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联交易]中国神华(601088)日常关联交易公告
证券代码:601088 证券简称:中国神华 公告编号:临2010-006 中国神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日常关联交易公告 中国神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交易内容: 1、调整本公司与神华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神华集团”)、太原铁路局日常关联交易2010年的交易上限金额; 2、续签本公司与神华集团及其他依据《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联交所上市规则”)构成本公司关联方的实体(“其他关联方”)之间的部分日常关联交易协议,并确定相关日常关联交易2011年至2013年每年的交易上限金额。 ●关联人回避事宜:根据本公司上市地上市规则及本公司《公司章程》的规定,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董事应当回避表决。回避情况详见本公司于2010年3月13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公告的《中国神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四十次会议决议公告》。参加表决的董事人数符合法定比例,会议的召开及表决合法有效。 ●对公司的影响:各项日常关联交易于本公司一般及日常业务过程中进行,均按照正常商务条款或比正常商务条款为佳的条款进行,协议、交易及其交易上限公平合理,符合本公司及本公司股东的整体利益。 一、调整部分日常关联交易2010年度交易上限金额 (一)调整部分日常关联交易2010年度交易上限金额的具体情况 根据本公司预计的业务增长、中国的经济前景、本公司对于未来需求及经营状况的估计,本公司拟调整部分日常关联交易2010年度交易上限金额。 1、《产品和服务互供协议》 本公司与神华集团已签署《产品和服务互供协议》,该协议自2008年1月1日起生效至2010年12月31日届满。根据该协议,本公司及本公司附属公司(“本集团”)和神华集团将互相提供生产物料及辅助服务。 自2005年本公司H股上市以来,本集团与神华集团一直互相提供生产物料及辅助服务。其中,本集团于2007年度、2008年度和2009年度向神华集团提供的生产物料及辅助服务的价值分别约为38.86百万元、507.85百万元及559.37百万元。 本集团向神华集团提供的生产物料及辅助服务的2010年度的现有年度上限为2,047.74百万元。本集团和神华集团业务将持续增长,导致本集团向神华集团提供的生产物料及辅助服务将增加,本公司预计本集团于2010年度向神华集团提供的生产物料及辅助服务的价值的年度上限需上调为2,670百万元。调整的主要原因包括:(1)神华集团业务发展、产能增加,本集团向神华集团提供的铁路运输服务、采掘设备出租、工程服务等相关产品和服务将增加;(2)本公司预计原材料价格和人工成本将稳步上升。 2、《煤炭互供协议》 本公司与神华集团已签订《煤炭互供协议》,该协议自2008年1月1日起生效,并将于2010年12月31日届满。根据该协议,本集团将在上述期限内向神华集团拥有的多家电厂等业务及若干从事煤炭买卖业务的附属公司出售煤炭,并就此按一般商业条款收取对价。神华集团亦将在上述期限内向本集团提供各类煤炭,以供配煤及转售。 自2005年本公司H股上市以来,本集团与神华集团一直互相出售各类煤炭。其中,本集团于2007年度、2008年度和2009年度向神华集团出售的各类煤炭的价值分别约为1,165.66百万元、1,642.25百万元及1,570.22百万元。 本集团向神华集团出售煤炭的2010年度的现有年度上限为2,732.72百万元。 根据预计的本集团和神华集团的业务增长、本集团对于与神华集团《煤炭互供协议》项下需求及经营状况的估计,本公司预计本集团于2010年度向神华集团出售的煤炭的价值的年度上限需上调为4,500百万元。调整的主要原因包括:(1)本集团2010年新增向神华集团下属若干电厂供煤;(2)神华集团原有电厂和煤制油项目的业务扩展、煤炭需求增加,本集团向神华集团提供的煤炭增加;(3)本集团预计煤炭价格将维持在高位或稳步上升。 3、《运输服务框架协议》 本公司与太原铁路局已签署《运输服务框架协议》,期限自签订之日2009年12月18日起至2010年12月31日届满。根据该框架协议,太原铁路局同意为本集团于上述期限内提供铁路运输及相关服务。 太原铁路局自2008年1月1日以来,一直向本集团提供铁路运输服务。本集团于2008年度、2009年度就太原铁路局所提供的铁路运输服务所支付的费用分别约为2,760百万元及4,304百万元。 本集团就太原铁路局所提供的铁路运输服务所支付的费用的2010年度现有年度上限为2,600百万元。根据本集团预计煤炭产量和销量的持续增长,本公司预计本集团于2010年度就太原铁路局所提供的铁路运输服务所支付的费用的年度上限需上调为7,000百万元。 (二)调整上述日常关联交易上限金额需履行的审批程序 根据本公司上市地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公司对《产品和服务互供协议》项下2010年度交易上限的调整须经本公司董事会批准,但无须提交独立股东批准;本公司对《煤炭互供协议》和《运输服务框架协议》项下2010年度交易上限的调整须经本公司董事会和独立股东批准。 二、续签新的日常关联交易协议 (一)日常关联交易现状 本公司的日常关联交易主要为与神华集团相互出售各类煤炭、相互提供生产物料及辅助服务,接受太原铁路局铁路运输服务,向其他关联方销售或采购煤炭。 本次董事会会议审议日常关联交易事项之前,本公司日常关联交易的执行依据是: 1、《产品和服务互供协议》 2007年3月23日,本公司与神华集团签署《产品和服务互供协议》,协议有效期自2008年1月1日起至2010年12月31日届满。根据该协议,神华集团和本集团互相提供生产物料及辅助服务。 2、《煤炭互供协议》 2007年3月23日,本公司与神华集团签署《煤炭互供协议》,协议有效期自2008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届满。根据该协议,本集团在上述期限内向神华集团拥有的多家电厂等业务及若干从事煤炭买卖业务的附属公司出售煤炭,并就此按一般商业条款收取对价。神华集团亦在上述期限内向本集团出售各类煤炭,以供配煤及转售。 3、《运输服务框架协议》 2009年12月18日,本公司与太原铁路局签署《运输服务框架协议》,协议有效期自签订之日(2009年12月18日)起至2010年12月31日届满。根据该框架协议,太原铁路局同意为本集团于上述期限内提供铁路运输及相关服务。 4、各项《煤炭供应框架协议》 2007年9月25日、2007年9月20日、2007年8月21日和2009年3月27日,本公司分别与中国大唐集团公司(“中国大唐”)、天津津能投资公司(“津能投资”)、江苏省国信资产管理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江苏国信”)、陕西省煤 炭运销(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陕西煤炭运销”)签订各项《煤炭供应框架协议》。 根据上述各项协议,本集团向中国大唐、津能投资、江苏国信销售煤炭,向陕西 煤炭运销采购煤炭。 上述日常关联交易协议近三年的执行情况: 单位:人民币百万元 交易金额及上限 执行 关联交易项目 2008年度 2009年度 2010年度 依据 1月份 交易上限 实际 交易 实际 交易 实际 (建议修 发生 上限 发生 上限 发生 订上限) 本集团向神华集团 提供生产物料和辅 507.85 1,317.26 559.37 1,654.92 46 2,670 助服务 《产品和服 务互供协 议》 本集团向神华集团 购买生产物料和辅 1,221.38 2,735.91 1,257.23 3,231.31 101 3,591.71 助服务 本集团向神华集团 2,732.72 销售各类煤炭 1,642.25 2,049.89 1,570.22 2,672.80 110 (4,500) 《煤炭互供 协议》 本集团向神华集团 购买各类煤炭 4,729.65 7,860.45 3,445.48 8,088.49 32 8,312.38 《运输服务 本集团接受太原铁 2,600 框架协议》 路局铁路运输服务 — — 1,118.53 1,300 322 (7,000) 本集团向中国大唐 销售煤炭 3,328.22 4,300 1,199.01 10,802.00 115 11,830.00 本集团向津能投资 销售煤炭 802.14 1,380.00 779.38 2,550.00 23 2,670 各项《煤炭 供应框架协 议》 本集团向江苏国信 销售煤炭 1,168.09 3,111.83 917.57 3,578.60 86 4,115,39 本集团向陕西煤炭 运销采购煤炭 — — 513.22 4,825.60 96 6,110.00 注:1、本集团与太原铁路局的《运输服务框架协议》为2009年年内签订,2009年度关联交易实际发生金额指自2009年9月23日太原铁路局成为本公司的关联方之日起至2009年12月31日止期间发生的费用,不包括2009年9月23日前发生的费用;2、2010年交易上限的生效日期为本公告日,包括本次批准的《产品和服务互供协议》调整后的2010年度交易上限,括号内建议修订上限是董事会批准同意提请2009年度股东周年大会审议的《煤炭互供协议》项下本集团向神华集团销售各类煤炭的2010年度交易上限和《运输服务框架协议》的2010年度交易上限。 (二)续签日常关联交易协议 本公司拟与神华集团及其他关联方续签上述《产品和服务互供协议》、《煤炭互供协议》、《运输服务框架协议》和各项《煤炭供应框架协议》。续签后的 日常关联交易协议所限定的具体交易项目请见本公告“七、日常关联交易协议签 订情况及主要内容”。与现有日常关联交易项目相比,续签的日常关联交易协议 限定的具体交易项目没有重大变化。 (三)各类日常关联交易的上限金额预测 本集团2011年至2013年日常关联交易每年的上限金额预测数据如下表: 单位:人民币百万元 执行依据 关联交易项目 2011年度 2012年度 2013年度 本集团向神华集团提供生产物料 和辅助服务 4,600 7,300 8,600 《产品和服 务互供协议》 本集团向神华集团购买生产物料 和辅助服务 5,500 6,000 6,600 本集团向神华集团销售各类煤炭 6,600 7,000 7,500 《煤炭互供 协议》 本集团向神华集团购买各类煤炭 11,000 13,000 16,000 《运输服务 本集团接受太原铁路局铁路运输 框架协议》 服务 8,100 8,600 9,300 本集团向中国大唐销售煤炭 4,300 4,600 4,900 本集团向津能投资销售煤炭 4,100 4,400 4,800 各项《煤炭供 应框架协议》 本集团向江苏国信销售煤炭 3,500 3,800 4,100 本集团向陕西煤炭运销采购煤炭 6,000 6,400 7,100 (四)日常关联交易上限金额的主要预测依据 本集团2011年至2013年日常关联交易上限金额增加的主要预测依据如下:1、《产品和服务互供协议》 随着本集团和神华集团业务的持续增长,本集团向神华集团提供的生产物料及辅助服务将增加,本公司预计本集团于2011年度、2012年度及2013年度向神华集团提供物料和服务的价值约为4,600百万元、7,300百万元及8,600百万元。上限调整的主要原因包括:(1)神华集团下属煤制油、煤化工项目的附属煤矿投入运营生产,本公司向该等附属煤矿提供的生产运营管理等相关产品和服务将增加;(2)神华集团业务发展、产能增加,本集团向神华集团提供的铁路运输服务、采掘设备出租、工程服务等相关产品和服务将增加;(3)本公司预计原材料价格和人工成本将稳步上升。 随着本集团和神华集团业务的持续增长,神华集团向本集团提供的生产物料和辅助服务将增加。本公司预计神华集团于2011年度、2012年度及2013年度向本集团提供的物料和服务的价值约为5,500百万元、6,000百万元及6,600百万元。上限调整的主要原因包括:(1)本集团业务扩展、下属煤矿建设,向神华集团采购炸药、油料等相关产品和服务将增加;(2)本集团下属煤矿技术改造、产能扩张,黄玉川等煤矿陆续投入运营,向神华集团采购的物料和服务将增加;(3)本公司预计炸药、油料等相关产品的原材料价格将持续上涨,人工成本将稳步上升。 2、《煤炭互供协议》 根据对本集团未来业务量、产能及业务的增长、未来煤炭价格趋势以及《煤炭互供协议》项下的需求及运营状况的估计,本公司预计本集团于2011年度、2012年度及2013年度向神华集团出售各类煤炭的价值约为6,600百万元、7,000百万元及7,500百万元。上限调整的主要原因包括:(1)神华集团下属多家电厂陆续投入运营、煤炭需求增加,本集团将向该等电厂出售煤炭;(2)神华集团原有电厂和煤制油项目的业务扩展、煤炭需求增加,本集团向神华集团提供的煤炭增加;(3)本集团预计煤炭价格将维持在高位或稳步上升。 神华集团于2011年度、2012年度及2013年度向本集团出售各类煤炭的价值约为11,000百万元、13,000百万元及16,000百万元。上限增加的主要原因包括:(1)本集团预计本集团产能和业务量将持续增长,由此带来的配煤等需求将增加;(2)本集团预计本集团市场业务扩展,将采购多种煤炭产品转售来满足公司客户需求;(3)本集团预计煤炭价格将维持在高位或稳步上升。 3、《运输服务框架协议》 根据对本集团未来业务量、产能及业务的增长和《运输服务框架协议》项下的需求及运营状况的估计,本公司预计本集团于2011年度、2012年度及2013年度向太原铁路局支付的铁路运输服务费用约为8,100百万元、8,600百万元及9,300百万元。 4、《煤炭供应框架协议》 根据对本集团未来业务量、产能及业务的增长、未来煤炭价格和各项《煤炭供应框架协议》项下的需求及营运状况的估计,本公司预计本集团于2011年度、2012年度及2013年度向中国大唐、津能投资、江苏国信销售煤炭和向陕西煤炭运销采购煤炭的交易金额与2010年度交易金额相比有所变化。 三、关联方介绍和关联关系 (一)神华集团 神华集团为国有独资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38,809,281,000元,法定代表人为张喜武,经营范围为国务院授权范围内的国有资产经营;开展煤炭等资源性产品、煤制油、煤化工、电力、热力、港口、各类运输业、金融、国内外贸易及物流、房地产、高科技、信息咨询等行业领域的投资、管理;规划、组织、协调、管理神华集团所属企业在上述行业领域内的生产经营活动;矿产品、化工材料及化工产品(不含危险化学品)、纺织品、建筑材料、机械、电子设备、办公设备的销售。 神华集团为本公司的控股股东,截至本公告公布之日,持有本公司14,511,037,955股股份,占本公司总股本的72.96%。根据上交所上市规则及联交所上市规则,神华集团是本公司关联方。 (二)太原铁路局 太原铁路局及其附属公司主要从事铁路运输业务。 根据联交所上市规则的规定,太原铁路局因持有本公司附属公司朔黄铁路发展有限责任公司41.2%的股权而成为本公司的关连人士。 (三)中国大唐 中国大唐是中国五家大型发电企业之一。中国大唐的主要业务包括管理国家投资并由中国大唐拥有的国有资产、投资、建设及管理电力能源工程、生产及订制电力设备、承包及提供有关环保项目及可再生能源发展的咨询服务。 大唐河北发电有限公司(“河北大唐”)因持有本公司附属公司河北国华定洲发电有限责任公司19%的股本权益而成为本公司的关连人士。中国大唐持有河北 大唐的全部股本权益。根据联交所上市规则,中国大唐亦为本公司的关连人士。 (四)津能投资 津能投资为一家国有企业,主要从事能源行业(包括电力、火电、气电及可再生电力)的投资、建设、经营及管理。 根据联交所上市规则的规定,津能投资因持有本公司附属公司天津国华津能发电有限责任公司35%的股权而成为本公司的关连人士。 (五)江苏国信 江苏国信为一家国有企业,主要从事国有资产的经营、管理、转让、投资、业务指派及资产重组。 根据联交所上市规则的规定,江苏国信因持有本公司附属公司江苏国华陈家港发电有限责任公司45%的股权而成为本公司的关连人士。 (六)陕西煤炭运销 陕西煤炭运销及其附属公司主要从事煤炭运销及相关业务。 陕煤化集团府谷能源投资有限公司(“府谷能源”)因持有本公司附属公司榆林神华能源有限责任公司49.99%的股权而成为本公司的关连人士。陕西煤业化工集团有限公司持有府谷能源约57%股权及陕西煤炭运销的100%股权,故根据联交所上市规则,陕西煤炭运销为本公司的关连人士。 四、定价政策和定价依据 (一)本公司与神华集团日常关联交易的定价依据 1、《产品和服务互供协议》项下的各项产品和服务的定价原则如下:(1)凡有政府定价的,执行政府定价;凡没有政府定价,但有政府指导价的,执行政府指导价;没有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的,执行市场价(含招标价);前三者都没有的或无法在实际交易中适用以上交易原则的,执行协议价(即“成本+5%利润”)。本公司和神华集团同意免费向对方提供信息系统硬件设施使用服务。 2、《煤炭互供协议》项下的煤炭互供执行市场价,即于同一地区或其附近地区,在正常商业交易情况下,按一般商业条款供应同等级煤炭的独立第三方当时 收取的价格,或双方各自在当时当地在正常商业交易情况下,按一般商业条款向独立第三方供应同等级煤炭的价格。除非第三方提供的销售条件优于对方提供的销售条件,双方应优先购买对方的煤炭产品。 (二)本公司与其他关联方日常关联交易的定价依据 1、《运输服务框架协议》项下的定价原则为:有政府定价的,执行政府定价;没有政府定价,有政府指导价的,执行政府指导价;没有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的,执行市场价,即于同一地区或其附近地区,在正常商业交易情况下,按一般商业条款提供同等级服务的独立第三方当时收取的价格,或双方各自在当时当地在正常商业交易情况下,按一般商业条款向独立第三方提供或购买同等级服务的价格。在符合上述定价原则的前提下,太原铁路局向本集团提供服务的价格由具体服务合同规定。 2、《大唐煤炭供应框架协议》和《天津津能煤炭供应框架协议》项下的煤炭销售执行市场价,即于同一地区或其附近地区,在正常商业交易情况下,按一般商业条款供应同等级煤炭的独立第三方当时收取的价格,或双方各自在当时当地在正常商业交易情况下,按一般商业条款向独立第三方供应或购买同等级煤炭的价格。在符合上述定价原则的前提下,本集团向中国大唐、津能投资供应煤炭的价格由具体煤炭销售合同规定。 3、《江苏国信煤炭供应框架协议》项下本集团向江苏国信供应的煤炭产品对价应按具体煤炭销售合同的规定。 4、《陕西煤炭运销煤炭供应框架协议》项下本公司和陕西煤炭运销根据当地市场价格,同时参考陕西煤业化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和本公司供应电力企业的重点合同价格商定煤炭买卖价格。具体价格由陕西煤炭运销分公司与本公司分、子公司另行签订的具体煤炭销售合同约定。 五、交易目的和交易对公司的影响 (一)进行日常关联交易的目的 1、本公司与神华集团签订《产品和服务互供协议》和《煤炭互供协议》的 目的在于:2004年重组设立本公司时,神华集团向本公司注入重组前属于神华集团及其下属企业和单位的主营业务及与其相关的资产、负债及/或所有者权益。重组后,神华集团保留辅助生产服务、物资供应,部分电力、煤炭开采、加工、销售和出口,及非主营业务如金融服务等业务以及相关的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重组完成后,本集团与神华集团继续互供煤炭、其他产品及服务。双方及各自的下属企业和单位在重组前相互有着长期的合作经验,上述关联交易能确保本公司获得可靠、有质量保证的材料物资和服务供应,降低经营风险和成本,有利于本公司正常生产经营。 2、本公司接受太原铁路局服务的目的在于保证本集团的煤炭运输服务,加强本集团的煤炭销售业务的竞争力,为本集团带来较佳经济回报。 3、本公司向中国大唐、津能投资、江苏国信销售煤炭的目的在于,该等关联交易为本公司日常业务的一部分,并按一般商业条款收取回报,符合本公司利益。 4、本公司向陕西煤炭运销采购煤炭的目的在于保证煤炭的未来供应以满足本集团需求、扩大本集团发电业务并增强竞争力,为本集团带来较佳经济回报。 (二)日常关联交易对公司的影响 各项日常关联交易于本公司一般及日常业务过程中进行,均按照正常商务条款或比正常商务条款为佳的条款进行,协议、交易及其交易上限公平合理,符合本公司及本公司股东的整体利益。 六、日常关联交易的审批 (一)董事会表决情况和关联董事回避情况 本公司于2010年3月12日召开的第一届董事会第四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1、《关于上调与太原铁路局〈运输服务框架协议〉2010年度交易上限的议案》; 2、《关于上调与神华集团公司〈产品和服务互供协议〉2010年度交易上限 的议案》; 3、《关于上调与神华集团公司〈煤炭互供协议〉2010年度交易上限的议案》;4、《关于与神华集团公司签订2011年至2013年新〈煤炭互供协议〉的议案》;5、《关于与神华集团公司签订2011年至2013年新〈产品和服务互供协议〉的议案》; 6、《关于与中国大唐集团公司签订2011年至2013年新〈煤炭供应框架协议〉的议案》; 7、《关于与天津津能投资公司签订2011年至2013年新〈煤炭供应框架协议〉的议案》; 8、《关于与江苏省国信资产管理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签订2011年至2013年新〈煤炭供应框架协议〉的议案》; 9、《关于与太原铁路局签订2011年至2013年新〈运输服务框架协议〉的议案》; 10、《关于与陜西省煤炭运销(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签订2011年至2013年新〈煤炭供应框架协议〉的议案》。 本公司董事会成员8人,出席董事会会议董事8人。在审议上述第2、3、4、5项议案时,4名关联董事回避表决。关联董事回避表决后,非关联董事一致同意上述议案。参加表决的董事人数符合法定比例,会议的召开及表决合法有效。 (二)独立董事意见 本公司4名独立董事于2010年3月10日同意将上述第1-10项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 独立董事对各项日常关联交易事项议案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各项日常关联交易事项的审议、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上市监管规定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2、各项日常关联交易于本公司一般及日常业务过程中进行,均按照正常商务条款或比正常商务条款为佳的条款进行,协议、交易及其交易上限公平合理,符合本公司及本公司股东的整体利益。 (三)独立股东审议 除上述第2项议案外,其他议案将提交本公司2009年度股东周年大会审议。本公司控股股东神华集团将在审议上述第3、4、5项议案时回避表决。 本公司将另行公布2009年度股东周年大会通知。 七、日常关联交易协议签订情况及主要内容 本公司拟分别与神华集团续签《产品和服务互供协议》、《煤炭互供协议》,与太原铁路局续签《运输服务框架协议》,与中国大唐、津能投资、江苏国信、陕西煤炭运销续签各项《煤炭供应框架协议》。上述各项日常关联交易协议的有效期均为2011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届满。 上述日常关联交易协议的主要内容为: 1、《产品和服务互供协议》的主要条款 (1)神华集团和本集团将免费向对方提供信息系统硬件设施使用方面服务;(2)神华集团向本集团提供产品和服务包括:炸药、信管、油料产品及其他相关或类似生产物料及服务,保安、物流及支援服务、投标服务及其他相关或类似辅助生产服务,社会保障及退休金管理服务、员工人事档案服务;本集团向神华集团提供的产品和服务包括:供水、运煤车辆管理、铁路运输及其他相关或类似产品及服务; (3)产品和服务定价原则:凡有政府定价的,执行政府定价;没有政府定价,但有政府指导价的,执行政府指导价;没有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的,执行市场价(含招标价);前三者都没有的或无法在实际交易中适用以上交易原则的,执行协议价(即“成本+5%利润”)。 2、《煤炭互供协议》的主要条款 (1)煤炭互供执行市场价; (2)除非第三方提供的销售条件优于对方提供的销售条件,双方应优先购买对方的煤炭产品。 3、《运输服务框架协议》的主要条款 (1)太原铁路局向本集团提供铁路运输和其他相关服务; (2)服务定价原则:有政府定价的,执行政府定价;没有政府定价,有政府指导价的,执行政府指导价;没有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的,执行市场价,即于同一地区或其附近地区,在正常商业交易情况下,按一般商业条款提供同等级服务的独立第三方当时收取的价格,或双方各自在当时当地在正常商业交易情况下,按一般商业条款向独立第三方提供或购买同等级服务的价格。 4、《大唐煤炭供应框架协议》的主要条款 (1)本集团长期向中国大唐销售及供应煤炭; (2)煤炭销售执行市场价。 5、《天津津能煤炭供应框架协议》的主要条款 (1)本集团长期向津能投资销售及供应煤炭; (2)煤炭销售执行市场价。 6、《江苏国信煤炭供应框架协议》的主要条款 (1)本集团长期向江苏国信销售及供应煤炭; (2)本集团向江苏国信供应的煤炭产品对价按具体煤炭销售合同的规定。7、《陕西煤炭运销煤炭供应框架协议》的主要条款 (1)陕西煤炭运销以不弱于任何其他独立第三方所给予本公司的条件向本集团提供煤炭; (2)双方根据当地市场价格,同时参考陕西煤业化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和本公司供应电力企业的重点合同价格商定煤炭买卖价格。 八、备查文件 1、本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四十次会议决议; 2、独立董事意见; 3、《产品和服务互供协议》; 4、《煤炭互供协议》; 5、《运输服务框架协议》; 6、《大唐煤炭供应框架协议》; 7、《天津津能煤炭供应框架协议》; 8、《江苏国信煤炭供应框架协议》; 9、《陕西煤炭运销煤炭供应框架协议》。 特此公告 承董事会命 中国神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 黄清 二零一零年三月十二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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