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报]美的电器(000527)2009年度报告
广东美的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条 为了提高公司的规范运作水平,加大对年报信息披露责任人的问责力度,提高年报信息披露的质量和透明度,增强年报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与年报信息披露相关的其他人员在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规章制度,未勤勉尽责或者不履行职责,导致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应当按照本制度的规定追究其责任。 第三条 实行责任追究制度,应遵循以下原则: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有错必究;过错与责任相适应;责任与权利对等原则。 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1、违反《公司法》、《证券法》、《企业会计准则》等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2、违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及中国证监会、广东证监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的有关年报信息披露的编报规则、格式准则、指引、备忘录、通知等,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3、违反《公司章程》、《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及公司其他内部控制相关制度,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4、未按照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的规程办事且造成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5、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不及时沟通、汇报造成重大失误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6、其他个人原因造成年报的信息披露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7、监管部门认定的其他年度报告信息披露存在重大差错的情形。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公司应当对责任人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 1、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影响较大且事故原因系责任人个人主观故意所致 的; 2、干扰、阻挠事故原因的调查和事故处理,打击、报复、陷害调查人的; 3、明知错误,仍不纠正处理,致使危害结果扩大的; 4、多次发生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 5、董事局认为的其它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的情形。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对责任人从轻、减轻或者免于处罚: 1、责任人有效阻止不良后果发生的; 2、责任人主动纠正错误,并且挽回全部或者大部分损失的; 3、确因意外、不可抗力等非主观因素造成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的; 4、董事会认为有其他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于处罚的情形的。 第七条 追究责任的形式包括: 1、责令改正并作检讨; 2、通报批评; 3、调离岗位、停职、降职、撤职; 4、赔偿损失; 5、解除劳动合同; 6、情节严重涉及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条 公司证券部门协同其他相关部门在公司董事局秘书的协调下负责收集、汇总与追究责任有关的资料,按制度规定提出相关处理方案,逐级上报公司董事局批准。 第九条 公司在对相关责任人作出处理前,应当听取责任人的意见,保障其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第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 章程》、《公司信息披露制度》等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局负责修订和解释。 第十二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局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施行,由公司董事局负责解释。 广东美的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2010年3月15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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