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会]好当家(600467)2008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集团(上海)事务所 关于山东好当家海洋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08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山东好当家海洋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集团(上海)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 担任山东好当家海洋发展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或“好当家”)之特聘法律顾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 法》”)等法律、法规和《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称“《股东大会规则》”) 及《山东好当家海洋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称“《公司章程》”)等有关 规定,指派本所律师出席并见证了公司于2009 年5 月23 日上午在公司会议室召 开的2008 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召开程序、出席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等事宜进行了审查。 本所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之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及中国现行法律、 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发表法律意见。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公告的法定文件,随公司其 他公告一并提交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查并予公告。 本所律师已经对公司提供的与本次股东大会有关的文件、资料及证言进行审 查判断,并据此出具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 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法律问题发表如下意见: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公司董事会已于2009 年4 月29 日分别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 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刊登了《山东好当家海洋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08 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本次股东大会于2009 年5 月23 日上午在公司会 议室召开, 董事长李鹏程先生主持会议。 国浩律师集团(上海)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2 本所律师经审查认为,公司召开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的公告刊登日期距本次年 度股东大会的召开日期业已超过二十日;公司发布的公告载明了会议召开的时 间、地点及审议事项,说明了股东有权出席并可委托代理人出席和行使表决权、 有权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的股权登记日、出席会议股东的登记办法等;公司董事 会提请本次年度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为: 1、审议关于2008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2、审议关于2008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3、审议关于2008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4、审议关于2008年年度报告的议案; 5、审议关于2008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6、审议关于续聘山东汇德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的议案; 7、审议关于公司2009年度银行借款计划的议案; 8、审议《公司2009年度日常关联交易报告》的议案; 9、审议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10、审议关于制订《防范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制度》的议案。 经审查,以上议案符合《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并已 在本次年度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议案内容已充分披露。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 《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公司章程》及关于召开本次 股东大会的通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应为: 1、截止2009年5月15日下午3:00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均有资格出席或委托代理人出席本次股 东大会; 2、本公司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股东大会见证律师。 经本所律师查验,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理人共计 2 人,代表股份299,948,900 股,占公司总股份的比例为47.34%,另有公司的董 国浩律师集团(上海)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3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邀请的律师参加。 经本所律师审查,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上述人员符合《公司法》、《证券 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关于新议案的提出 经本所律师审查,本次会议没有新提案的提出。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经查验,本次年度股东大会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表决程序,以 记名投票方式对公告中列明的事项进行逐项表决,并按公司章程的规定监票并当 场公布表决结果。本次会议审议的议案均获得了出席本次年度股东大会股东所持 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其中第九项议案:审议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获得了出席本次年度股东大会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审议《山东 好当家海洋发展股份有限公司2009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报告》时,公司的关联股 东均回避表决。出席会议的股东和股东代理人对表决结果没有提出异议。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 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 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及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均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 规定,合法、有效。本次年度股东大会通过的有关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3 份,无副本。 国浩律师集团(上海)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4 〔本页为国浩律师集团(上海)事务所关于山东好当家海洋发展股份有限公 司二○○八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的签字盖章页〕 国浩律师集团(上海)事务所 负责人: 经办律师: 管建军 杜晓堂 律师 金诗晟 律师 二○○九年五月二十三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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