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事会]中海发展(600026)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年报工作规程
中海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年报工作规程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充分发挥董事会审计委员 会的监督作用,规范年报编制、审议与披露程序,明确董事会审计委 员会在年报编制、审议与披露工作中的职责,维护公司审计的独立性, 建立健全公司内部控制体系,根据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要求和规定,以 及本公司《公司章程》,《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和本公司《董事 会审计委员会实施细则》,制定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年报工作规程。 第二条 公司年度财务报告审计工作的时间安排应根据相关监管 要求和董事会的年度工作计划,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与负责公司年度 审计工作的会计师事务所(简称年审会计师事务所)协商确定。 第三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应督促年审会计师事务所在约定时限 内提交审计报告,并以书面意见形式记录督促的方式、次数和结果, 相关记录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主任签字确认。 第四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应在为公司提供年度审计的会计师 (以下简称年审会计师)进场前审阅公司编制的财务会计报表,形成 书面意见。如年审会计师在公司编制完成财务会计报表之前进场,董 事会审计委员会应审阅其年度报告审计工作安排,形成书面意见。 第五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应在年审会计师进场后加强与年审会 计师的沟通,在年审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初步审计意见后再一次审阅本 公司财务会计报表,形成书面意见。 第六条 公司年度财务报告审计工作完成后,董事会审计委员会 应对年度财务会计报表进行审议和表决,形成决议后提交董事会审 议。 第七条 在向董事会提交公司年度财务报告的同时,董事会审计 委员会应向董事会提交年审会计师事务所从事本年度公司审计工作 的总结报告和下年度续聘或改聘年审会计师事务所的决议。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在续聘下一年度年审会计师事务所时,应对 年审会计师完成本年度审计工作情况及其执业质量做出全面客观的 评价,达成肯定性意见后,提交董事会通过并召开股东大会决议;形 成否定性意见的,应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在改聘下一年度年审会计师事务所时,应通 过见面沟通的方式对前任和拟改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全面了解和恰 当评价,形成意见后提交董事会决议,并召开股东大会审议。 第十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应关注公司在年报审计期间发生改聘 会计师事务所的情形。公司原则上不得在年报审计期间改聘年审会计 师事务所,如确需改聘,审计委员会应约见前任和拟改聘会计师事务 所,对双方的执业质量做出合理评价,并在对公司改聘理由的充分性 做出判断的基础上,表示意见,经董事会决议通过后,召开股东大会 做出决议,并通知被改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参会,在股东大会上陈述自 己的意见。公司应充分披露股东大会决议及被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陈 述意见。 第十一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在续聘或改聘年审会计师事务所过 程中的沟通情况、评估意见及建议需形成书面记录并由相关当事人签 字,在股东大会决议披露后三个工作日内报告上海证监局。 第十二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委员及其他涉密人员对年报编制和 审议期间讨论和决定的事项负有保密义务。 第十三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有权要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对本委 员会在年报编制和审议期间履行职责给予充分支持。审计委员会在必 要时可以聘请其他中介机构为其出具专业意见。 第十四条 本规程未尽事宜或与本规程生效后颁布、修改的法 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 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及时修 订本规程,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十五条 本规程由公司董事会制定、解释和修改。 第十六条 本规程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中海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零一零年一月二十九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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