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紫金矿业(601899)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证券代码:601899 证券简称:紫金矿业 编号:临2010-010 紫金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紫金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于2010年2月9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及《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证券时报》刊登了《紫金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募集资金专项审计的整改报告》(临2010-008),根据该整改报告,本公司拟于2010年2月底前与银行和保荐人签署三方监管协议(包括公司层面及相关子公司层面),对后续尚未使用的募集资金按募集资金管理办法规范使用和管理。 本公司募集资金项目中部分由本公司负责实施,部分由本公司下属分公司及全资子公司负责实施。为规范剩余募集资金管理,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规范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通知》、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及《紫金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0年2月25日,本公司、紫金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紫金山金铜矿(为本公司下属分公司)、珲春紫金矿业有限公司(为本公司下属全资子公司)(以下统称为"甲方")分别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杭支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杭支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杭县支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杭支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珲春支行(以下统称为"乙方")及本公司保荐人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丙方")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一、协议各方及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简称"专户")设置情况 协议各方 开户银行及专户账号 募集资金使用项目 本公司,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杭支行,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杭支行863002614708094001 矿产资源勘探项目本公司,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杭县支行,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杭县支行13740101040007693 收购塔吉克斯坦ZGC金矿及开发项目本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杭支行,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杭支行35001697307052501324 收购中寮铜矿区五子骑龙-浸铜湖矿段地质详查勘查区探矿权项目、日处理200吨难选冶金精矿冶炼提金工程、补充公司流动资金紫金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紫金山金铜矿,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杭支行,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杭支行1410030329000003382 紫金山金铜矿联合露天开采项目珲春紫金矿业有限公司,中国工商银行珲春支行,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珲春支行0808720129200123193 珲春紫金曙光金铜矿改扩建工程 二、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1、专户仅用于甲方募投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甲方以存单方式存放募集资金(若有),甲方承诺上述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丙方。甲方存单不得质押。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丙方作为本公司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规定》以及本公司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和查询。丙方每半年进行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徐荣健、宇尔斌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有关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咨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5日前,遇节假日顺延)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丙方。 6、甲方1次或12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20%的,甲方应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协议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协议的效力。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10、协议自甲方、乙方和丙方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特此公告。 紫金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一〇年二月二十七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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