本次股东 大会的人员为: (1)2010 年3 月11 日下午交易结束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 (2)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本所律师审查了上述股东或其授权委托代理人提供的证件,均为 有效证件。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其授权委托代理人共 31 人,代表股份242,762,308 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49.69%。 经验证,上述股东或其授权委托代理人的主体资格符合有关法律 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有权依法行使表决权;根据公司章程规定,出席 3 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均具备相应的资格。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对公告中列明的议案采取现场投票方式进行表决, 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100% 审议通过了《关于转让所持四川全兴酒业有限公司55%股权的议案》。 经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其授权委托代理人对表决结 果没有提出异议,其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结论意见 基于上述事实,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 开的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均符合有关法律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 效。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201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之目的使 用,本所律师同意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其他信息披露资 料一并公告。 四川世正律师事务所 律师:阎民宪 谢萍 二0 一0 年三月十七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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