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会]熊猫烟花(600599)201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时间:2010年01月13日 10:01:42 中财网


湖南联合创业律师事务所
关于熊猫烟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致:熊猫烟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下称《证券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下
称“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下称《规则》)
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湖南联合创业律师事务所(下称
“本所”)接受熊猫烟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证券简称:熊猫烟花;
证券代码:600599;下称“公司”)委托,指派阳立、袁辉律师(下
称“本所律师”)出席公司201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下称“本次
临时股东大会”),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对公司本次临时股东大会所涉及
的有关事项进行了审查,查阅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
须查阅的文件,并对有关问题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在本法律意
见书中,本所律师根据《规则》的要求,仅对公司本次临时股东大会
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人员的资格、新议案的提出、股东大会表决
程序和表决结果的合法性发表意见,而不对本次临时股东大会所审议
的议案内容和该等议案中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
表意见。本所律师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本所同意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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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定文件随同其他文件
一并报送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查并予以公告。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
神,对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和有关事项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出席了公
司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的程序
(一)经本所律师查验,公司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由2009年12月25
日召开的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决定召开。2009年12月26日,
公司董事会在《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上刊登了《熊猫烟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
公告暨召开201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本所律师经审查认
为,公司召开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公告刊登日期距本次临时股东大会
的召开日期业已超过十五日;公司发布的公告载明了会议召开的时
间、地点及审议事项,说明了股东有权出席并可委托代理人出席和行
使表决权、有权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的股权登记日、出席会议股东的
登记办法、股东投票办法等;公司召开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程序和公
告符合有关规定的要求。

(二)经本所律师查验,公司董事会提请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的议案为:
审议《关于公司2010 年度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的议案》。

经审查,以上议案符合《规则》的有关规定,并已在本次临时股
东大会公告中列明,议案内容已充分披露。

(三)经本所律师现场核查,本次临时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记名投
票表决的方式;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为:2010 年1 月12 日上午9:30(星期二);
现场会议召开地点为:公司办公楼三楼会议室;会议期限:半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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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本所律师查验,本次临时股东大会按照公告的召开时间、召开
地点、参加会议的方式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召开程序进行。

二、关于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规则》、公司章程及关于召开
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人员应为:
(一)2010 年1 月6 日当日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均可亲自或书面委托代
理人出席会议;
(二)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聘请的律师。

经本所律师查验,参加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股东和股东代表共
2人,代表股份5341654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42.39 %。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的资格
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有权对本次临时股
东大会的议案进行审议、表决;未发现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股东及
其代表的股份表决权有出席无效、代理无效或因此而导致潜在纠纷的
情况。

三、关于新议案的提出
经本所律师见证,在本次临时股东大会上没有股东提出新的议
案。

四、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经查验,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现场投票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
程规定的表决程序,对议案采取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监票人、
计票人和本所律师共同进行监票和计票,并当场公布现场表决结果。

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对表决结果没有提出异议。

五、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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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的《关于公司2010 年度向银行申请综合
授信的议案》必须经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二
分之一以上通过。

本次临时股东大会没有对会议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

经本所律师合理查验,《关于公司2010 年度向银行申请综合授
信的议案》已经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二分之
一以上通过(公司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具体表决结果,请参见公司本
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的相关公告)。

六、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
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
法、有效;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本次临时股东大会通过的有关决议合法有效。

湖南联合创业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阳立
(盖章) 袁辉
2010年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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